冯波案律师辩护未遂,广西来宾中院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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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广西来宾中院估计做梦都没到想到,会因冯波案的两名律师辩护未遂和律师的一则紧急声明而火遍了整个法律圈。
广西冯波律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冯波律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案二审在广西来宾中院第二次开庭,两位辩护律师王昊宸与刘长于8月7日上午8点47分提前抵达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安检处的工作人员称该案重大敏感,需要对律师进行安检。接着,对律师进行了比机场安检口更严格的人身检查,并要求律师把鞋脱下进行安检。完毕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又提出,该案“重大、敏感”,律师不得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律师强调说该案有案卷600余本、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储存在电脑内,笔记本电脑系律师必要的办案工具。在交涉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居然告知律师庭审已经结束了,搞笑的是,此时,不仅该案的旁听人员还在排队入场,甚至连王昊宸律师所在的朝阳律协派来指导庭审的律协工作人员也还在排队等待。
两位辩护律师想找法官了解情况,可是近在咫尺却怎么都联系不到法官,从上午8点47分至10点25分,律师一直在来宾中院大门西侧的安检室内,距离开庭的审判大楼不过数十米,但是,一直被法院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阻滞在门外。
无奈之下,两位辩护律师被迫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冯波进行了长达三小时的庭外公开辩护。
此举在司法史上应该是开了先河了。
本来,在这之前,关注冯波案的人并不多,可是经过广西来宾中院的一番神操作,该案与该案的审理迅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等等,同时,《法庭规则》又专门作出以下新的规定:三是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
在律师进法院只需要出示律师执业证无需进行安检的情况下,广西来宾中院独树一帜,对辩护律师进行侮辱性的安检,不让律师带电脑进法庭,并以安检为名,把辩护律师挡在法庭之外,最后还在辩护律师未到庭的情况下,悍然宣布庭审结束,把人们的眼珠子都给震出来了。
相信广西来宾中院相关工作人员是知道律师进法院依法不需要安检,也知道律师可以带电脑进法庭,但他们依然要这么做,只能说明他们是明知故犯,目的就是故意刁难律师,进而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如果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正确,来宾中院你怕什么,别说公开开庭审理,即使进行庭审直播都不怕!
可是来宾中院这么一搞,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极有可能又是一个冤案。
在冯波一案中,冯波称被严重刑讯逼供,在纪委清风苑每天强迫坐18个小时,前面坐一个辅警,后面坐一个辅警,动都不能动,扭动一下都不行,如果回答的问题办案人不满意,就给一个破了的草凳子,草凳子就会把屁股磨破,肉皮肤受伤以后脓就流出来,把裤子粘住,痛苦无以复加,还不让正常睡觉,不让上厕所。在长达二十多天折磨之下,冯波只好承认自己提供的合同模版加了这句话。但从当时来宾兴宾区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看,冯波确实因为双臀红斑痛二天,诊断结果是压疮。这个证据,可以印证冯波被刑讯逼供的说法。
冯波的二审辩护律师都是做无罪辩护。冯波的辩护人提出,冯波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只是履行其作为律师的职责,“只要服务本身没有超出范围,不能用当事人(的行为)倒回看律师是否合法,应该是看律师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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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窟窿都是被人捅出来的,不捅不要紧,越捅越“重大”,越捅越“敏感”。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让广西来宾中院硬生生地整成了“重大、敏感”案件,世上本无所谓敏感案件,只是他们自己的敏感点多了,才有了“敏感案件”,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律师辩护未遂的荒唐一幕,律师还没进法庭就宣告庭审结束,这属于公然践踏律师执业制度,破坏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摧毁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来宾中院身为司法机关,不但不守法,还明目张胆地违法,这种权力任性带来的危害非常大,影响极其恶劣,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冯波案一审法院的法官,是来宾中院派下去的,一审的公诉人,也是市检察院派下去的,如果不出意外,二审的结局已经一目了然。
鉴于广西来宾中院在冯波一案中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该案应该实行异地审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