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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怎么做才对?

康德伦理学要攻击的一个靶子就是功效主义。在康德看来,功效主义的伦理学就是一种小动物式的伦理学。功效主义把趋乐避苦当成是伦理道德最底层的动机,这就是没把人当人看,当成是动物来养活了。功效主义把人的幸福快乐当作是伦理道德的最高目标,这完全就是错的。在康德看来,追求幸福快乐和追求道德上的正确并不是一回事,康德批评说:

自身幸福的原则是最该抛弃的,原因不仅在于它是错误的,而经验也与“福祉在任何时候都依良好品行而定”这种托辞相矛盾;原因也不仅在于它根本无助于道德的确立,因为使一个人幸福和使他成为一个好人完全不是一回事,使他聪明并精于自己的利益和使他有德也完全不是一回事。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康德这意思倒不是反对人们追求幸福快乐,而是幸福快乐——也就是效用——是经济学、心理学、人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追求的目标,却不是道德哲学追求的目标。我们做让我们快乐的事情,和做正确的事情、对的事情,是两码事。功效主义把效用当成伦理道德追求的目标是一种小动物式的伦理学,是把人当成了动物。

我们做正确的事情不是因为这件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而是因为正确的事情本身就是正确的,错误的事情本身就是错误的。比如,诚实守信本身就是对的,滥杀无辜本身就是错的。滥杀无辜并不会因为会提升社会总体福利就变成对的了。一种行动在道德上的对和错,并不外在于这种行动,而就是这个行动本身内在固有的。难道事情如果不能给你带来好处你就不做了吗?难道如果诚实守信不能给你带来好处你就应当撒谎吗?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功效主义伦理学看做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而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动机论或者义务论(Deontology)的。功效主义评判对错看的是行动造成的后果,后果能够提升效用那么它就是对的。而康德反对后果论,应当怎么做才对不看后果,看的是动机。看你在动机是不是把做这件正确的事情当成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无论后果怎样,你义无反顾地去做这件正确的事情。

康德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动机才是判断行为是否是道德的标准。比如一个店家为何要做到童叟无欺、诚信经营呢?譬如一个小孩来店里买东西,这个店家看这个小孩好忽悠,完全可以以更贵的价格把商品买给小孩。可是这个店主意识到一旦有人发现了他占了这个小孩的便宜,这个事情可能会传播开,他家店的招牌就会砸了,从而影响他以后的生意,所以没去忽悠这个小孩。康德说,店家这么不占小孩便宜虽然是正确的,但却是出于错误的理由——怕砸了招牌,这不是道德的行为。真正的道德行动,是这个店家出于义务就不应该欺骗顾客,而完全不考虑欺骗或不欺骗会带来什么后果。

英文里面有个谚语,叫做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就是诚信是最好的策略。康德就会批评说你这个诚信不是真正的诚信,你这只是策略诚信,也就是战术诚信。真正的诚信不是战术诚信,而是为了诚信而诚信。

康德倒不是反对我们为了后果上能带来好处而做好事,而是说这不是道德行为,它没有道德价值。它不错,但它也谈不上对。它不至于被批评,但也不至于受到赞扬。我们不至于去赞扬一个怕砸了招牌而战术诚信的店家。对于一个把诚信经营当成是义务的店家,就是哪怕诚信经营给他造成亏损了依然义无反顾地诚信经营的店家,他的诚信经营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样的店家才是值得赞扬的。

据此,康德把人的道德行动进行了分类:一种行为要么符合义务,要么违背义务。违背义务的事康德是明确反对的。这无需多言,滥杀无辜、欺骗别人这些行为就是错的,就是违背义务的,就是不应当做的。关键在于,在符合义务的行动里面,还得区分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真正值得赞扬的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是你在动机上就是出于义务去做的正确的事情。如果你的动机只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做出了符合义务的行动,这就只是合乎义务,而不是出于义务。比如刚刚提到的为了不砸招牌而战术诚信的店家,这种行动不值得反对,但也不值得赞扬。这种以好处为目标的动机,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利益驱动,还有一种好处,就是倾向和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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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倾向和偏好?比如如果一个人做出了正确的事情,是因为他就喜欢这样,他就喜欢做好事,比如他有强烈的同情心,他不做好事浑身难受——就如同孟子说过的场景,你看见路边一个小孩掉井里去了,孩子哇哇大哭,你动了“不忍人之心”,很同情这个孩子,于是你上前把孩子救起来。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康德会说,你的这个举动依然不具有道德价值。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是你出于责任和义务去救孩子。就比如你甚至是一个厌孩症患者,看到熊孩子就烦,尤其听到孩子哭声更是整个人都要情绪崩溃了,想赶紧躲得远远的。但是这个时候你认为救人是一种义务而无关自己的偏好和倾向,你忍着厌孩症给自己带来的巨大的不适感毅然决然上前把孩子给救出来了。这样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倒也不是说非得做那些跟自己过不去、跟自己的偏好相左让自己不舒服的行动才是道德行动。而是说道德行动和自己的偏好无关,只是出于责任和义务。康德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哪怕是跟自己的偏好相左的行动,只要是出于责任和义务,它就是道德的。

