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来宾冯波案:指居点“清风苑”到底是不是羁押办案场所?

冯波律师涉黑案在来宾中院已经开了六天庭了。

这六天的庭是非法证据排除,在这六天时间里,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冯波就“清风苑”是否属于羁押办公场所以及冯波的笔录是在遭受刑讯逼供下取得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说实话,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来两天可以结束的,可是为什么要开六天,我认为根源在来宾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

因为,关于冯波在指居点“清风苑”到底有没有被固定体位坐在凳子上18个小时,以及“清风苑”是不是属于羁押办公场所,检察院把冯波在“清风苑”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录像调出来以及把冯波在“清风苑”被关押的107房间的照片提供给法庭,不就一目了然、真相大白了?可是出庭检察员死活不提供,还称冯波在“清风苑”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的录像被覆盖了无法调取,这个托辞与近年频频发生的幼儿园出事后关键时刻监控设备坏了有啥区别?

老实说,在六天的时间里,一个问题被检察员避重就轻地反复地绕来绕去,我作为旁听人员真是越听越生气,出庭检察员的做法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出庭检察员在庭上言之凿凿地说“清风苑”不是羁押办案场所,冯波在“清风苑”也没受到任何折磨,指居期间办案机关充分保障了他的生活休息以及就医的权利,对冯波的指居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检察员的说法我脑门写着一个大大的问号,以下是我的疑问:

1、出庭的侦查人员接受辩护人与冯波的发问时说:冯波关押的地方是一个套间,里面有两个房间,进去要刷门禁卡,其中一间没窗户,冯波就住在没有窗户那间里,墙壁是被石棉包着,灯24小时都开着,二个辅警在旁边轮流看守,严密监视着冯波的一举一动。

出庭检察员还在庭上展示了冯波的领餐登记表、用药登记表。

这里都不需要引用冯波对“清风苑”的描述了,就凭出庭的侦查人员与检察员展示了的证据,可以看出“清风苑”对被指居的人比关押在看守所管理还要严酷,这难道就是检察员一再声称的正常指居场所?

冯波的辩护人讲到:一审开庭时,冯波说后面进了看守所感觉进了天堂一样。可想而知,他在“清风苑”遭受了何等非人的待遇。

2、冯波进入指居点“清风苑”是6月21日,6月22日的病历显示他刚进去时还好好的,为什么在指居十天后也就是6月29日,突然就在臀部上多出了两个正常人根本不可能患有的硬币大小压疮或者红斑?

针对这个问题,检察员说冯波的压疮是因为体质的原因,说他上网查了一下,因为冯波本人有糖尿病,这种病坐久了或者睡久了的话,臀部是容易出现红斑。

可是,我也上网查了一下,网上说糖尿病人长期卧床或者坐轮椅才有可能长压疮,冯波一个活蹦乱跳可以自由行走的正常人,除非他自觉卧在床上不动或者坐在凳上不动,这可能吗?

还有,如果真的如检察员所说冯波因为有糖尿病,坐久了臀部是容易出现红斑,那么冯波在来宾中院的法庭上都坐了六天了,为啥臀部却没有出现异常?

3、出庭检察员强调对冯波实行指居是按照刑诉法74条第四款的规定:(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可是在六天的庭审过程中,检察员一直没有解释究竟冯波案特殊在什么地方,或者为什么把冯波关在“清风苑”比关在看守所更适合?

我不但没听到检察员的解释,相反我听到了冯波陈述说他的律师6月21日就要求会见自己,可是办案单位不同意,直至6月30号才同意律师会见,而且律师在会见时,侦查人员还在旁边监视着。

这样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所谓的办案需要就是为了限制会见,以及好在一边监视与监听?

不是法律专业的有些读者可能会迷惑不解,出庭检察员什么要极力否认“清风苑”不是羁押办案场所。那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如果“清风苑”属于羁押办案场所的话,那么对冯波的指居就是违法的,冯波在指居期间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清风苑”到底生活场所还是羁押办案场所,中间其实就隔着一层窗户纸的距离,就看看来宾中院有没有魄力与勇气,拿起公平公正的笔,把那层窗户纸捅破了。

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