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问题:堕胎不道德吗?
本期要探讨的大问题是:堕胎是不道德的吗?
堕胎问题是一个哲学探讨绕不过去的大问题。有人说,堕胎是女性应有的自由权利,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不需要旁人来指指点点;但又有人说,堕胎就是杀害胎儿,甚至相当于杀死一个人,而杀人并不是一种自由权利。
近几年,关于堕胎的争论不但没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平息,反而是愈演愈烈。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对著名的“罗诉韦德案”做出判决,确认美国宪法保护女性堕胎的自由。然而,到了2022年6月,美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判决,这意味着女性堕胎权将不再受美国宪法保护。这一推翻的判决做出以后,大批抗议者到最高法院门口抗议,有人举着横幅,上面写着:“我的身体我做主”(My body my choice)。同时,也有反对堕胎的人群聚集最高法院门口开香槟庆祝,有人举着横幅,上面写着:“自由选择是谎言,胎儿可没选择去死”(Pro choice is a lie, babies never choose to die)。
另外,2024年3月,法国国会两院以780票赞成、72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堕胎自由”纳入宪法第34条。因此,法国成为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国家。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巴黎民众上街庆祝,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在社交媒体X庆贺法案通过,形容这是“法国的骄傲”。但也有不少法国人对这次修正案表示抗议,就在国会表决前,有几百名反堕胎抗议者聚集在凡尔赛宫前,一些人举着横幅,上面写着:“我也曾是胚胎”。
很多人从立法、宗教文化背景来讨论堕胎问题,比如有些人会说天主教是反对堕胎甚至反对避孕的。但是如果这么探讨的话,似乎这个问题只是个天主教文化背景下才会有的土特产式的问题,但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的大问题。所以本文中,我们不谈论“是否要立法禁止堕胎”或者“是否要立法保护堕胎权”这些法律问题;我们也不谈论“禁止堕胎是不是没有用”之类的实操问题;我们也不谈论“天主教到底允不允许堕胎”之类的宗教问题。我们今天就聚焦在一个普世的伦理学问题上:堕胎是否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Is abortion morally permissible? 这也就是说,堕胎这件事(也就是人为结束胎儿生命)是不道德的吗?我们有理由从道德上谴责堕胎者吗?还是说,堕胎就像割双眼皮一样是人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堕胎,就是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堕胎是否在道德上可被允许?那回答完这个根本问题,就会衍生出另外两个问题:如果你回答堕胎是不道德的,也就是反对堕胎,那么下一步的问题:那避孕呢?是不是避孕也不可以?如果你回答堕胎是可以被允许的,那么下一步的问题:那杀婴呢?是不是杀婴也是可以的?
由此,就分化出了四个派别,以安斯康姆为代表的激进反对派认为,堕胎不道德,而且就连避孕也不道德;以图利为代表的激进允许派认为,堕胎是可以的,而且就连杀婴也是可以的;以马奎斯为代表的温和反对派认为,避孕是可以的,但堕胎依然是不道德的;以汤姆逊为代表的温和允许派认为,杀婴是不行的,但堕胎是可以的。
本文我们将会分别介绍这四个派别对堕胎问题的回答。每介绍一个派别的看法,我们也会介绍对这个派别的批评与回应,最终需要你来评一评,哪一派的看法更有道理。
1
安斯康姆
激进反对派
2
图利
激进允许派
3
马奎斯
温和反对派
4
汤姆逊
温和允许派
安斯康姆
激进反对派
安斯康姆是我们今天出场的四位哲学家中,反堕胎立场最为强硬的一位,那安斯康姆为什么反对堕胎?她的理由很简单,她反对堕胎是基于一个人类的根本的普世价值——人是有尊严的,人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用哲学家康德的话说:“人是目的”。人是有尊严的,这并非文化的“土特产”,不论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不论你到底信仰什么宗教,人都是有尊严的,人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故意杀人是错的。而胎儿也是人,那么堕胎就是在故意杀死胎儿这个人,所以堕胎是错的。
在安斯康姆看来,堕胎就等于故意杀人。我们甚至没有必要为堕胎这种行为专门起个名字叫做堕胎,可以直接用杀人这个词来描述这个行为。因为故意杀人是错的,所以堕胎就是错的。论证完毕。
有人可能会对安斯康姆提出质疑了:杀人都是错的吗?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为了保护自己而杀害了别人(比如说正当防卫),那也不可以了吗?难道我们就要坐看别人杀害自己而完全不采取防卫行为吗?那同样的情况,如果母亲在怀孕生育的过程中,出现了难产,遇到了经典的“保大还是保小”的难题,难道不能保大吗?现行的医疗道德都是支持保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不得不堕胎。难道为了反对堕胎,为了给家里生个孩子,一个难产的母亲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吗?
