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问题:精神变态杀人有错吗?
本期要探讨的大问题是:精神变态杀人有错吗?
今天的选题的严谨表达是:精神变态者做出了故意伤害别人的行为,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吗?这个题目有点长,我们先破一下题。
首先我们都知道,精神病人杀人是不犯法的。当然,这是有严格限定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说你在犯病的时候,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做出了犯罪的举动,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举个例子,一个人癫痫发作了,浑身抽搐,完全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这时候他失手杀死了一个无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癫痫患者是无需为自己失手杀人承担道德责任的,无需承担道德责任的意思就是他在道德上没有错,我们虽然会把他强制限制在精神病院里,但我们不能在道德上谴责他,因为癫痫发作时候他完全控制不了自己,发病时候的他已经不是他自己了,他都已经不是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而相当于一个物件,一个没有自由意志的物件谈何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所以精神病认在犯病的时候杀了人是不用承担道德责任的,这一点不是什么大问题,这没什么好争论的。我们今天要争论的是另外一种人,人群中有一定比例的人叫做精神变态者,或者心理变态者,英文叫做psychopath。这种人他不像癫痫患者或者精神分裂症患者那样发病以后不能控制自己,精神变态者不会发病,他平时看上去和正常人没什么区别。但是,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精神变态者生性冷酷无情,缺乏我们一般正常人所具有的同理心。我们正常人看到别人遭受虐待而受苦的时候,我们会产生共鸣,就好像这种痛苦也发生自己身上一样,所以我们会想办法救助他。这也就是孟子说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比如说我们正常人杀人或者虐待别人是下不去手的,必须经历长期特殊的训练才能违反本能地干出这种残忍的事,而精神变态者无需训练,他们杀人然后肢解尸体就跟砍瓜切菜似的,内心毫无波澜。反而看到别人受苦而去援救别人,这事对精神变态者而言是需要刻意学习才能做到的。
精神变态者冷酷无情,缺乏同情心,并不是他们选择要冷酷无情,而就是一种生理构造上造成他们生性就是冷酷无情的。对精神变态者的大脑进行扫描会发现,他们的腹内侧前额叶皮质和杏仁核之间的连接很弱,这也就从生理构造上造成他们共情能力薄弱。这种生理构造可能是先天的基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后天的脑创伤造成的。总之,精神变态者冷酷无情是一种硬件上造成的生理结构。心理学家对精神变态者的研究发现他们普遍具有一种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这种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三种特质:
1.冷酷 Meanness
冷酷就是冷酷无情、自私、喜欢操纵或者伤害他人,并且不会因此感到内疚或同情。他们在社交互动中与他人缺乏情感联系,对他人的痛苦不敏感,甚至可能从他人的痛苦中获得满足感。
2.大胆 Boldness
大胆就是爱冒险,我们一般人在做什么伤害别人的事情的时候会有紧张和恐惧感,但精神病态者在操纵或者伤害别人这方面特别极度自信,胆子大。正是由于这种极度自信,精神变态在做事情的时候往往不考虑其他后果,极度以自我的目标导向来行动。
3.去抑制 Disinhibition
去抑制简单说就是对冲动的控制能力特别差,我们正常人做事的时候都会悠着点,时刻铭记冲动是魔鬼,但精神变态者特别容易上头,而且一上头就真的容易去实施。比如说,对别人产生了恨意,我们正常人都会压着点火,而精神变态者很容易就直接通过行动表达出来。
在影视文学作品中,那些暴力犯罪者有很多就是精神变态者,比如说《沉默的羔羊》里的汉尼拔教授,《老无所依》里面的冷血杀手,《黑暗骑士》里面的小丑等等。
当然,这些影视剧中的形象都被夸张了,而现实中的精神病态者是极具隐藏性的,他们特别会伪装自己,以至于看起来和正常人没什么区别,但他们看起来正常的外表之下潜藏着一颗冷酷无情的心。
正是由于精神变态者的这种冷酷无情的心理特质,似乎就使得他们是天生的犯罪分子,特别容易做出犯罪行为。据统计,在那些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中,有超过一半的暴力犯罪者都是精神变态者。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由于生理原因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精神变态,做出了伤害别人的行为,他们需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吗?