康德举例说,有一个“老好人”就喜欢帮助别人,不计回报,他总能从帮助别人的行动中收获内心巨大的喜悦。康德并不把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看做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当然康德也不会批评这种行动,康德的原话说这种行动“值得我们称赞和鼓励,但不值得尊敬”。

但是相反,康德又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人对其他人类缺乏任何同情心,比如他出过车祸,大脑里面负责同情和怜悯的脑区失灵了,成了一个冷漠无情的人。但是他仅仅是出于义务和责任帮助别人,他帮助别人的时候没有感情,他冷酷无情地帮助别人。这样的行动才是道德的。

还是要强调,康德不是要批评助人为乐的人,或者要提倡做人应当冷漠无情。康德举这些例子是要说明,道德价值与一个人的偏好和倾向无关,而仅仅是出于责任和义务。人们做正确的事情,仅仅是因为这么做本身就是正确的,不论这么做是否会给我们带来好处或者让我们感到快乐。

康德也不是要让我们都变成道德机器人,做事情就不能带来任何好处和快乐。康德表达的是,你帮助别人如果仅仅出于个人偏好或者能带来好处,那就不够具有道德价值。但是,如果你帮助别人是因为这件事情就是应当做的,同时你也感受到了助人之乐或者收获了做好事给你带来的好处,那这是道德行动的副产品。这些副产品并不会抵消你本来是出于义务而进行这一行动的道德价值。总之,还是必须要包含出于义务的这样一个动机。

康德认为,做正确的事情是不看后果的,而要看你的动机上是不是出于义务。那下面的问题就是,康德为什么要坚持这种义务论?我们根据后果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为什么有问题?这就不得不提康德哲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自由”。一个人只有是自由的,才谈得上是道德的,才谈得上他选择去做正确的事情。

什么是自由(Freedom)?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自由就是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吃炸鸡腿就吃炸鸡腿,想吃冰激凌就吃冰激凌。但是康德认为这不是自由,这是恣意。这种恣意只是小动物式的自由。在一片水草丰盛的大草原上,一只小动物也是想吃什么吃什么,想交配就交配。

这种恣意看起来好像很自由,在康德看来其实并不是自由。你想要吃炸鸡腿,想要吃冰激凌,这些欲望是你可以自由选择的吗?比如说你可以自由选择你喜欢吃排泄物吗?很难。所以欲望驱动你做的事情并不是你真正自由地去做的事情。这时,你只是一个被身体欲望裹挟的小动物。你以为自己自由地选择了去吃鸡腿,但这只是一种幻觉。这就好比一块石头受到万有引力的作用在做自由落体运动的时候,你能说这块石头是自由地往下落吗?它一点都也不自由,它必须按照重力加速度g=9.80665往下落。

所以我们不会说小动物是自由的,小动物完全是被欲望裹挟着而行动的。进食让动物感受到快乐于是它就去进食,交配让动物感受到快乐于是就去交配,这就是动物的生活方式。而功效主义把趋乐避苦当作伦理道德的底层动机,就是把人当作是动物,是取消了人的自由。

也许有人会说,其实人也并没有自由意志。就像我们之前有一期讨论自由意志的大问题节目,法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就会说,人类所有行动的原因,都是为了吃喝拉撒升职加薪繁殖交配。我们人也是由分子和原子构成的,我们的行动都是被物理法则决定的,人并不能超越于自然规律而生活。人和其他动物一样,并不存在自由意志。