其实,安斯康姆的立场并没有那么极端。她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杀人(也包括堕胎)是可以被允许的。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你的意图。安斯康姆写的一本书的书名就叫做意图(Intention)。安斯康姆认为,正当防卫就是可以被允许的,因为你的意图并不是要去故意杀人。为此,安斯康姆引入了双重效应原则(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双重效应说最初是由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来的,它就是用来处理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但是这种杀人的行为的意图是为了保护自己,那杀人就可以是被允许的。
具体而言,如果一种行为产生了两个效果:一个是行为主体有意为之的,而另一个则是与行为者意图无关而附带出来副效应,那么这就叫做双重效应。我们拿自卫的问题来看,自卫行为产生了两个后果:一个是保全了自己的生命,这是行为者有意为之的后果,另一个是杀害了袭击者,这是与行为者意图无关而附带出来的副效应。自卫的正当性之所以能够得到辩护,是因为行为者的意图并不是有意要杀害他人,他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追求要把对方给弄死,而是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杀人只是为了保卫自己生命而造成的一个可以预见到、但并非有意为之的副效应,用英文说也就是一种foreseen but unintended的副效应。
所以,只要你的意图不是故意杀人,那么正当防卫就是可以被允许的。同样,保大保小的问题也适用双重效应原则:如果母亲不堕胎,就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那么母亲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就不得不结束胎儿的生命,这是可以被允许的——而这都不叫堕胎了,这叫保命。因为母亲的意图不是故意要结束胎儿的生命,这只是母亲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造成的一种可以预见到、但并非有意为之的副效应。
但是我们说回来,你不能说因为正当防卫是可以的,所以杀人就是可以的了。其实,绝大部分的堕胎都不是保大保小这种危急关头造成的副效应,绝大部分的堕胎并不适用于双重效应原则。
除了保大保小这种危急关头,在安斯康姆看来,堕胎都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我们无论如何粉饰堕胎这个行为,它都意味着我们在故意杀人!试想,当一个人想堕胎,她肯定就是想着把自己的孩子赶紧搞掉、搞死,这就意味着她在有意地在结束一个有尊严的人的性命,因而堕胎必然是不道德的。安斯康姆的论证
前提1:人都有尊严。
前提2:如果一个东西有尊严,那么有意结束这个东西的生命一定不道德。
前提3:堕胎是有意结束胎儿(作为人)的生命。
结 论:堕胎不道德。
对安斯康姆的批评与回应
对安斯康姆的一个批评说:你反对堕胎,说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堕胎就是有意结束人的生命,那按照这个道理,是不是避孕也不被允许?因为避孕也是有意在阻止人的生命,那这和我们的道德常识相差也太远了!