这个问题就有的争论了,赞成应当承担道德责任的人认为,他们同会发病的精神病人不一样,他们是有理智的,所以是有自由意志的,所以他们需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他们干了坏事以后,我们就要在行动上惩罚他们,在道德上谴责他们。而反对方则认为,他们同正常人是不一样的,他们缺乏同情心是生理因素导致的,并不是他们选择的,所以就像精神病患者和癫痫患者一样,精神变态者也不应当承担道德责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从道德上谴责他们。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一下,反对方认为精神变态不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并不是说精神变态杀了人以后就不管他们了,他们还是会被关起来。但是,我们关他们并不是为了惩罚他们,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再去伤害其他人,就像我们把杀了人的精神病限制在精神病院里面一样,甚至是为了给他们进行治疗,我们对他们不应当有任何道德上的谴责,因为他们是病人。这就像我们把那些患了传染病的人隔离起来,隔离传染病患并不是为了惩罚他们,毕竟他们也不想得传染病。所以在隔离的场所里面,我们还会尽量补偿他们,经费允许的话,我们在这个隔离所里面给他们安排大房间,热水,空调,游戏机,无线网,算是对他们的补偿。
这个问题,从哲学上来说,就是一个道德责任的问题,人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我们在何种意义上是自由自主的?对于所谓的正常人而言,这个问题可能不至于那么困难,但是对于精神病态者,这就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了。其实,这个问题也关联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道德责任问题,就是一个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孩子如果杀人放火了,我们能像谴责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那样去谴责这个孩子吗?这和今天要探讨的精神变态者的道德责任问题的逻辑其实是一样的。
本期大问题节目,我们采取的是红蓝双方辩论的的形式,红方(下文中红背景色)主张精神变态犯罪应当承担道德责任,蓝方(下文中蓝背景色)主张精神变态犯罪不应当承担道德责任。这次辩论主要有三个战区,也就是红蓝方围绕了三个子问题进行的辩论,第一,精神变态者具不具备道德知识?第二,精神变态者是不是坏人?第三,能不能和精神变态者讲得通道理?
一、有无道德知识
蓝方认为精神变态无需为自己的伤人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理由很简单,中国有句俗话叫做“不知者无罪”,对于精神变态来说,他们就是不知者,他们不知道道德知识。
道德知识(Moral Knowledge)就是我们老百姓说的“人要知道好歹”——知道做什么事情是对的、做什么事情是错的,这就叫具有道德知识。而我们具有道德知识的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具有道德情感,就是我们发自本能地就知道杀人放火是不对的、救死扶伤是对的,这都是刻在我们本能里的道德法则,也就是孟子说的“不忍人之心”。正是因为具有这种道德情感,我们才能因此衍生出关于做什么是对的、做什么是错的的道德知识。
但是精神病态者由于生理方面的缺陷,他们就不具备这样的发自本能的道德情感,他们不能体会其他人的痛苦,所以他们就无法发自本能地得出道德知识。比如说“伤害别人是不对的”,我们正常人不用刻意学习就能知道这一点,因为看到别人受苦,我们自己也很难受,但精神变态没有这种难受,所以他们就很难学会“伤害别人是不对的”这条道德知识。这也就是说,他们不知道好歹,因为不知者无罪,所以精神变态无需承担道德责任。
再次重申一遍,蓝方并不是主张对精神变态者伤害别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他还是会被关起来,还是会受到行动限制,几乎和现有的司法制度的安排没有区别;我们主张要改变的是我们的道德态度,就是我们不应当从道德上谴责他们,说他们在道德上错了,我们没有理由谴责,反而应当同情他们。因为他们不具备道德知识,他们都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所以我们虽然有必要限制他们的行动,但没理由从道德上谴责他们。
