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到底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老赖?
自从国家实行打击“套路贷”犯罪,对那些真正的“套路贷”犯罪,确实起到了惩治作用,比如借款2万元,要你还570万元之类的行为。
“扫黑除恶”以来,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门严重歪曲中央的精神,把那些民间放贷的人打成“黑社会”或“恶势力”,判决没收他们的个人全部财产,造成“老赖有理、要债有罪”的错觉,这便宜了那些借钱不还的老赖,因为把出借人关进去后,这些“老懒”借的钱就不用还了。很讽刺的是,本来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老赖”,在刑事案件中却华丽转身成了被害人,而那些出借人不但血本无归外,还遭受牢狱之灾与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给人感觉司法成了保护老赖的工具。
这类案件办案机关的逻辑是:民间放贷行为就是高利贷,高利贷就是套路贷,套路贷就是诈骗,要债就是寻衅滋事就是黑恶势力。
按照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可是在这类案件中,出借人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对于借款行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甚至是主动求着借款、根本就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相关款项。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对于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周期、续期费用等事实都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支付款项。
有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借款过程中还虚构了借款用途、隐瞒了自己是失信人与负债累累根本没还款能力的事实,最后别说利息了,连本金都还不起。
比如,这几天桂林中院开庭审理张某涉嫌诈骗等罪二审一案,就属于因民间借贷行为却被错打成“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根据证据与事实,被告人张某等人才是被害人,他被那些所谓的被害人套路了。
1、在借款过程中,张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对于借款行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相关款项。
张某作为出借人,其借款目的在于收回本金,并依据合同约定赚取利息,可没想到不少被害人连本金都还不起。
2、该案的被害人为了能借到钱大部份都隐瞒自己的借款用途与真实的财产状况。
他们借款的真实理由是用于赌博、归还赌债、吸毒等,可借钱时被害人对张某虚构是为了生意周转的目的。比如蒋某、邹某借钱的用途就是为了赌博与归还赌债。
还有,被害人在向张某借款时,均属于征信记录不良、名下无任何资产或者虽有资产但已设立抵押、信用卡大量欠款及外债,根本就无偿还能力,真正陷入错误认识的应该是被告人张某。
本案中,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被害人的征信普遍存在问题,而且有的被害人因欠他人的多笔借款被起诉到法院,这些被害人因征信问题无法从银行或小额贷款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向张某借钱时已经是负债累累了,根本无还款能力。如果张某知道这些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根本不可能借钱给他们,真正构入错误认识的是被告人张某,张某陷入错误的认识出借了巨额资金给被害人,最后导致血本无归。
3、被害人并未遭受财产损失,有相当一部份被害人不但连本金都还不起,而且反而从借款当中获利,真正遭受财产损失的是张某等被告人。
截止至开庭之日,被害人实际最终向张某归还的借款本息是远远少于约定的本息还款数额。根据公安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根据司法会计鉴定,那些所谓的被害人未还张某的借款金额合计高达五百多万元,也就是说张某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五百多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通过虚构借款用途,隐瞒自己是失信人且负债累累的事实,骗取张某出借本金后不予归还,反而串通起来通过报案的方式,捏造、虚构“被害”事实从中获利,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巨额债务,如果紧扣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这些所谓的被害人才是真正的诈骗。
在本案中,被害人都是主动找到张某,而且还互相介绍自己的同学、朋友向张某借钱,更离谱的是,有一个被害人陈某从2014年至2019年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一直纠缠张某求着张某借钱,高达32笔。这些被害人为了能借到钱,主动许诺给张某高利息,主动要求支付首期利息,而且他们之间还互相担保,这些事实都证明,张某是被他们套路了,验证了“你贪他们的高利息,他们贪你的本金”。
本案因为侦查机关错误的侦查、公诉机关错误的追诉、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张某的母亲、前妻、表哥、员工、同学、朋友等都遭受牵连被判刑,而张某与他母亲、前妻的个人财产全部被没收,几乎家破人亡。
就如张某的母亲张某丹在庭上说的一句话:你们办的是案子,但我们美好的人生被毁于一旦。
她说那话时,我看着被告席上的一家人,心里深深地被刺痛了,刑事追诉的齿轮一旦转动,就停不下来了,一直把人转到监狱为止,那怕你比窦娥还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