安斯康姆对此的回应:确实,避孕还真就是不道德的,因为避孕确实就是在有意地阻止生命。在安斯康姆看来,任何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包括避孕,包括同性性行为等等都是不道德的!性行为唯一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生育,你如果是为了满足生理肉欲而进行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虽然安斯康姆的这个立场有点激进,但激进的立场反而是最容易得到辩护的,因为激进的立场的背后就是融贯的道理,这不会出现双标的情况。因为人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堕胎是不道德的,同理,避孕也是不道德的。
对于这种激进的立场,安斯康姆真的做到了知行合一。安斯康姆自己就从来不堕胎,而且也从来不避孕,哪怕她自己也受到了多子的困扰。安斯康姆和她同为哲学家的丈夫彼得·吉奇生养了7个孩子。知行合一,不堕胎,不避孕,性行为就是为了生育,生再多也得养!这对哲学家夫妇都有自己的工作,属于是双职工家庭,能养活7个孩子也真的很了不起。
图利
激进允许派
哲学家迈克尔·图利对于堕胎问题的看法是激进允许派,他举双手赞成堕胎是可以被允许的。他论证的切入点就是:胎儿并没有生命权。
之前安斯康姆的说辞,包括人命是有尊严的、人是目的,说到底就是说胎儿是有生命权,属于“天赋人权”那一路说辞。但是问题在于,一个存在者有没有人权,它可不是天赋的,它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它想不想要这份权利。
举个例子,如果你午饭时候点了份外卖送到了家门口,这时候别人不能把你的外卖偷走,因为你拥有对你的午饭的权利。但是,之所以这个权利存在,是因为你想要吃这一份外卖。但如果你收到这份外卖以后发现,这份外卖看起来太恶心了,你觉得它简直没法吃,对它嫌弃得不行,那这个时候别人把这份外卖拿走就无所谓了,因为你压根没打算吃。
所以在图利看来,一个人拥有对X的权利,当且仅当他想要X。说回到一个人是否拥有生命权上,我们说一个人拥有生命权,前提是他想要活着,是他欲求生命。比如说,一个癌症晚期的人生不如死,于是一心求死,花重金自愿跑去做安乐死,那么这说明人家压根不想要这个生命,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给他进行安乐死也就算不上侵权。
一个人拥有生命权的前提是他想要活着、欲求生命,那么请问胎儿欲求生命吗?胎儿并不欲求生命,所以胎儿并不具有生命权。
有人会说,胎儿怎么就不欲求生命了?你要戳一下胎儿,胎儿也怕疼,也会躲开,它当然欲求生命。但是在图利看来那不叫欲求生命,那叫做趋乐避苦。这就像是小动物也怕疼,也是趋乐避苦的,但小动物并不欲求生命——它都不能理解生命是什么。你要是喂给小动物一颗糖衣包裹着的毒药,小动物反而会因为追求吃糖的快乐而结束生命的。
要知道,如果你欲求生命,你得首先具有自我意识,你所欲求的这个生命,是作为“我”的延续的生命,我这一分钟在阅读这篇文章,那下一分钟还在阅读文章的那个人还是我,你想要的是这种自我的延续性。而胎儿并不具备自我意识,胎儿根本没有“自己”这个概念,胎儿只是像小动物一样,只能趋乐避苦。因为胎儿没有自我意识,所以胎儿并不能欲求生命,因此胎儿并不具备生命权。论证完毕。
图利说胎儿没有生命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虐待胎儿,因为胎儿还是能感受到疼痛的,这个道理也和对待动物一样——动物没有生命权,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结束动物生命的时候就可以虐待动物。但是话说回来,虽然不应当虐待胎儿,但这不影响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所以以非虐待的方式结束胎儿的生命在道德上就是可以被允许的。
图利的论证
前提1:A有对X的权利,仅当A想要X。
前提2:要想要生命,你必须有自我意识并以一种连续的方式经验世界。
前提3: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也不以连续的方式经验世界。
结 论:胎儿没有生命权。
对图利的批评与回应
对图利的批评主要体现在这一点:按照图利的逻辑,因为胎儿没有自我意识,所以无法欲求生命,所以就没有生命权,所以结束胎儿的生命是可以的。那么,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也符合这个标准——婴儿也没有自我意识,也无法欲求生命,那么难道婴儿也没有生命权?难道我们因此就可以杀婴了吗?