刚刚蓝方给出的精神变态无需承担道德责任的理由是精神变态缺乏道德知识,但是那些精神变态者真的没有道德知识吗?不是的,精神变态并不是不能理解、不能认识到道德,他们只是对道德漠不关心。换言之,他们并不是get不到道德,他们只是不care道德。那么他们就要为他们的不care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看精神变态具不具备道德知识,也就是能不能理解和认识到道德。他们当然能,他们虽然是精神变态,但不是智力障碍!他们很多人都很聪明的,如果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一场思想品德课的考试,试题中问他们“杀害无辜的人是对的还是错的”或者“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吗”这些道德判断题,他们都能答得上来,考试成绩不比我们一般人要差。精神变态者与一般人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不具备道德知识,而在于他们缺乏同情心。就是我们一般人看到无辜的人受苦会心里面难受,但精神变态不会有这种感同身受。比如说,电影《黑暗骑士》里面,好人Rachel被残忍地杀害,我们都会同情,但像电影里的小丑这样的精神变态就不会感到难受。但是小丑是不知道Rachel被残忍杀害是错的吗?他是不具备这样的道德知识吗?当然不是,他当然知道,而且正是因为他知道,所以他才能以此来要挟蝙蝠侠。
所以精神变态者和我们一般人的不同之处,并不在于他们对道德缺乏认知能力,而只是他们比我们更冷漠,更能下得去手,而这份冷漠,让他们丧失了对道德的响应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能力是道德的响应能力,哲学家约翰·费舍尔和马克·拉维扎区分了两种道德能力。一是对道德的接收能力,receptivity,另一种是对道德的响应能力,reactivity。精神变态和我们正常人一样,都具有对道德的接收能力,也就是说,他们也具有道德知识,也知道好歹。但精神变态不具备对道德的响应能力,他们虽然知道伤害别人是错的,但他们对这种道德知识缺乏响应能力。换言之,他们比我们正常人更冷漠,他们更不care道德。
两种道德能力
1.对道德的接收能力(receptivity)
2.对道德的响应能力(reactivity)
费舍尔和拉维扎指出,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意思也就是说,精神变态并不能因为他们不具备对道德的响应能力而开脱掉责任。为什么不具备对道德的响应能力就不能为他们开脱责任?我们设想一个人染上毒瘾了,他犯瘾的时候总是忍不住想要吸毒,他当然知道吸毒是不对的,吸毒对身体不又很花钱,又耽误事,又降低自己的社会形象,这些种种吸毒带来的坏处他都知道,他完全具有这样的道德知识。但是他就是没能把毒给戒掉,他犯毒瘾的时候,生理冲动来了,他就是管不住自己,又开始吸毒了。这种情况就属于是他具有对道德的接受能力,他知道吸毒不对,但是他并不具有对道德的响应能力,生理冲动让他继续吸毒了。那么请问,对于这个吸毒者来说,他难道就可以说,“我虽然知道吸毒是不对的,但是毒瘾犯了的时候我就是控制不住我自己,所以我吸毒就没什么好指责的,我无需为我吸毒承担道德责任”。显然不能。
同样的道理,精神变态者就像这个没能戒掉毒瘾的人一样,他们并不能因为他们缺乏对道德的响应能力而开脱自己的道德责任,只要他们知道杀人放火是错的,并且还真的做了,那么他们就依然要像我们正常人一样受到道德谴责,承担起他们的道德责任。论证完毕。
其实,这也就是精神变态者最让人讨厌的地方,就是缺乏同情心、冷漠无情,他明明知道这么做会给别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但他就像个没事人一样,冷漠无情地就去伤害别人,这就是我们需要去谴责的地方。
刚刚红方说,精神变态者其实也和我们正常人一样是具有道德知识的,他们参加思想品德课的考试也能得高分。可是,真的是这样吗?你去问他们“你知道杀人是不对的吗?”他当然会告诉你“我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但是,他是真的知道吗?他真的理解了杀人是不对的这件事了吗?就像你告诉你家三岁的小孩相对论的公式E=mc^2,他背得非常熟练,然后你就能跑到朋友面前吹嘘自家孩子真的理解了相对论了吗?不能的,无论你家小孩再怎么熟练地背诵E=mc^2,这只是单纯地在复读,并没有真正理解。
对于精神变态而言也是一样的,他当然会说“杀人是不对的”,“伤害别人是不对的”,但是他们并不能真正理解他们说的这些。为什么,因为对于精神变态而言,他们区分不了道德(morality)和约定(convention)之间的区别。比如说,红灯停绿灯行是约定,而不要故意开车撞人就是道德。红灯停绿灯行,它本身无所谓正确与否,他是我们约定出来的规则,我们改成红灯行绿灯停也行,或者干脆取消红绿灯,改成看眼神过马路也行。但是,不要开车撞人这事就不是我们约定出来的,它本来就不应当开车撞人,这就是道德,不是约定。而精神变态者就不能做到区分道德和约定。
有心理学家就做过实验来测试小学生能不能区分道德和约定,我们看下面两组对话:
对话一
测试员:上课的时候不举手就直接发言可以吗?
学生:不行。
测试员:如果老师在课前说,发言不用举手,可以自由说话,那上课的时候不举手就直接发言可以吗?