但是康德认为人不同于其他动物,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当然,康德承认人首先也是动物,人也像动物一样有吃喝拉撒性欲等动物欲望。但人又不同于一般的动物,人不同于动物的最为独特的彰显了人之为人的人性的地方在于,人有理性。

理性是人类独有的。所以如果我们遵循理性的法则而行事,我们就可以摆脱自然法则给我们设定的动物欲望而行动,我们就是在遵循人类所独有的理性法则,自己给自己下达命令,那么我们就是自由的。这就是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所以在康德哲学中有一个经典的口号,“自由就是自律(Autonomy)”,自由是我们不听命于外在的命令而是自己命令自己。而功效主义主张的趋乐避苦,就是主张我们人也应当像小动物那样遵循自然的法则而行事,这是他律(Heteronomy)的,是听命于外在于我们的自然法则的而行动,我不是自己命令自己的,我在听从别的东西对我的使唤而生活。

自由就是按照人类独有的理性给我们自己规定法则而据此行事。这里要注意,康德的理性不同于功效主义者认为的理性。功效主义者认为的理性就是一种工具理性,就是我们的欲望给我设定了一个趋乐必苦的目标,比如想要吃鸡腿。而工具理性的作用就是想办法设计出如何吃到鸡腿的成本最小化的策略,从而实现效用最大化。这也就像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说的那样,“理性是激情的奴隶”。

但康德不这么认为,理性并不是欲望的奴隶,理性是一种超越于经验和感官欲望的理性,是一种先验的理性、纯粹的理性。

那么这种纯粹的理性是会给人发布什么样的命令?康德区分了两种命令,一种是假言命令,一种是定言命令。

假言命令,就是一种有条件的命题,符合if…then的句式,也就是“如果XXX,我们就要XXX”。

两种命令

1.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

2.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比如说,我作为店家,如果我不想自家店的招牌砸了,我就要诚信经营。当我们仅仅做符合if…then句式的事情的时候,我不是自律的,我这时候是他律的。这时,我就是一个满足外在目的的工具,因而我不是自由的。所以这种有条件的假言命令规定就不是一种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来自于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是一种没有条件的命题,它不问这么做了以后能带来什么后果,它就是命令你,就得这么去做!你就是要诚信经营,你就是要去救落井的孩子!没有条件,不计后果,这就是义务,你就得这么做!

那什么样的命令才可以成为一种没有条件的定言命令?上文提到,康德道德法则的设定是来自于人的理性,是纯粹理性自身给自身发布的定言命令,因而这些定言命令必须符合一些理性的逻辑。如果一个命题能通过这些理性的逻辑的考察,而不至于导致自相矛盾,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一条定言命令,成为一条道德法则。

康德给出了三条理性的公式来考察一种命令可不可以成为定言命令。

1.普遍化公式

普遍化公式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它能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普遍化公式看似语言很绕,其实意思很简单,就是你的这个行为能不能普遍化,而不导致自我取消。

比如说,说谎就通不过普遍化公式的考察。因为如果说谎这种行为普遍开来以后,人人都都说谎,所有人之间净说瞎话,那人与人之间就没法交流了。你连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都取消了,那么谎话也就取消了。当所有人都说谎,也就没有谎言了。所以,说谎不能通过普遍化公式的考察,“要说谎”不能成为道德法则。但是反过来,诚实守信,也就是不要说谎,就能通过普遍化公式的考察。所有人都说实话并不会导致说实话这个行动被取消。所以“要诚实守信”就是一条道德法则,是我们不计后果就要遵守的道德义务。

2.人性公式

人性公式

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第二条理性的公式是人性公式,这也就是康德哲学中那个著名口号“人是目的”。简单说,你不要把人当成是工具人,你不要利用别人、占别人便宜。比如说谎,你明明知道自己还不起这钱,但你跟人借钱的时候保证说我下个月肯定还给你,那你就是利用了别人,完全把对方当成了给自己敛财的工具人。

这里要注意,康德说的是不要仅仅把人当作手段来使用,康德并不是反对我们把人当作手段。因为毕竟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互相合作,多多少少也都是彼此把别人当作手段。比如老板把打工人当作是干活的手段,打工人把老板当作是发工资的手段。康德反对的是,你不能仅仅把人当成是手段,打工人对于老板的意义不能仅仅是996地干活的机器,资本家对于打工人的意义也不能仅仅是发工资的机器,因为毕竟,打工人也是人,资本家也是人,大家都是人,除了当成是干活儿机器和发工资机器,咱彼此之间也要把对方当成是一个人来看待。

