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资源县法院的这份判决让我被投诉了
我代理的广西桂林资源县法院审理的张某上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等罪一案,该案于2023年10月27日做出案号为(2021)桂0329刑初43号判决,在宣告判决前一天晚上,资源法院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判决出来后不要对判决一事写文章。没想到在11月3日我们律所的行政给我发微信,说广西资源县法院投诉我了,说有“侮辱诽谤”等很多条罪状,有关部门让我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我当时一脸懵逼:我没写文章啊,投诉我什么?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有关部门,我问资源法院既然投诉我了,他们那边应该提供有相关的证据吧,比如我在哪个平台发了什么文章,有关部门说没有。既然啥证据都没有,凭什么投诉我,而且还给我扣了那多的帽子,真是令人愤怒。
周泽律师把这称为“预防性投诉”,意思是“你虽然没写,但他们认为你心里一定是想写的。投诉一下,就算你还没写,投诉不成立,也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让你不再写。”
这给人感觉就是我认为你想杀我,我先下手为强把你弄死再说。
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施压不让我就判决一事写文章,还对我实施“预防性投诉”,可想而知该判决是有多荒唐了吧。
在裁判文书要求上网的今天,资源县法院居然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施压不让我就判决一事写文章,还对我实施“预防性投诉”,可想而知该判决有多见不得光了。
大家一定很好奇资源县法院的这份判决该有多见不得光,这里我随便列举几个荒唐的地方。
第一、该案主要是财产类犯罪,可资源法院的判决书对涉案金额这一块,只进行了非常笼统的概括“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桂林市域内长期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诈骗20起、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抢劫1起,犯罪数额达700万余元。
“700万余元”,在一份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的如此严肃的判决书中,资源县法院竟然用如此模棱两可的不负责任的字眼,让人非常的震惊!“余元”不是法律术语,刑事判决书不是新闻报道更不是文学创作,涉及犯罪数额时,必须具体、明确,不应出现模糊数字,如果能用“余元”这样的术语,刑期是不是也可以用“余年”、“余月”这样的表述了?
而且更离谱的是,本案涉及到财产的有三个罪名: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到底是诈骗的犯罪数额达700万余元还是敲诈勒索是700万余元抑或是抢劫700万余元?别说辩护人看不懂,估计合议庭的吴太光、蒋涛、谢国美法官下判决的时候也没弄清楚。资源县法院连基本金额都算不清、未明确区分各罪名具体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就悍然做出判处张某上17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判决书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任何模糊、不专业的表述都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我就想问,这样的判决如何能服众?而且让人愤怒的是,这样的判决还不让人对外说,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正确,你怕什么?心虚什么?
第二、资源县法院在没有查明具体的涉案金额情况下就匆忙作出判决,而且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没有经过举证质证,严重剥夺张某上的法定诉讼权利。
资源法院在开庭时,公诉人读了几十本银行流水的目录名称,可没有指出流水里哪一笔是涉案的,更没有指出总的涉案金额是多少。公诉人对全案的书证进行举证时,涉及到全部被告人的所有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时,辩护人均要求公诉人具体指出哪一笔交易流水记录为案涉流水,公诉人回答:最后会统一举证。审判长吴太光(也是资源法院的副院长)也说针对涉案金额这一块,到最后再统一进行举证质证,可最后并没有进行统一进行举证质证就宣布庭审结束,公诉人以实际行动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没想到的是,资源法院在开庭三个月后做出判决,对涉案金额这一块,判决书只进行了非常笼统的概括“犯罪数额达700万余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也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在判决书里,对张某上、张某上的母亲张某丹、张某上的前妻的判决并没有没收个人财产那一项,可是在附件上却把他们个人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都给没收了。
资源法院的(2021)桂0329刑初43号判决里还有一个极其荒唐之处,那就是在判决项里并没有没收张某上、张某丹、张某上的前妻的个人全部财产,可是却在附件里注明依法没收,一句依法没收就可以把张某上、他前妻、他母亲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财产都给没收了,满门抄斩也不过如此了吧。
涉黑案件依法可以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依法没收个人财产,但涉恶案件也要没收个人财产,而且还是在附件里注明没收,这样的判决不知道是不是资源县法院的首创?
大家看了我上面列举的资源县法院判决里其中荒唐的三处地方,是不是恍然大悟这样的判决为啥不让人说,而且要对我进行预防性投诉了。
可笑吧,资源县法院以为一系列的操作就可以把我的嘴牢牢捂住了,可想而知,他们自己对这份判决有多心虚了。
在刑事案件里,现在公检法动不动就投诉律师,通过公权力压制律师,让律师不敢说话。
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那些肆无忌惮的恶行只有暴露在阳光之下才会无处遁形,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简直无法想象,如果没有网络发声这个渠道,那些惊天冤案怎么才能得到昭雪?那些无辜的冤魂怎么才能得到安息?
律师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事情公开,办案机关才会有所收敛,不敢太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这是在促进办案机关依法办案,促进法治进步。
另:基于资源县法院对我的预防性投诉,一口怒气支撑着我继续代理该案的二审,该案在2024年6月13日开庭到7月底休庭,一直休庭到现在快十个月了还没有重新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