学生:A
对话二
测试员:上课的时候故意扯无辜的女同学的头发可以吗?
学生:不行。
测试员:如果老师在课前说,上课的时候可以欺负女同学,那么故意欺负女同学可以吗?
学生:B
如果是那些能够区分出道德和约定的学生,他们就会在A这里回答“可以”,而在B这里回答“不行”。这意思就是,对话一是约定,因而是可以商量、可以改的,而对话二是道德,无论你老师宣布了什么规定,道德就是道德,是不能改的,不能因为老师说我可以欺负女同学,我就可以欺负女同学了。但是,对于那些无法区分道德和约定的人,他们会在A和B这里都给出一样的回答“可以”。在他们看来,道德和约定没什么区别,为什么不能欺负女同学,是因为老师说的,那如果有一天老师说可以欺负女同学了,那欺负女同学就是对的了。
精神变态者就属于是无法区分道德和约定,在他们看来,一切道德似乎都和约定一样,都是上头的规定。他们不能真正理解杀人为什么是错的,他们只能理解“有规定说不许杀人”。我们一般人会觉得,就算杀人不犯法,我也不会去杀人,那精神变态get不到这一点,他们会觉得,杀人如果不犯法了,意思就是杀人是可以被允许的了。
所以,精神变态对道德的所谓的理解,就不是对道德的知识了,而是对一种约定的知识。对精神变态来说,“有规定说不许杀人”就和“一年有365天”、“上北下南左西右东”一样只是一种约定。所以我们说回来,精神变态和我们正常人不一样,他们不能真正理解“杀人是不对的”这么一种道德,他们其实并不真正具备道德知识,不知者无罪,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道德责任。
其实我们也可以举一个法学里面的例子来说明。精神变态者区分不了道德和约定,这大概可以对应于法学里面说的自然犯和法定犯之间的区别。故意杀人就属于自然犯,你不能杀了人以后说,我不知道杀人是犯法,所以不知者无罪。这不行,你只要是个正常人,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犯法。但是对于法定犯,真的是适用“不知者无罪”的,因为真的有可能不知道。就像罗翔老师在他的法考课里面说过的偷越国(边)境罪,张三家住在中缅边境中国这一边,张三女朋友家住在缅甸那一边,相隔250米,张三每天去女朋友家50次,从表面上看张三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罪,但是张三说我不知道去看个女朋友居然还犯罪了,因为张三真的不知道,真就没必要以犯罪论处了。
同样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上正常人是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犯法的,但是精神变态者由于生理缺陷,可能是真的不知道的,他们违反那些诸如杀人的自然法,就像一般人违反像偷越国(边)境这样的实定法,他们真的是不知道杀人犯法其实不是一种约定,因此,基于不知者无罪,精神变态者可以免于道德责任。
刚刚蓝方试图为精神变态者开脱,论证说他们不具备道德知识。但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用扯到是否具备道德知识,我们只需要知道,精神变态干坏事,不是因为他具不具备道德知识,而是因为他坏——他就是个坏人!接下来我们进入本次辩论的第二个战区,精神变态者是不是坏人。
二、是不是坏人
刚刚蓝方认为,精神变态和我们正常人不一样,那么请问,不一样在哪?不一样就在于精神变态冷酷无情,他们对别人受苦漠不关心。请问这是什么?这就是坏,这就是坏人的经典定义。蓝方认为精神变态和我们正常人不一样,他们跟我们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他们坏啊。
我们谴责坏人,让坏人为自己做过的坏事承担道德责任,似乎没有什么说不通的——这就是天经地义。精神变态就是需要为自己干的坏事负责,因为他们就是出于对别人的生命和利益漠不关心才伤害别人的,他们就是坏种。用哲学家托马斯·斯坎伦的话说:
如果一个人犯罪是因为他完全不关心别人的生命或者利益,那还有什么比这个更能证明他就是一个做坏事的坏人?