在这个意义上,功效主义是不把人当作目的的,人仅仅是提升社会整体效用的手段。虽然功效主义调整升级了以后,考虑到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陷入恐慌这种更长远的好处,在电车难题里不用一条命换五条命了,但在康德看来这依然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摆脱不掉功效主义把人当工具人的基本立场。因为如果不会让社会上的其他人陷入恐慌,功效主义就还是会一换五。比如把基督徒送到斗兽场里面喂狮子能极大地提升罗马公民的福利,功效主义者就还是会这么干。

康德的这个人性公式讲求人是目的,要尊重每个人都人性,其原因在于,人是有理性的,不管你是打工人还是资本家,不管你的罗马公民还是基督徒,你都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人不同于万物,人有理性,动物可以完全被当作是工具和手段,但人不可以。“人是目的”说到底还是因为“理性是目的”。

3.自律公式

自律公式

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的立法者的意志。

第三条自律公式也就是说,你在考虑如何做才对的时候,你就要设想自己就是一个立法者,你在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的时候,你其实也就是作为全人类的立法者向全人类颁布了一条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条公式跟前两条公式其实也是相通的,因为你自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你按照道德法则去行事其实也就是按照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而行事。

所以,只要一个命令能满足这三条理性的公式,它就可以成为一条定言命令,它就是理性所制定出来的道德法则。我们现在可以看出来,康德哲学中三个哲学大概念——道德、理性和自由——是相通的。道德法则是理性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则,人们按照理性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则去行动,是超越于动物式的趋乐必苦的自然法则的行动。这样的行动才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只有是人自由选择出来的行动,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才谈得上人要为此承担道德责任。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是反对废除死刑的。康德说,我们判处一个杀人犯死刑恰恰是因为我们对他人性的尊重。因为他是一个有理性的人、自由的人,他当初出于他的自由意志选择去杀了人,那他就需要为他的自由选择承担道德责任,这是对他作为一个不同于动物的、能做出自由选择的有理性的人的尊重。

当然,也有人批评康德的伦理学,说康德伦理学对人做出了过高的要求,要求人们超越动物欲望,人必须按照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去行动才是对的,这是不是对人要求太高了?

但是,康德并不是要人们摆脱掉动物性,并不是主张人要禁欲。正所谓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康德并不是要我们摆脱动物欲望,康德的意思是如果仅仅谈兽性,仅仅谈趋乐必苦,不足以构成人的尊严。人是动物,但人又不仅仅是一般的动物。人在谈兽性的基础上还是要谈人性的,要谈人和动物不一样的地方,这就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

而功效主义就是只谈兽性,不谈人性的哲学。讲求道德行动的基础是趋乐必苦,其实就是把人当动物来养,确实就摆脱不了“猪的哲学”的批评。虽然密尔为了避免这个批评加入了一些所谓的高级享乐,但只要功效主义的底层逻辑是趋乐必苦,就始终都是一种“猪的哲学”。哪怕是被培训得能听贝多芬能分泌多巴胺的猪也依然是一只猪,只不过是高级的猪。如果要真正摆脱“猪的哲学”,就不能只谈趋乐必苦,而是要有一种超越于动物式趋乐必苦的理由的,那就是理性。遵从理性自己给自己颁布的道德法则的行动才是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行动、一种自由的行动。康德说:

这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我越是思考它们,就越是觉得它们神奇,越是让我对它们充满敬畏,那就是头顶的星空,以及内心的道德法则。

——《实践理性批判》

所以我们说康德的哲学才是一种启蒙哲学的代表。它真正确立了人在世界中的主体性,真正把人的尊严抬高到了一定高度。如果说功效主义也是一种启蒙哲学,那是相对于宗教神学的禁欲主义和彼岸主义,讲求人要在现世追求幸福快乐。而康德则认为,人真正的尊严不仅在于活得幸福快乐,更在于“像宝石一样闪闪发光”的理性、道德和自由。

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伦理学和功效主义伦理学基本上就是针锋相对的关系。当这两方争论了许久后,站在旁边的麦金太尔忍不住说:你们俩不要再吵了,你们俩其实是一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