对此,图利回应道:没错。如果胎儿没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备生命权,那么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同样也不具有自我意识,也不具备生命权。因此如果堕胎是可以的话,那么杀婴也是可以的。图利关于堕胎的这篇论文的标题就叫做《堕胎与杀婴》(Abortion and Infanticide)。图利表示,如果你认可堕胎,那么你必须也应当认可杀婴——胎儿在从子宫里爬出来之前不具备生命权,半小时以后从子宫里爬出来了,怎么就突然具有生命权了?这并不可能。
在图利看来,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在没有自我意识、不欲求生命,因而不具备生命权的逻辑上是一致的。所以如果我们认可堕胎,那么我们也就应当认可杀婴。
同之前的安斯康姆代表的激进反对派一样,图利也持一种激进的立场,只不过是反过来的激进。只要是激进的立场,虽然听起来不符合我们的直觉,但激进的立场反而是容易得到辩护的,因为激进的立场的背后就是融贯的道理,图利同样也一点都不双标——如果我们允许堕胎,那么我也应当允许杀婴。
需要澄清的是,图利认为杀婴是道德上可被允许的,并不等于他主张应当杀婴。而且,正如允许堕胎和虐待胎儿并不是一回事,同样,允许杀婴和虐待婴儿也不是一回事。
有人会问:婴儿长到多大就不允许被杀了?按照图利的一贯的逻辑,只要他拥有了自我意识,能够欲求生命,那么他就有了生命权了。至于长到多大会有自我意识就不是哲学家的功课了,而是需要交给心理学等实证科学来判断的课题了。
还是有人批评图利:虽然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自我意识因而没有欲求生命的能力,但是它们虽然现在暂时没这样的能力,但却具有欲求生命的潜力。图利的这种逻辑,只能适用于小动物,而不能适用于人类的胎儿和婴儿,因为一个小动物确实再怎么成长,也不可能突然有一天长成了能够欲求生命的人。但胎儿和婴儿不同,它们虽然今天不具备欲求生命的能力,但是一年两年后它们就能长成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堕胎或者杀婴就变成了“杀死了一个潜在的人”的行径。
对此,图利做了一个思想实验来回应这种潜力论证的说法。这个思想实验我们把它叫做超级猪论证(Super Piglet Argument)。我们设想,由于科技的发展,现在有了一种化学药剂,把这种化学药剂注射到一只小猪崽身上的话,小猪崽未来就能长大成人就能具有人类那种能够欲求生命的能力,就类似于打了这一针就进行了基因编辑改造了。按照图利之前的论证,如果一个存在者具备了欲求生命的能力,那么它也就具备了道德地位,因而不可以杀死它。那在此基础上,如果提出潜力论证的批评者是对的,也就是只要有了具有欲求生命能力的潜力(哪怕现在不具有),它现在就具备了道德地位也不可以被杀。那么所有注射了那种化学药剂的小猪崽都不可以被杀了。
这在图利看来就很荒谬了,试想,有两个刚出生的小猪崽,一个出生以后立即注射那个化学药剂,另一个没有注射,你把它们俩都做成烤乳猪了,请问:这有任何道德区别吗?没有,因为它们都是不具备道德能力的小猪崽而已。你不能说,这两只猪不一样,其中有一只具备未来欲求生命的潜力,所以它就和另一只不具备未来欲求生命的潜力的猪崽不一样,这就很奇怪了。两只猪崽都是猪崽,我们只看它现在有没有欲求生命的能力,现在没有就是不具备,就是这么简单。
总之,在图利看来批评者提出的潜力论证是无效的,具有一种未来能够欲求生命的潜力这件事无法奠基生命权,我们只看现在。
马奎斯
温和反对派
说到唐·马奎斯的温和反对派的观点,我们需要接着刚刚对激进允许派的图利的批评说起。图利认为胎儿和婴儿没有生命权,因为他们不具备欲求生命的能力,但批评者认为虽然胎儿现在不具备欲求生命的能力,但它们未来有这个潜力。而图利对这种批评的回应是:潜力论证是无效的,我们只看现在。
