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冀廷梅案:证人如实作证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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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作证,《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同时规定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竟然逼迫证人作伪证,不让证人如实作证。
比如王昊宸、杜明怀、李阳含、胡长朋等律师在河南淅川办理的冀廷梅等人涉黑一案中,就遭遇到了淅川公安不让证人如实作证的问题。
听说,本案的核心指控是玉博苑、宝玉城、玉之友这三个市场强迫商户缴纳管理费问题以及石佛寺至北京客货运强迫商户使用问题。但根据辩护人调查取得的证据,三个市场的商户及货运商户均表示自己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强迫。
据了解,这个案件是在2023年1月被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自2023年2、3月起,王昊宸等辩护律师就花费数月时间,在案发地进行调查取证,共取得证言600余份,书证数千份。其中,诸多证人均表示办案人员以“不签字就不让走”“关小黑屋”“签完字可以退管理费”“拒绝让证人查阅修改笔录”等威胁、恐吓、利诱的方式强迫证人做不实陈述。比如证人韩某某,其被公安机关喊至市场办公室接受询问,在询问完毕后,韩某某阅读笔录时发现笔录内容并非自己所说,系办案人员自己打好的,因此拒绝签字。公安机关威胁韩某某说:不签字就不让其离开。韩某某无奈拨打110报警电话,办案人员看此情形才同意让韩某某离开,韩某某将笔录撕毁后离开。
2023年11月,辩护律师将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提交淅川县人民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但不依法对上述证据自行进行核查,反而要求已经涉嫌违法取证的公安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核查。于是,公安机关自2024年8月开始对上述证据进行核查。
公开的视频、音频资料显示,辩护律师经再次调查取证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这次核查中仍对证人实施威胁、恐吓,逼迫、引诱证人陈述公安机关之前的笔录属实,意图让证人推翻此前律师制作的笔录。比如,录音显示:公安机关在“核查”证人罗某对律师做的笔录时,罗某明确表示其是自愿缴纳管理费,并没有受到强迫,却遭到公安机关的威胁,当证人发现本次笔录内容与所说不一致后,公安仍反复要求其签字,并对大量有利于被告的客观陈述内容不予记录。后证人与侦查人员争吵近半个小时,才被允许简单修改,但修改后的笔录与自己所说还是不一致。因要接送孩子,证人最终还是在与真实意思不相符的笔录上签字。
以上这些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在向证人取证时存在涉嫌伪造证据的事实。
02
从淅川冀廷梅案中,有两个非常珍贵的闪光点。
第一个闪光点是:辩护律师竟然花了大量的时间调取证言600余份,这应该是前无古人了吧,至于是否有后无来者,目前我不敢妄下结论。
长期以来,律界一直都有个心酸的不是笑话的笑话,那就是: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你非要取证,那你就等着到看守所蹲去吧。这么多年来,刑辩律师一提调查取证都是不寒而栗提心吊胆战战兢兢谈取证就色变。
因为,对言词证据,如果律师自己去调取,弄不好会把刑法第306条扣你头上。
可在这个案件中,王昊宸、杜明怀、李阳含、胡长朋、刘章、任星辉、曾薪燚、程广鑫、张晓丽、程坤、郭丹丹、赵正武等律师不但去调取证人证言,而且一调就是600份!
这种不怕死的英勇无畏的精神,试问有多少律师敢去做?
写到这里,我摸了一下自己苍白单薄的脸,毫不犹豫地老老实实坦白交代:我不敢。
第二个闪光点是:该案的证人仗义执言,还原事实真相,勇敢地向违法取证说不。
通常情况,一般的普通老百姓都怕警察,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如实陈述会遭到警察的威胁恐吓,那么警察让说什么就说什么,只要以后不找他的麻烦就行。可在这个案件中,证人仗义执言,还原事实真相,竟然勇敢地向公安的违法取证说不。
在视频号“刑辩明怀”有一段公安核查证人的录音,录音里,证人明确:咱是个公正,不是偏向谁,因为淅川公安局之前来问过,那就是写的就不是事实,简直就是抗坑诱供。
以上两个闪光点,在刑事案件中都快成珍稀灭绝动物可以进博物馆珍藏起来了。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不少案件,因为年代久远或者别的原因,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没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就至关重要,如果证人与被害人如实陈述,被告人有可能就不构成犯罪了。
可证人与被害人如实作证有多难,从这个案子就可见一斑。这个案件的录音也显示:为了强行办成一个案件,公安可以多努力地反复逼迫证人。从而,这也间接证明了,如果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能让证人如实作证,不少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证明,公安制作的虚假言词证据,通常是制造冤案的元凶。而这些案件的最终平冤,许多也都是从推翻虚假的言词证据着手。所以,想要实现“天下无冤”,或许只能寄希望于像本案那样妨害作证的公安少一些,以及像本案那样勇于取证的刑辩律师多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