——《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
蓝方之前一直在强调精神变态不具备道德知识,但是一个人知不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错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展现出了他的态度、他的性格,是不是暴露出他没安好心。安没安好心很重要,安了好心的就无需承担道德责任,没安好心的就需要承担,就是这么简单。比如说,我是因为被个石头绊了一下,身体不受控制,下意识地推了你一下,把你推倒了,那我就不用承担道德责任,虽然我该赔钱赔钱,但你不能谴责说我道德上做错了什么,因为我不是故意的,我并不是没安好心。但是如果你没招我没惹我,但我就是故意推了你一把,一下子把你推倒了,那这就叫故意使坏,这就是没安好心,那这就应当被谴责。
精神变态干坏事就是故意使坏,蓝方此前一直拿精神变态干坏事和癫痫发作以及精神病人发病归在同一类,请问他们能一样吗?精神病发病杀了人确实不是故意的,这真是不受自己的控制,属于是没有自由意志,但是精神变态干坏事难道不是故意的吗?他们就是出于他们冷酷无情的性格,对别人的生命和利益漠不关心,才故意去伤害别人的。精神变态干坏事,就是出于他们残忍的性格,他们就是坏种,一个人的出于残忍的性格去行动就是出于他的自由意志的。
此前蓝方一直试图把精神变态残忍的性格归于一种疾病,疾病并不是他们自主地选择要遭遇的,所以他们是不自由的,他们是病人,我们不应当谴责他们,我们应当治疗他们。错了!这就是混淆视听,精神变态的残忍性格和精神病发病不一样,精神变态并不是“遭受邪恶心理疾病折磨的好人”,恰恰相反,他们就是坏人,他们并不是被所谓的心理疾病迫使才干了坏事,他们的心理疾病就部分地构成了他们的邪恶,一个人可以既有心理疾病又很邪恶,而那些干了坏事的精神变态就是既有病又很坏的人。
我们老百姓平时谴责一个干了坏事的坏人,说的就是“你有病吧!”,英文就是,What's wrong with you?或者What’s your problem?我们说这些坏人有病,并不是真的在说他们之所以坏是因为他们生病了,而就是单纯的道德谴责,我们并不是试图要治疗他们。我们谴责精神变态说“你有病吧!”,就是在说,他就是坏人,他就要受到谴责。
所以这些出于残忍性格而干坏事的坏人就要受到惩罚,就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就是典型的坏人,如果连这些人都不算坏人,那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坏人了。
红方只考虑这个精神变态是不是个坏人,而不考虑这个人是怎么变坏的,这合理吗?如果一个人成为了坏人,并不是他自己能够选择的,我们还有理由谴责这个人吗?当我们要谴责一个坏人的时候,我们需要考察一下,他是如何变成这么一个坏人的,也就是说,我们要考察他的个人历史。
我们来看这么一个真实发生的故事,有一个名叫盖奇的美国人,他是一个铁路公司负责铺设铁路的工头,这个人性情十分狂躁,喜怒无常,对别人十分无礼,有很强的攻击性,别人也没招他惹他,他却经常辱骂别人,说话十分粗俗下流,以至于当时的女性都被告知不要在盖奇面前出现太久,因为他说的那些侮辱人的下流话根本没法听。
这么看来,这个盖奇就是一个十足的混蛋,但是是什么让盖奇变得这么混蛋的?我们来考察一下盖奇的个人历史,我们才发现,年轻时候的盖奇本来是一个为人非常友善,性情十分温和的人,但是盖奇在一次执行爆破任务的时候出了事故,一根大铁棒子直接把他的头给捅穿了。幸运的是,在经过抢救之后,盖奇活了下来,语言和行动能力也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
但不幸的是,这次事故使得盖奇有了创伤性脑损伤,这让他的性情大变,事故发生后的盖奇,彻彻底底变成了另一个人,原本温和友善的盖奇就变成了之前提到的那个十足的混蛋了。
请问,当我们了解了混蛋盖奇的个人历史以后,我们能谴责盖奇干的那些混蛋事吗?我们不会谴责的,我们甚至会同情盖奇,他其实是病人,他是残障人士,他不应当为他干的那些混蛋事承担道德责任。
除了盖奇这个真实事件之外,我们再看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也就是哲学家苏珊·沃尔夫提出的思想实验JoJo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做JoJo,他从小被他爹养大,而他爹是一个不发达国家的独裁者,性格特别恶劣,很残暴。他爹对JoJo的教养方式也很特别,从小就让小孩子看各种血腥暴力的杀人现场,而且持续灌输他的思想。多年以后,JoJo自己也成为了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暴君,看谁不顺眼立刻拖出去斩了。显然JoJo确实是残忍的人,做了很多坏事,是一个大坏蛋。但是我们有理由去谴责JoJo吗?让JoJo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好像不太合适。因为他的抚养过程让他不能完全理解他行为到底错在哪,而JoJo并不能选择自己的抚养过程。