但是这里要介绍的温和反对派的马奎斯观点恰恰就是支持潜力论证的。在马奎斯来看,潜力是非常重要的。图利认为潜力推不出权利,而马奎斯认为潜力完全是可以推出权利的:一个只要具有欲求生命的潜力,完全就可以推出他现在就具有生命权。
图利:潜力 → 权利 X
马奎斯:潜力 → 权利 ✓
为什么潜力能推出权利?我们试想,我们的道德常识告诉我们“杀人是不对的”,那为什么杀人是不对的?是因为被杀的人会疼一下吗?显然不是,哪怕你给他打了麻药以后再杀他也是不对的。那是因为被杀的人的亲戚朋友会伤心吗?显然也不是,否则杀死一个离群索居、没有朋友的人就是对的了。那杀人为什么是不对的?是因为那个人不想死,他欲求生命吗?这就是图利之前给出的理由,但是这在马奎斯看来也没说到点子上,因为真正让杀人在道德上是错的东西,其实并不是被杀的人“不想死”本身,而是杀人剥夺了让那个人不想死的更为根本的东西。那是什么根本的东西让人不想死?那就是人所拥有的宝贵的未来。
杀人之所以是错的,是因为它剥夺了人宝贵的未来。比如说你杀了我,你剥夺的可不仅仅是我生理学意义上的生命,而是我未来可能会有种种生活经历,我未来可能会考上清华大学,我未来可能会出任总经理,我未来可能会收获美好的爱情……无论这些未来可能的经历到时候会不会真的实现,但我总有做梦的权利,人活着就是图个有梦想、有希望,用《肖申克救赎》里的安迪老师的话说:“心怀希望是一件好事,也许是最好的事情”(Hope is a good thing, maybe the best of things.)。结果你把我杀了,我连做梦的权利都没了,我丧失了未来的可能性,这才是杀人之所以是错的的根本原因,也是一个人的生命之所以具有价值的根本原因。所以一个人具有未来的潜力,就是一个人具有生命权的充分条件,只要一个人拥有宝贵的未来,那么他现在就具有生命权。
如果一个人拥有宝贵的未来就是他拥有生命权的充分条件,那请问一个胎儿有没有宝贵的未来?当然有!胎儿恰恰具有着最多的、最有无限可能的宝贵未来!你如果剥夺了一个80岁的人的生命,那你就可能剥夺了他20年的未来;你如果剥夺一个20岁的人的生命,那你剥夺了他80年的未来;你如果剥夺了一个刚刚开始的生命,也就是胎儿的生命,那你可是剥夺了他整整100年的未来!你要是不堕胎,他本来可以长大成人,他本可以过着平凡且幸福的每一天;他可能会经历一些特别值得纪念的人生时刻:成人仪式、毕业典礼,结婚生子,儿孙满堂……结果你杀了他,你就剥夺了他原本会拥有的一切复杂的人生体验:比如深夜躲在被子里看小说被刀哭的体验、第一次恋爱的体验,第一次失恋的体验,第一次抱起自己孩子的体验、第一次送孩子上幼儿园的体验……所有的这些未来都被你剥夺了。
所以,堕胎为什么是错的?就是因为它剥夺了胎儿未来原本可以有的种种生活经历,堕胎剥夺了胎儿宝贵的未来,所以堕胎是错的。论证完毕。
马奎斯是温和反对派,也就是说,和激进反对派的安斯康姆比起来,马奎斯虽然反对堕胎,但不反对避孕。因为按照马奎斯的论据,避孕很难说是剥夺了一颗精子或者卵子宝贵的未来,因为精子和卵子只要没有结合起来,确实就不具备成为人的潜力,它们怎么着确实也不会有宝贵的未来。所以在马奎斯看来,避孕还是可以的。
马奎斯的论证
前提1:一般而言,杀人是错的
前提2:之所以杀人是错的,是因为杀人剥夺了人的宝贵未来。
推论1:剥夺他人宝贵未来是错的。
前提3:堕胎剥夺了胎儿的宝贵未来。
结 论:堕胎是错的。
对马奎斯的批评与回应
对马奎斯的论证的批评,主要是由下一个要出场的温和允许派的JJ汤姆逊提出的,其实汤姆逊也不单单是对马奎斯这个温和反对派这一派的批评,而是对其他所有派别的批评:你们之前争论来争论去,都在围绕着胎儿有没有生命权在争论——安斯康姆说胎儿有生命权,所以反对堕胎,而图利说胎儿没有生命权,所以允许堕胎,而马奎斯又说胎儿有生命权所以反对堕胎。但是,在汤姆逊看来,胎儿有没有生命权并不是堕胎问题的关键,就算胎儿有生命权,这就一定意味着堕胎是错的了吗?你们争论来争论去,完全就忽视了堕胎问题里面的另一个主角,那就是妈妈。而这就牵涉到胎儿的生命权VS女性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的问题了。
