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律师会见之再现窃听风云

昨天,朱孝顶律师在微博发布了一则消息【监听设备被当场缴获!律师会见被监听铁证如山,河北黄骅看守所偷放在铁椅下的录音笔当场掉到地上】,说的是2024年2月28日,廖宝忠律师在河北沧州黄骅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胡某时,突然有东西掉落到地上,胡某和廖律师查看后发现一只录音笔正在一闪一闪在录音中,而且该录音笔是从胡艳男坐的铁椅子底下掉落的,该录音笔是在律师会见前被偷偷贴到铁椅子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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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的微博发出来后,律师们都很震惊,纷纷进行抨击,都认为沧州黄骅市看守所在律师会见过程中进行监听的行为非常恶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并发布于全国人大官方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里则进一步明确指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没有规定监听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会受到什么处罚,这相当于办案机关监听几乎是零成本甚至是没有成本,导致不少律师(包括我)还是不放心,认为会见可能会被监听,因此在每次会见我都小心翼翼地十分小心。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只有在一种不被监视、监听的环境下,被告人才可以放心地向律师告知实情,同时把办案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反映,比如刑讯逼供等,被告人不用担心对律师的沟通的内容会成为日后被作为指控犯罪的罪证,也不用担心因为揭露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而被打击报复。

如果律师会见被监听,等于律师与被告人的全部谈话内容都被办案机关掌握,必然会导致被告人不敢告知律师实情,这样被告人就无法有效地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的辩护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也势必动摇被告人对律师的信任。

同时,一旦被告人日后翻供,办案机关极有可能用监听得来的内容作为律师触犯刑法306条的罪证。

比如“被窃听入罪”的江西南昌的熊昕律师。熊昕律师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反映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为律师会见室满了,所以熊昕被安排到讯问室,刚好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在隔壁提审,该警察不好好提审自己的案子,反而偷听熊昕与嫌疑人谈话,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最后,检察机关根据警察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证言,指控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该案经媒体爆光后,引起了律师同行强烈关注。被羁押495天之后,熊昕律师被取保,最后检察院撤诉。

在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南昌的司法部门竟然把警察违法偷听来的证据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作为律师入罪的罪证。

回到廖宝忠律师在会见时被监听一事上,他的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竟然还被监听,说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这三个阶段,廖律师都极有可能被监听了。

想到自己象个透明人似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办案部门的眼皮底下进行,此时的廖律师有没有被吓得冷汗直冒呢。

用录音笔在律师会见时进行监听,肯定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是想了解律师的辩护策略好做出应对措施,或者是通过监听律师与被告人的谈话了解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内容,然后作为侦查案件的线索,等等。

最可怕是,通过监听,准备用306条收拾律师,这个可能性不是没有,南昌熊昕律师的案子表明,不但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而且还把监听得到的内容明目张胆冠冕堂皇地作为指控该律师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

廖律师会见被监听应该不是个例,那些监听只是没被发现而已。

律师会见时到底有多少被监听的,有的案子,说不定办案机关就是通过监听律师会见而破案的,而有的律师因此被扣上306条定罪,细思极恐。

刑事案子的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不管是出于哪个目的,在律师会见时用录音笔进行监听的行为都是极其卑劣的。

监听律师会见,这种行为是在公然挑战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基本制度,严重摧毁刑事辩护制度。

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彻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快写好时,看到王昊宸律师在文章就业再困难,别干临时工写道:今天一早,就看到看守所对于这一事件的回应。据朱孝顶律师称,看守所方面回复:已经抓了一个临时工。

又见临时工!我嘴角条件反射地以45度角的弧度裂开,然后掠过一丝冷笑:看守所竟然还能有临时工,该不是有人把律师当傻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