这种情况也是人之常情,当我们知道一些杀人放火的罪犯刚上新闻的时候,全国人民恨不能把他大卸八块,但是有些记者去采访这个罪犯,了解了他不幸的童年经历,比如说被父母虐待,比如说遭遇到不公的命运,才使得他后来有了扭曲的性格,我们多少就能理解他了。这倒不是说了解了精神变态的不幸历史以后就赞成他干的坏事了,而是说我们不应当恨他,而是应当把他当成不幸的病人。我们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说他沦落到今天这个状况是他咎由自取的。
其实我们从影视文学作品上,很多人就喜欢看所谓人“黑化”的电影。就是一个人变坏了,这不是说我们喜欢看坏人做坏事,我们喜欢的“黑化”是本来是一个好人,但是由于遭遇到极大的伤害或者不公,这个人黑化了,然后他干了一些坏事。或许是报复,或许就是发泄……这种黑化我们都是能理解的,因为使得他黑化的历程并不是他自己选择的。比如2019年获得威尼斯电影节最佳影片的电影《小丑》讲的不就是这么一个故事,我相信没有多少人看完这个电影的第一反应是谴责小丑。恰恰相反,人们会同情他,甚至有点部分地认同他。这就是因为小丑一开始可并不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变态,他一开始就像我们一样是一个卑微打工人,他之所以会变成后来的那个样子,一方面是因为他的疾病,另一方面是他遭受的不公正的对待。
当然,这并不是说通过考察个人历史,这样就能为一切干坏事的人开脱道德责任了。因为确实有很多干坏事的人,我们即便考察他的个人历史,也还是说明这个人变成坏人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无辜。但正因此,我们才能拿这个标准来考察那些精神变态,那些psychopath,他们变坏的原因,是生理因素造成的,并不是自己选择的。
总而言之,就是针对上一轮红方的攻击,说精神变态者就是坏人,所以就要被谴责,但是我们要考察一个人是否需要负担道德责任,不仅仅要看是不是坏人,还要看他之所以形成变成坏人的原因和历史是否是无辜的。
而且我们蓝方认为精神变态者不应当承担道德责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你跟他讲道理,去劝说他,或者说去教育他,你这么做是不道德的,是不对的,你不应当这么做……他能听得懂吗?你跟他讲得通道理吗?讲不通的。说到这个,接下来就进入本次辩论的第三个战区,能否和精神变态讲得通道理。
三、是否讲得通道理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做了坏事了,我们让他承担道德责任,我们去惩罚他、去谴责他,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改造他,让他认识到自己错了,让他忏悔,让他悔改。但是,你跟psychopath去讲这些,第一,他能听得进去吗?第二,他能因为你的谴责而改的了吗?他听不进去的,也改不了的,所以你去谴责psychopath是没有意义的。
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你被一块石头绊倒了,你会谴责那块石头吗?如果你家房子因为地震而被震碎了,你会去谴责板块运动吗?你不会的。你谴责石头,谴责板块运动是没有意义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没有伤害到你,而是因为你没法和它们进行道德对话。
道德对话(Moral Conversation)就是你跟他交流,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无论是谴责它,还是说服他,让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会悔改。在这个意义上,精神变态就无法与我们进行道德对话,精神变态和我们的思考方式完全不同,不活在同一个圈子里,他们都区分不出来道德和约定,你跟他们说“让别人受苦是不对的”,这句话虽然是中文,但是他们就是理解不了。所以你拿着中文去谴责他们,试图跟他们进行道德对话,他们听不懂,你去谴责一个精神变态,这不就相当于你在谴责一块石头吗?