汤姆逊
温和允许派
之前的三派都在争论这个胎儿有没有生命权,认为有生命权的就反对堕胎,认为没有生命权的就允许堕胎。而汤姆逊是允许派的,也就是她认为是可以堕胎的,但是她并不否认胎儿也有生命权,汤姆逊认为胎儿是具有生命权的。为什么汤姆逊认为胎儿具有生命权,还允许堕胎?这就要从汤姆逊对生命权给出的不同定义说起了。
在汤姆逊看来,生命权这种权利,它不是一种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而是一种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消极权利指的是:你有不让别人对你干什么事的权利;而积极权利指的是:你有让别人为你干什么事的权利。举例子,比如说你花钱雇了个保洁阿姨上门给你打扫卫生,这里你是花了钱的,你就有让她给你办事儿的权利,这就是一种积极权利。而如果你没给人家钱,人家就不用给你打扫卫生,人家就有不被你指使的消极权利。
汤姆逊认为生命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也就是你有权不被别人弄死,但不是一种积极权利,也就是你没有让别人确保你活下去这种积极权利。生命权不是这种积极权利。在汤姆逊看来,那些反对堕胎的人往往把胎儿的生命权当成了一种积极权利,这完全是错的。
我们想,什么情况下你会拥有积极权利?也就是,什么情况下你有权支配别人为你做事?刚刚我们举的例子是保洁阿姨,别人收了你的钱了,你就有指使别人为你干活的权利。再比如,你给淘宝店家付了款了,那么你就有让店家把商品寄给你的权利。可见,你拥有积极权利的前提,是你提前给了别人一些东西,钱也好,合同也好,承诺也好,别人才会给你这种被你指使的权利。
但是生命权是这种积极权利吗?如果生命权是一种积极权利的话,这就意味着你有权让别人确保你活下去。但凭什么?你又没给别人钱,又没和别人签合同,别人根本没有给你这种积极权利。是的,别人没有权利干涉你的生命,也就是你有对你自己生命的消极权利,但是别人也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帮助你活下去。
我们再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抑郁症病得不行了,我感觉再病下去就要自杀了,但如果我的偶像新垣结衣来看我,陪我过个一两个月,我就会通体舒畅,彻底痊愈。确实,我有生命权,但因此我就有权利让新垣结衣来陪我吗?并没有,因为生命权不是积极权利,我有生命权只代表新垣结衣不能杀死我,但不代表新垣结衣有义务为了让我活着而过来陪我。
我们再来看汤姆逊举的另一个例子,你昨天晚上和你的朋友们喝酒撸串,聊得非常开心。但是第二天一早上醒来,你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身上插满了管子,旁边还躺着一个你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这时候医生进来了,你焦急地问医生:我是生病了吗?还是喝酒喝中风了?医生说:不不不,你啥病没有,特别健康。你又问:那我为什么在医院身上插满了管子?医生说:是这样的,你旁边的人是个举世闻名的小提琴家,他肾坏了,和他身体匹配的只有你,如果你不救他,他马上就死了,所以昨晚和你一起喝酒的朋友都是小提琴爱好者,他们为了救他们的偶像就把你带到医院来了。你很生气,说:那我要这样插着管子躺多久?医生说:10个月。
确实,这个小提琴家有生命权,而且把你和他用管子连接起来也是唯一一个保证他生命的方法,如果你把管子拔了他必死无疑。但是你难道不可以拔管子吗?你难道真的有义务放弃自己的一切,陪他在床上躺十个月?并没有!你完全有权利拔了管子转身就走,你没有义务牺牲这么多来帮助小提琴家活下去,因为他的生命权不是积极权利。
