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检察院不应沦为二审程序的摆设
作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罪一案的二审的辩护人,我对桂林市检察院的做法意见很大,具体如下: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多次提到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没有经过举证质证,严重剥夺张丛上的法定诉讼权利,该案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桂林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赵检都置若罔闻。
在一审(资源县法院)开庭时,公诉人读了几十本银行流水的目录名称,可没有指出流水里哪一笔是涉案的,更没有指出总的涉案金额是多少。公诉人对全案的书证进行举证时,涉及到全部被告人的所有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时,辩护人均要求公诉人具体指出哪一笔交易流水记录为案涉流水,公诉人回答:最后会统一举证,审判长吴太光也说针对涉案金额这一块,到最后再统一进行举证质证,可最后并没有进行统一进行举证质证就宣布庭审结束,公诉人以实际行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资源县法院在开庭三个月后做出判决,对涉案金额这一块,判决书只进行了非常笼统的概括“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桂林市域内长期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诈骗20起、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抢劫1起,犯罪数额达700万余元。”(判决书52页)
这样的判决让人非常的震惊!资源县法院在如此严肃的判决书中竟然出现如此轻浮的不负责任的字眼,余元不是法律术语,而且本案涉及到财产的有三个罪名: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到底是诈骗的犯罪数额达700万余元还是敲诈勒索是700万余元抑或是抢劫700万余元?别说辩护人看不懂,估计合议庭的吴太光、蒋涛、谢国美法官下判决的时候也没弄清楚,在基本的事实都没弄清楚的情况下,资源法院就悍然做出判处张丛上17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让人非常的愤怒与无语。
该案一审的程序严重违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辩护人在庭上多次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可桂林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赵检都置若罔闻,一副“你说你的,我什么都听不到”的态度。
还有该案在2024年6月13日开庭到7月底休庭,一直休庭到现在没有重新开庭,一个二审案件中途休庭快十个月了,十个月还不够检察院监督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荡然无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2条,检察机关在二审中应当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在本案中,辩护人已明确提出一审程序违法问题,桂林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审查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并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但遗憾的是,桂林市检察院的赵检既未对一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也未在二审中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仅是支持公诉,更是法律监督。如果检察院在二审中只是被动附和法院的判决,对明显违法问题视而不见,那么法律监督就沦为形式,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
当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沦为走过场的摆设时,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更削弱了法律监督制度的实效性。
最后,希望桂林市检察院督促桂林市中院撤销原判,把案件发回资源县法院重审,在二审程序中真正发挥法律守护者的作用,而非沦为二审程序的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