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刑辩江湖又惊现“第二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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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江湖对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是深恶痛绝的,看到这些律师就象看到过街老鼠似的恨不得一平底锅扔过去拍死他们。

福建律师吴国阜在他的微信公众号“国阜刑辩” 发表的文章《东山法庭故事①》显示,刑辩江湖又出现“第二公诉人”了,吴律师有个案子在东山法院开庭,第二被告人开始不认罪的,在其辩护律师(下称马某)的劝说下终于认罪认罚了,开庭时,马某生怕自己的当事人(第二被告人)会被法院认定无罪,拼了命要维护认罪认罚的“成果”,在开庭前马某网购了三本“认罪认罚”的书,说是最高法院法官写的。他还带到法庭上,高高举起来给大家看,用来论证他的当事人“有罪”。可第二被告人被指控的其中一个罪名“洗钱罪”,金额只有5000块钱,吴律师认为,即便事实成立,也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更可笑的是,第二次开庭前,马某在法庭羁押室特意交代他的当事人,不要回答吴律师的问题,就说不知道、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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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坑死人不偿命,都不用我出手,我分明看到一堆平底锅齐刷刷地朝马某拍过去了。

当事人委托这样的律师无疑是在买刀捅向自己。

被告人不认罪,而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这样的律师就是典型的“第二公诉人”。

王春丽博士前段时间在朋友圈吐槽说: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同案被告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还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在我把庭审打停后,更是继续充当第二公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我太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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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想象这样的场景:被告人说他无罪,可辩护律师义正词严说“不,你是有罪的”。

这分明是赤裸裸把被告人往火坑里推啊,也不知道这些被告人前世究竟造了什么孽才请到这样的律师。

0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庭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被告人的指控已经有检察院了,法庭上不需要律师有指控式辩护的出现,而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在协助法官发现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充当“第二公诉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的。

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的情况在刑辩江湖并不少见。特别是涉黑恶犯罪案件,更是常见,而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绝大多数是本地律师。在此顺便友情提示一下,大案要案,特别是涉黑恶犯罪案件,最好聘请外地专业的刑辩护律师。

关于第二公诉人,朱明勇律师也在朋友圈吐过槽:我们在北戴河一涉黑案庭审中,当我问到被告人如何被警察威胁恐吓引诱并撕毁笔录最为关键的时刻,当地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秦皇岛市律师协会某某某(朋友圈原文是有名字的)突然未经审判长允许大声对我喊起来:你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你不要再问了……说完身后一批当地女律师应声附和道: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场面一片混乱。这种辩护人大规模集体哗变成第二公诉人的场面蔚为壮观。

此后每当问到警察非法取证的关键时刻,会长的手下众女律师为主的同行们就会不经审判长许可及时进行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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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了在我代理的桂林一个涉恶案件中,本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且律师都是作有罪辩护,而我们外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全部不认罪认罚,且律师都是作无罪辩护。在举证时,第三被告人许某的本地律师江某无视证据存在的问题,像复读机似的对公诉人举的证据只有一句话:对三性均无异议。即使在许某提出异议,说那事与他无关时,那复读机般被万能胶死死粘住的江某依然只有一句话:对三性均无异议。当时我都想一平底锅扔过去了,你妹的,你除了说这句话还会干什么。

我当时除了愤怒,心里还掠过一阵悲凉:这个倒霉催的许某前世肯定是摧毁了银河系才会请到这样的律师来害他。

而在我向第六被告人发问时(那个问题是对该被告人与我的当事人均有利的),可是后面却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声制止了。老实说,我当时非常生气,心想:即使你无视证据存在的问题作有罪辩护,但也不能阻止我指出有利于你当事人的证据。

总而言之,无论如何,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一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但绝不能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不能协助公检法一起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在法庭上更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进行“指控式”辩护。

律师如果挑不出案子存在的问题,对公诉人举的证据无异议,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甚至反过来还提控自己的当事人构成犯罪,比公诉人还公诉人,那家属花钱请律师干什么,是嫌被告人通往火坑的步伐走得太慢然后把他们推快一点么?

这种坑死人不偿命的律师的存在,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严重摧残!

最后奉劝那些热衷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如果不能在法庭上勇于抗争,竭尽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请你高抬贵手,别去骗当事人的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