举完这些例子,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堕胎的问题。堕胎也是一样,大家知道,胎儿也就是和妈妈用管子连了起来,胎儿没了妈妈身体的供养也活不下去。而堕胎就相当于拔管子,这确实会造成胎儿的死亡,但这也就像刚刚的例子里面,拔管子造成了小提琴家的死亡,小提琴家并没有权利让你不拔管子。同样的道理,就算胎儿真的有生命权,也不代表妈妈就有不拔管子的义务,也不代表妈妈需要做出巨大的牺牲来帮助胎儿活下去。
大家要知道,女人为生孩子要付出多大代价,十月怀胎的艰辛,分娩的痛苦,难产而死的风险……而且怀孕也会打断原本的生活计划,比如工作的中断,社会交往的脱节……然后生完以后身材变形、皮肤变差、各种妇科病的风险……总之,女人为生孩子是要付出巨大牺牲的,谁有权利让她做出这种牺牲?谁都没有!成年人没有,婴儿没有,胎儿也没有。母亲也是人,她也有她自己的权利,怀孕生育这么巨大的牺牲,她如果不想做出的话,没人有权利逼着她做出。
汤姆逊这并不是鼓励说女人应当堕胎,而是说女人如果选择堕胎是可以被理解的、被允许的,不堕胎并不是一项道德义务。就像我可以去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小提琴家活下去,这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奉献,是值得称赞的,但却不是义务。同样的道理,妈妈们付出了巨大牺牲把孩子生出来,也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巨大的奉献,但美德和奉献不是义务,我们会赞扬一个付出牺牲而生出孩子的母亲,但不应谴责一个堕了胎的女性。
当然,汤姆逊是温和允许派的,之所以温和,就是和激进允许派比起来,汤姆逊虽然允许堕胎但没说允许杀婴。因为毕竟汤姆逊认为胎儿和婴儿都是有生命权的,生命权是一种消极权利,也就是人有免于不被人弄死的权利,胎儿和出生后的婴儿有本质的不同,胎儿离开母亲的身体就完全不能活了,因而堕胎就相当于单纯只是拔管子。这并没有侵害胎儿的消极权利。但出生后的婴儿脱离了母亲的身体完全可以自己活,因而这时候剥夺婴儿的生命权的话,就不像拔管子那么简单了,那真得是故意弄死的,比如故意溺死,或者故意遗弃到深山老林导致孩子饿死了,这就是故意弄死了,这就侵犯了孩子作为消极权利的生命权了,所以汤姆逊是不赞成杀婴的。
汤姆逊的论证
前提1:生命权是消极权利,而不是积极权利。
前提2:如果生命权只是消极权利,那别人没有义务为了保护你的生命做出牺牲。
前提3:怀孕(不堕胎)需要为孩子的生命做出巨大的牺牲。
结 论:就算胎儿有生命权,母亲也没有义务为了让它不死而不堕胎。也就是说,母亲有权堕胎。
对汤姆逊的批评与回应
对汤姆逊的批评是:之前汤姆逊把女性怀孕生育描述非常惨烈,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好像这个女性怀孕都是被迫怀孕,或者都是意外怀孕的,然后为了女性的权利,女性就有权利摆脱这种怀孕生育的痛苦。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女性怀孕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被迫怀孕或者意外怀孕,那些去做堕胎手术的,有很多都是一开始自愿怀孕,然后怀了一些日子了,突然反悔去堕胎了。
我们设想有一对夫妻,为了怀孕做了很多准备,妻子也十分盼望能够怀上孕,然后确实怀上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对怀孕的知情同意就意味着她给出了她的承诺,所以她对胎儿就有一种积极的义务,她就不可以堕胎。其实这就是说,只要不是被迫怀孕或者意外怀孕,并且女性在得知被迫怀孕或意外怀孕以后第一时间没有选择去堕胎,那么女性就没有堕胎的权利。因为她已经提前对生育做出了承诺了,这时候胎儿的生命权就不再只是一种消极权利了。那么她既然承诺了,她就要兑现诺言,她就有义务把孩子生出来,因此堕胎就是不道德的。
