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口袋罪即将诞生:《治安法》第三十四条(草案)
01
法律人都知道,《刑法》有个罪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罪被称为“口袋罪”,如果想定一个人的罪,翻遍刑法里的四百多个罪名都套不上的话,就往“寻衅滋事”这只大口袋套,百套百灵,鉴于近年寻衅滋事罪这只大口袋越撑越大,不少法学专家与大学教授建议废除这个罪名。
没想到大口袋罪还没被废除,小口袋罪即将诞生了。
颁布于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迎来第一次大修,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在第34条中增加了两条争议很大的条款:“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与“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处罚方式包括拘留和罚款。
这两条我把它称为“小口袋罪”,原因是“有损、伤害”这些词语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抽象的东西,说你伤害你就伤害了,执行过程中由谁认定,按什么标准来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法制定标准。
我看到法律圈的人基本都反对这条草案,谁来定义哪些感情属于“中华民族感情”?谁来判断什么言论与服装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是执法者吗?如果那样的话,在执行过程中被滥用是必然的,甚至到最后看谁不顺眼都可以把它套进小口袋里面。
穿日本品牌的服饰,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看日本动漫,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吃日料,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谈论日本文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看日本书籍,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穿西服,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赞美西方国家,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到最后甚至女的挽着老外的手在大街上走都有可能是违法的:中国那多光棍找不到老婆,你凭什么找老外,这严重伤害了广大男光棍的感情。
细想极恐吧。为何突然对服饰等如此严苛,这不是好事
所以不要以为这条的修改与你无关,那小口袋随时都有可能套到你头上。
02
“中华民族感情”本身就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草案没有告诉大家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的法律概念是什么?也没有告诉大家该如何确定有损和伤害?“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
法律无法调整精神与感情层面的问题,如果强行调整,后果就是一个人是否违法,是否被处理,都不是取决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取决于执法者的好恶与舆论的导向,公众正常的行使批评权都可能被戴上“伤害民族感情、伤害民族精神”的大帽子。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边界与确定性,那就意味着违法范围可能被无限扩大,同时也意味着人们没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一不小心那只小口袋可能就朝我们飞奔而来了,伴随着我们的是未知的恐惧。
如果此草案通过,可以预见,实践中必将会被滥用,因为该条款的模糊性与抽象性让执法者有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某位执法者的决定能代表“中华民族”吗?县级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全国有2843个县级行政区,各县对如何才是“伤害民族感情、伤害民族精神”的理解能统一吗?执法的尺度能一致吗?
同时可以预见,此草案的通过必将会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现在已经有寻衅滋事那只大口袋了,再不想要这只小口袋。
社会的发展、司法进步的标志,在于口袋罪越来越少而不是越来越多。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强烈建议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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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精彩原创,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北京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