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广西冯波案,来宾又出幺蛾子了

8月7日上午,广西冯波律师涉黑案二审在来宾市中院开庭,律师王昊宸与刘长在法院门口接受严苛的安检时,飞出了一只“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硕大的幺蛾子。

在这之前,来宾中院已出过幺蛾了,在上一次开庭时,法庭36个旁听席位几乎被来宾方面的人全部占满,除了家属外,其他群众不能旁听了。

总而言之,就是不想让人旁听。

不过不让人旁听的幺蛾与8月7日的那只幺蛾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发生8月7日事件后,法律界人士大多认为来宾中院在冯波一案中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了,因此不仅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来宾中院应当自觉主动地集体回避,把冯波案移送异地审理。

冯波案的两位律师王昊宸与刘长也强烈要求案子移送异地审理,为此律师四次往返广西高院,家属也去了六次广西高院,可是广西高院、来宾中院无视律师与家属的要求,还是决定将冯波案继续交由来宾中院审判,并通知律师于10月11日、16日召开庭前会议及正式庭审。

令人目瞪口呆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来宾又出幺蛾子了!

根据辩护律师王昊宸的微博,在二审庭前会议前一天,来宾检察院补来了新证据,证据内容竟然多达1个T!王律师说他的电脑都装不下,更不用说在一夜之间阅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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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竟然搞证据突袭,这只幺蛾子可够吓人的,一个T的案卷,别说一个晚上,半个月也看不完啊。

对这只幺蛾子,我几个疑问,

第一:8月7日那天,在律师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两位检察官已经发表检察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建议来宾中院对冯波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然一审证据确凿,那现在又补充一个T的新证据,不是自相矛盾吗?

突然补充那么多的新证据,可见一审判决是在如何在缺乏依据和事实不清的情况做出来的。

第二:现在补充新证据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来宾检察院坚持认为只有依靠补充一个T的新证据才能达到维持原判的目的,那就证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借助补充新证据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被告人冯波对补充的新事实、新证据不服,又如何救济?通过比上天还难的刑事申诉?

第四:二审阶段检察院是否有补充侦查权?我认为在二审期间,检察院没有补侦权。对于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并不意味着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必然适用于第二审程序,还必须考虑第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和功能。第二审程序旨在为第一审提供救济、监督第一审裁判的公正进行,二审无论是上诉还是抗诉,审理的是一审判决程序的合法性及实体的公正性,如果检察院在二审期间享有补充侦查权,新证据可能会成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只能通过刑事申诉的途径进行救济,这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没想到在即将开庭之际,来宾又出幺蛾子,加上那几个违法开庭的法官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审判长洪玉婷法官还被推荐为先进个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违法成本,这让人很难相来宾中院在冯波案中能依法做到公平公正。

最后我想问一下来宾中院,就一个普通的刑案而已,为何幺蛾子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