这就相当于路边有一只疯狗冲出来咬了你,你把疯狗一脚踢开以后,你还没完,你还跟它讲道理,说:“狗狗,你这么做是错的!你知不知道咬人是不对的!你难道不知道咬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吗!你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这样的话,那估计你也是病得不轻了。
按照哲学家P.F.斯特劳森的看法,我们不能用对待一般人的态度去对待犯了罪的精神变态者,包括一些犯了罪的未成年的孩童,我们也不能把他们当做一个讲得通道理的人来看,而要用一种“客观的态度”,Objective Attitude来对待他们。也就是说,你不要把精神变态者当做道德主体,当做一个能和你进行道德会话的个体,相反你应当把他们当成类似于石头、地球板块一样的东西。
这不是说要歧视精神变态者。其实,歧视恰恰不是一种客观的态度,歧视也是一种仇恨,这一点都不客观。你是不会歧视石头、歧视地球板块的。所以,精神变态者就像自然灾害一样,只是一个要被管控的风险,也就是把他们限制在精神病院就好了,但没必要恨他们、谴责他们。这些精神变态做了好事,我们也没必要感激他们,做了坏事,我们也没理由去憎恨他们。用斯特劳森的话来说就是:
如果你对一个人的态度是客观的,那么你或许会和他干仗,但是你不可能和他争吵;你或许会和他说话,甚至和他谈判,但你不可能和他“讲道理”。
——《自由与怨恨》
你跟一个精神变态讲道理,进行道德对话,就相当于你跟一只疯狗讲道理一样。我们只需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对待他们,把他的行为限制起来,防止他继续伤害其他人就行了,而不是去谴责他们,因为跟他们是讲不通道理的。
刚刚蓝方认为我们无法和精神变态者进行道德对话,他们听不懂我们的谴责,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精神变态者其实能听懂我们的谴责,精神变态其实是可以参与我们的道德会话的。
虽然精神变态有种种心理疾病意义上的缺陷,他们的生理构造确实和我们正常人不一样,具有干坏事的冲动,这一点我们红方也承认。但是精神变态者和我们正常人一样,都具有理性能力,这也就是说,他们是具有推理的能力的,用人话说,精神变态虽然不同于常人,但他们也是有脑子的,他们虽然不能感受到“不要杀人”、“不要伤害别人”这样的道德,但是他们至少知道,“杀人放火是是要坐牢的,而坐牢是对我不利的”。因此,他们完全可以根据他们的工具理性来推理出,为了不要对自己不利,所以我不要伤害别人。
法条上明文写着,我们这个社会的新闻、影视剧天天宣传着“不要杀人”、“不要伤害别人”,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结果你还去杀人去伤害别人,那你凭什么还不承担责任?就像之前提到的偷越国(边)境罪,你不知道的情况下确实无需负责,但我现在都告诉你了:不许偷越边境,否则会坐牢。那你还这么干,那不惩罚你惩罚谁?
其实,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我们人群中有精神变态特质的人不算少的,甚至有研究发现尤其在那些成功人士里面,包括成功的企业家、政治家、明星,有精神变态特质的人的比重更高,这是另一个话题,但总而言之人群中其实有不少精神变态者的。但是他们也没都去杀人放火、去伤害别人,很多这些精神变态者都管理好自己的行为了。为什么?就是凭借他们的理性能力,他们虽然对道德的感受能力薄弱,但是他们有脑子,他们可以推理出不要干坏事,干坏事不好。那既然这么多精神变态者都能通过理性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行为,既然能做到不干坏事,那些干了坏事的精神变态者就应当为他们干的坏事承担道德责任。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要去谴责精神变态者。他们一干坏事我们就要谴责,而不是像蓝方的斯特劳森说的那样把他们当成是石头,他们和石头不同,他们具有理性能力,我们对他们的谴责不是无意义的,而是有用的、有效果的,就是为了强化他们从理性上能够推理出,做坏事是不对的,做坏事是不对的。这就相当于AI神经网络里的强化学习,得谴责,得让他们承担道德责任!套用到刚刚斯特劳森的话来说,不仅要干仗,而且也得跟他们争吵,得跟他们讲道理,因为我们的谴责是有效的。
会议总结
本次道德责任研讨会摘要如下:
对上述言论,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 Blair, R. J. R. (1996). Brief report: morality in the autistic child. Journal of autism and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 Fischer, J. M., & Ravizza, M. (1993). Perspectives on moral responsibilit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Levy, N. (2007).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sychopath revisited. Philosophy, Psychiatry, and Psychology, 14(2), pp. 129-138.
◆ Levy, N. (2014). Psychopaths and blame: The argument from content. Philosophical Psychology, 27(3), 351–367.
◆ McKenna, M. (2012). Conversation & Responsibility. Oup Usa.
◆ Reznek, L. (1997). Evil or Ill?: Justifying the Insanity Defence. Routledge.
◆ Scanlon, T. (1998).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Vol. 66).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Strawson, P. F. (2008 [1962]). Freedom and resentment and other essays. Routledge.
◆ Talbert, M. (2008). Blame and responsiveness to moral reasons: Are psychopaths blameworthy?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9(4), 51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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