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来宾中院“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的审判长要被评为先进了

前段时间,广西来宾市中院发生了一件震惊法律界的事。广西冯波律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8月7日上午在来宾市中院二审开庭,两位辩护律师王昊宸与刘长于8月7日上午8点47分提前抵达法院门口,被法警要求按受脱鞋等比机场安检口还严格的安检,并禁止带电脑进入法庭,在交涉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律师庭审已经结束。

之后王昊宸律师在朋友圈还原了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庭审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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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王昊宸律师发的信息归纳如下:

1、法院通知律师开庭的时间是上午九点,可是审判长却在8点55分时就宣布庭审开始,把庭审时间提前了,而且一开始就对冯波宣布“因为你的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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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庭明知两位辩护律师被堵在安检处进不来的情况下,却迫不及待地在8点55分就迳行宣布“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连傻子都看出来这明显是一起处心积虑的、事先密谋好的计谋,并以此剥夺冯波的辩护权。

3、在冯波要求律师不到庭不同意开庭的情况下,审判员强行推进庭审,并于9时15分左右由审判长直接宣布庭审结束,就这样,合议庭居然在20分钟左右的时间完成了自称的“重大且敏感”案件。

《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了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三者缺一不可,可是冯波案的合议庭却人为制造了“三缺一”。

无论冯波是否构成犯罪,他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底线。

《刑诉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辩护人未到庭,也不能强行开庭,更不能以此剥夺冯波的辩护权,让其自行辩护,何况当时辩护律师就在法院安检处,是相关工作人员想用严格的安检措施拖住辩护律师,同时还提前开庭,以此达到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法目的。

我认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来宾中院故意地人为制造的“三缺一”开庭,不仅侵害律师的执业权,还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辩护权,在近几年来应该属于最恶劣的事件,没有之一。

据悉,来宾中院准备继续管辖该案,准备在下个月开庭。

按理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践踏法律的事件,给当地政府与司法部门抹黑,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处罚的。

可是让人目瞪口呆的是,他们不但没受到处罚,来宾中院负责冯波案的洪玉婷庭长还将被评为建设平安广西的先进个人。

来宾中院这番操作等于公告天下:“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的做法一点错都没有,而且相关人员还应当受到表彰!

这是赤裸裸地挑战公众与法律的底线,本来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广西不但不处理反而评其为先进。

受不了,先让我一口老血喷出来再说。

如此这般,就问你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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