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李进与杜明怀律师被剥夺辩护权,六问辽宁阜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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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太苦逼了,前有赵丽丽和吕方芝被剥夺代理人资格,现有李进与杜明怀律师辩护人资格被剥夺。

事情发生的经过是:李进与杜明怀律师系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退休法官刘学慧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两位辩护律师发现该案的案卷材料中缺少重要证据,那些证据涉及到刘学慧的罪与非罪,于是多次申请调取,在庭前会议期间,法院和检察院均同意部分重要证据的调取。2025年3月29日,阜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没想到,法院和检察院本来答应调取的证据,突然变卦不调了,对此,被告人刘学慧和两位律师均提出异议,先是由杜明怀律师发表异议意见。第二天,接着由李进律师继续发表意见,李律师发表意见几分钟后就被审判长粗暴打断,称关于调取证据的问题,杜律师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律师解释其发言与杜律师的并不相同,属于新的意见,但审判长一意孤行不听李律师的解释,在李律师要求继续发表意见过程中,遭到审判长警告、训诫,并最终将李律师驱逐出了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剥夺李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并宣布上午休庭。下午开庭时,杜明怀律师就上午的审理程序发表异议并就李律师被剥夺辩护资格的问题发表意见,审判长又将杜明怀律师赶出了法庭。至此,坐在被告席的前法官刘学慧的两位辩护人,都被赶出法庭,并被剥夺了辩护人资格。

就阜新县法院把李进与杜明怀律师赶出法庭进而剥夺辩护人资格的问题,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贵院:

第一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按照这个规定,两位辩护律师有调取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请问,“其他律师有异议的,应一并提出”这规定难道不是明确不同律师对相同的问题有各自提出异议的权利么?现在贵院以一位律师已经发言为由剥夺其他辩护律师的发言权,意欲何为?

第二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在该案中,两位辩护律师仅仅是对贵院不同意调取证据的程序性问题要求发表意见,就被强行带出法庭,我就想问,贵院是不知道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还是知道了觉得它的层级太低而不屑一顾不把它放在眼里?

第三问:《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可贵院不但粗暴打断辩护人的发言,还把他们驱逐出法庭随后粗暴剥夺了辩护人资格,我就想问,贵院的法官不受《法官行为规范》的约束啊?

第四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当两位辩护律师在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刑事诉讼权利时,审判长多次打断律师的发言,这严重侵犯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权。

我就想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与《法官行为规范》管不住贵院的法官,难道《刑事诉讼法》管不住了么?

第五问:在庭前会议上,贵院明明同意调取的证据突然变卦不调,因为需要调取的证据涉及到被告人刘学慧的罪与非罪,所以,两名律师要依法据理力争,他们是在依法行使辩护权,可贵院居然据此把他们赶出法庭,贵院如此操作,是不是案件的结果早就内定了,开庭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第六问:两位辩护律师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时提出异议,贵院却违法把律师赶出法庭并违法剥夺辩护人资格,到底是谁在无理取闹?这个案件的被告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否也滥用职权了?

02

根据网上流出的文章,该案的案情梗概是:2003年,锦州凌海法院院长指示刘学慧对其承办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蔡某刚做司法鉴定。刘学慧按照规定找省级医院做了鉴定,结论是蔡某刚(左下肢三分之一以下截肢,右下肢丧失功能,乙肝大三阳传染期,消化道内出血)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随后,刘学慧按照庭长指示,经主管副院长同意上报审委会,审委会一致同意蔡某刚保外就医。2020年,蔡某刚被认定涉黑。后面辽宁省检倒查,阜新检察院以”刘学慧上报审委会是滥用职权“为由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而全案其他所有人都没有被追究责任。

退休法官被控滥用职权罪,本来是很普通的一个案件,可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如此极度野蛮的操作,那么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该案成为一纸空文,该案的结果可想而知,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冤案。

有人总结得好:法官审法官,律师救法官,法官不准律师救法官。

同室操戈,相煎何急?法官何必为难法官?

李进与杜明怀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可辽宁阜新县法院却因此把律师赶出法庭后顺便剥夺了律师的辩护人资格,这是一起公然践踏律师执业制度、摧毁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事件。

阜新县法院身为司法机关,不但不守法,还明目张胆地违法,这种权力任性带来的危害非常大,影响极其恶劣,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个事件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请阜新法院出来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