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诉几个法官与检察官
桂林资源法院的吴太光法官、蒋涛法官、资源检察院的蒲德灵检察官、桂林中院
的张祥林法官,你们好!
我们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张某时,根据他的陈述得知,你们看我非常不顺眼,没想到因办一个案件我都成你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了。
据张某陈述:一审时,吴太光与蒋涛法官对我说你请的那是什么狗屁北京律师,说像泼妇骂街,通过大声喧哗,哗众取宠,法律专业知识非常差,职业操守非常差,不要以为律师能真正做什么有用辩护,都是骗你们的钱,做做样子,律师费就收到手了,之所以做无罪辩护是为了哄你的家里人。还说你请的那北京律师是喷子,在网上写的文章象小学生,语句不通顺,标点符号都不全,看了让人觉得好笑,写的文章也没几个人看,就是写给当事人看的,让当事人看了心里舒服一点。蒲德灵检察官也说我请的律师不咋地,他们都动员我解除对律师的委托,还说以前请的桂林本地律师就挺好的。 二审的张祥林法官说你请的哪是什么北京律师,就是一个骗子,挂个北京律师事务所自己就真的以为是大牌律师,就是一蹩脚律师,法律素养差,像泼妇似的,张法官也动员我解除对你律师的委托。
昨天在庭上,张某当庭指出资源法院的吴太光法官与蒋涛法官见他时,对彭瑞萍律师进行了侮辱诽谤。
我早就料到这个案件的法官与检察官背后对我不会有什么好话(表面上吴太光法官对我笑眯眯的),可我没想到你们对我的评价如此之低啊,在你们的嘴里,原来我是如此的面目可憎:骗子律师、蹩脚律师、泼妇、喷子、写作水平差、法律素养差。
写到这里,请容我暂时穿插一下,这时我脑子里突然飘过马克·吐温《竞选州长》的场面,作者因为竞选州长而被对手扣上一顶顶的帽子,什么“蒙大拿的小偷吐温”、“盗尸犯吐温”、“肮脏的舞弊分子吐温”、“可恶的讹诈者吐温”等,这场景与我在这个案件中的遭遇何其相似,因为我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在尊敬的吴太光法官、蒋涛法官、张祥林法官这里,我成了“骗子彭瑞萍”、“蹩脚律师彭瑞萍”、“泼妇彭瑞萍”、“哗众取宠的彭瑞萍”、“喷子彭瑞萍”,等等,一个卑鄙无耻丑陋不堪的“彭瑞萍”的形象在桂林市的上空冉冉升起,我忍不住恶狠狠地朝她脸上吐了几口唾沫。
反正我写作水平差,反正我没有偶像包袱,反正我写文章就这么随心所欲,哈哈。
穿插完毕,回归正题。我就纳闷了,既然我水平如此之差,写的文章又那么LOW,那为啥资源法院在宣告一审判决前一天晚上,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判决出来后不要就判决一事写文章。而且在我没写文章的情况下,资源法院投诉我了,投诉的罪状之一有“侮辱诽谤”。
真是奇了怪了,对待一个被你们说得千疮百孔一无是处之人,按理应该对我不屑一顾很蔑视我的存在才对啊,可你们为啥要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施压不让我写文章,对一个文章写得那么差劲又没什么人看的人,你们怕什么。你们做法与说的完全不在一个跑道上啊,真是让人精神错乱。
既然你们一口一个我法律水平差,那你们的法律水平一定很高啦,可在一审判决书里,为啥对公诉人明确提出不当做证据使用的11本会计鉴定意见书反而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从而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质证这一法定诉讼权利,而且蒲德灵检察官在对张某诈骗蒋某的事实进行举证时,居然把卷宗显示的征信记录不良、大量欠款无法归还的蒋某的征信描述为“征信记录良好”,我就纳闷了,你们这些法律水平这么高的人竟然犯这种低级的错误,不知道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
还有,张某还说听到你们在密谋要把我送进去,把我的律师执业证吊销,吓死我了,我得先去做三百个仰卧起坐压压惊。
不知道几位法官准备用什么罪名把我送进去啊?请你们告诉我,我好去自首。
另:几位法官与检察官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我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你们提起民事诉讼。
附: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