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元诉讼费判律师赔147万”纯属错案,深圳中院应立即再审纠错
近日,我的一律师微信群持续就深圳中院作出的一项判决进行讨论,对于该判决,群内成员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分判决令太可怕了”、“恐怖的执业风险”、“满满的恶意”。一位群友多次面露惧色说:“瑟瑟发抖,不寒而栗。”
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判决呢,竟引发了广泛的震惊,案情如下所述:杨某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单位支付其销售业绩提成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71,268.05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支持了96,780.17元。杨某对裁决结果不满,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费一万五),其诉求与仲裁申请一致。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要求律师补缴5元诉讼费。由于杨某逾期未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在被裁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杨某转而对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索赔销售业绩提成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1,940,249.58元,较仲裁请求增加了40余万元,并要求退还律师费1.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出人意料地完全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求。律师事务所对此判决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律师事务所应赔偿杨某1,474,487.88元,即仲裁请求金额1,571,268.05元减去已强制执行的96,780.17元,并退还律师费1.5万元及支付利息。
尽管判决由律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的赔偿费用最终将由律师个人承担。这意味着,律师仅收取了一万五千的律师费,却需承担超过一百四十万的赔偿金。因此,不难理解为何有律师会表达出“战栗恐惧,心生寒意”的感受。
一审法院判决的荒唐到已经突破天际,可由于深圳中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所以在此我就不谈一审了,只提二审的荒唐之处,具体如下:
首先:尽管仲裁机构并未支持该请求,深圳中院却意外地给予了支持。其判决依据为杨某的仲裁申请,然而在判决书中,我未能发现任何明确支持杨某仲裁申请的理由。假设杨某的仲裁请求金额为一亿,那么深圳中院是否也会支持这一亿的赔偿呢?目前,杨某可能深感懊悔,甚至会用头撞墙,他可能在想,如果早知道有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单位承担这一费用,为何不提出更高的赔偿要求呢。
其次:深圳中院裁定律师事务所赔偿杨某一百四十余万元的依据在于“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损害了杨某的相应诉讼权利及潜在的实体权益”。基于此理由,深圳中院是否应当首先对杨某是否应获得一百四十余万元的销售业绩提成奖进行事实和证据审查?否则,正如前述荒谬之处所指出的,若杨某的仲裁请求金额为一亿元,深圳中院是否也会支持这一金额?毕竟,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是按件收取,不论是百万元还是亿元,受理费均为十元。
最后:这是该判决最荒唐也是导致该案属冤案必须立案再审的理由,那就是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无需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法院因杨某逾期支付诉讼费而裁定撤诉是严重违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2014修订版)》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4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依据前述规定,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根本就不需要预交诉讼费,因此把劳动者杨某因逾期缴纳诉讼费而作为裁定撤诉处理的理由极其荒唐。
一审法院的撤诉裁定明显然违反了深圳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既然一审法院的按撤诉处理是违法,那么深圳中院判律师承担一百四十多万元赔偿的裁决亦属违法,应即刻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先前违法的判决,以免法律人士笑话。
在该案中,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司法机关自身制定的规定竟未能得到恪守,这或许也是当前司法乱象严重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