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辩护人充当“第二公诉人”属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

被告人不认罪,而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 或者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 这样的律师就是 “第二公诉人” 。 刑辩江湖对充当 “第二公诉人”的律师是深恶痛绝的,看到这些律师就象看到过街老鼠似的恨不得一平底锅扔过去拍死他们。 根据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得知, “第二公诉人”又现身了,该院去年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 努某的 的指定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 二审时,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特别是在辩护人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此,我首先为二审法院的公平公正点赞。 接着,我得恶狠狠地向努某的辩护人一平底锅拍过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庭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被告人的指控已经有检察院了,法庭上不需要律师有指控式辩护的出现,而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在协助法官发现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充当 “第二公诉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的。 王春丽博士曾经在朋友圈吐槽说: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同案被告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还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在我把庭审打停后,更是继续充当第二公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我太较真。

大家可以想象这样的场景:被告人说他无罪,可辩护律师义正词严说 “不,你是有罪的”。 这分明是赤裸裸把被告人往火炕里推啊,也不知道这些被告人前世究竟造了什么孽才遇到这样的律师。 律师充当 “第二公诉人”的情况在刑辩江湖并不少见。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更是常见,而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大多数是当地律师,主要原因就是当地律师和当地司法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 “第二公诉人”除了不做无罪辩护、在法庭上阻止别的辩护人发言之外,还会劝被告人认罪认罚。 这让我想起了在我代理的桂林一个涉恶案件中,本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且律师都是作有罪辩护,而我们外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全部不认罪认罚,且律师都是作无罪辩护。在举证时,第三被告人许某的本地律师江某无视证据存在的问题,像复读机似的对公诉人举的证据只有一句话:对三性均无异议。即使在许某提出异议,说那事与他无关时,那复读机般被万能胶死死粘住的江某依然只有一句话:对三性均无异议。当时我都想一平底锅扔过去了,你妹的,你除了说这句话还会干什么。 我当时除了愤怒,心里还掠过一阵悲凉:这个倒霉催的许某前世肯定是摧毁了银河系才会请到这样的律师来害他。 而在我向第六被告人发问时(那个问题是对该被告人与我的当事人均有利的),可是后面却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声制止了。老实说,我当时非常生气,心想:即使你无视证据存在的问题作有罪辩护,但也不能阻止我指出有利于你当事人的证据。 总之,无论如何,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一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但绝不能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时,辩护律师不能协助公检法坚称其有罪, 在法庭上更不能象努某的辩护人那样充当 “第二公诉人”进行“指控式”辩护。 律师如果挑不出案子存在的问题,对公诉人举的证据无异议,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甚至反过来还指控自己的当事人构成犯罪,比公诉人还公诉人,那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是嫌被告人通往火炕的步伐走得太慢然后把他们推快一点么? “第二公诉人”的做法,严重破坏刑事案件控、辩、审三方的构建,也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严重摧残。 最后奉劝那些热衷充当 “第二公诉人”的律师,如果不能在法庭上勇于抗争,竭尽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请你高抬贵手积点阴德,别去祸害被告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