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充当“第二公诉人”属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
被告人不认罪,而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
或者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
这样的律师就是
“第二公诉人”
。
刑辩江湖对充当
“第二公诉人”的律师是深恶痛绝的,看到这些律师就象看到过街老鼠似的恨不得一平底锅扔过去拍死他们。
根据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得知,
“第二公诉人”又现身了,该院去年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
努某的
的指定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
二审时,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特别是在辩护人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