对此,一种回应是:确实,如果按照批评者设想的情况,母亲确实给出了一定的承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堕胎了,这确实是有道德瑕疵的。但是,汤姆逊想说,即便是这样,她也不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去禁止女性堕胎,因为这会对女性造成更大压迫。
这就好比之前那个小提琴家的例子:我出于奉献精神,一开始答应小提琴家躺病床上10个月给他输液,但输到第5个月的时候我实在受不了了,我真的没法再躺下去了,于是我决定拔管子,小提琴家于是就死了。我这么做确实不道德,但没必要立法禁止我这种行为,不能因此抓我去坐牢。
我们要理解:人有时候是会变的。别说什么“你如果没打算生的话,你为什么一开始要怀上?”,没怀过孩子的人就不要说这种风凉话。我们知道,一个女性刚想怀孕的时候确实可能满怀希望,承诺说要把孩子生出来,但怀孕的过程中,种种的生理体验让她有点扛不下去了。而且女性也会面临其他的变故,比如渣男跑路了,或者说家庭收入突然锐减了,我们就要允许女性有改变主意把孩子打掉的权利。虽然这违背了她一开始对孩子的承诺,但生养孩子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就要尊重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自由支配的权利。
会议总结
本次研讨会摘要如下:
安斯康姆:激进反对派
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而堕胎就是故意在杀死一个有尊严的生命,因而是不道德的。
图利:激进允许派
胎儿和婴儿都没有生命权,因为一个人拥有生命权的前提是他具有自我意识因而具有欲求生命的能力。
马奎斯:温和反对派
胎儿具有生命权,因为虽然胎儿现在不具备如图利说的欲求生命的能力,但是胎儿未来具有这样的潜力,而具有潜力就可以推导出现在具有权利,人拥有宝贵的未来就是一个人具有生命权的充分条件。
汤姆逊:温和允许派
胎儿所具备的生命权并不是一种积极权利,而只是一种消极权利,这种消极权利没有资格要求母亲牺牲自己来确保胎儿能存活下去,母亲没有这个道德义务。
对上述言论,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Anscombe, G. E. M. (1957). Intention (Vol. 5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nscombe, G. E. M. (1965). Contraception and natural law. New Blackfriars, 46(540), 517-521.
◆Marquis, D. (1989). Why abortion is immoral. Journal of Philosophy, 86(4), 183-202.
◆Thomson, J. J. (1971).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1), 47-66.
◆Tooley, M. (1972). Abortion and infanticid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1), 37-65.
欢迎你也同这些哲学家们一起参与到对这个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们的看法发表完了,现在,轮到你来发言了,请投出你的一票,并在留言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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