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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暴论:杀人犯为何不应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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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一个人在新闻上看到那些拐卖儿童的罪犯,那些强奸女性的变态,或者那些谋财害命的凶手,都会产生一种道德义愤——我们会感到愤怒,会憎恨这些坏人,希望法律严惩他们。而且,我们希望法律制裁这些坏人,从来就不仅仅是为了把他们关起来,从而降低未来的犯罪率这样的功利的目的。更重要的目的是给这些坏人他们应得(deserve)的惩罚——他们就该着被罚!也就是说,谋财害命的人就该枪毙,强奸犯就该死!

可是,今天我们将要分享的这个哲学暴论,就用极其简单的逻辑论证出:没有人应得任何惩罚,即便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没人真的该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从道德上去恨这些坏人,我们的那些所谓的「道德义愤」,其实都只是在自嗨。

说到这,有人可能马上会想到决定论,心想是否又要触发道德责任怀疑论者的丝滑小连招:一切行动是被因果决定的,被因果决定的行为是改变不了的,改变不了的东西是没有自由的,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是不用负责任的,不用负责任的行为是不应得惩罚的……

但是等等,我们今天做的这个论证,一点都不用扯到什么「决定论」、「自由意志」这些概念,而就是用最简单的、最老百姓的常识的说法就能论证出,这世上本来就没有什么道德责任可言,一切所谓「应得」的惩罚都是脑子没想清楚的产物。这个论证由哲学家盖伦·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在《道德责任之不可能性》这篇论文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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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说一下这个论证的核心精神,然后再来展开细节。

道德责任不可能论证

1. 有果必有因

· 每件事情都有另外一件事情作为原因

· 自因不成立

· 存在因果链条

2. 冤有头债有主

· 道德责任的传递性

这个论证本质上就两步。第一步,用我们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有果必有因。具体而言,就是每件事情都是由一些别的事情在因果上导致的。注意,这里不是因果决定论,不是说被之前在先的东西在因果上决定了、没有别的可能了。它仅仅是说,每件事情都有原因,都有cause,都有导致了它发生的事件。而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东西能够自己导致自己的发生,也就是说,自因是不成立的。

包括人在内的宏观世界里面的一切事物,都不能是自因,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发生。比如,柳絮为什么在空中飞扬?是因为风,也就是空气流动带动了柳絮飞扬;那为什么空气会流动?是因为地球表面的冷热不均造成了大气流动;而地球表面的冷热不均又是因为太阳辐射造成的,等等等等。那么以此类推,我们就会发现,存在着因果链条。

人的行为也是一样的。比如,你为什么点开这个视频?是由你想看点哲学的欲望导致的,而你想看哲学的欲望,又是由你求知若渴、爱好学习的性格导致的。或者,你就是被主播的盛世美颜吸引点进来的,而为什么你会被盛世美颜所吸引,因为你就是个好色之人……总之,你之所以点进来肯定是有原因的,无论这个原因你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所以这第一步就是说,有果必有因,并且是外部的原因,自因是不成立的,因而存在因果链条。这似乎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常识。

这个论证的第二步,用我们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冤有头债有主。也就是说,你要对一件事负责,你就必须也能对导致了它的那个事件也负责。这个也很好理解,比如说,如果说我要为撞死人负责,我必须先得为我开车这件事负责。但要是我是被迫开车的,对吧有人拿刀架我脖子上去撞人,那要为撞死人负责的不是我,而是逼我开车撞人的那个人。这也就是说,道德责任是具有传递性的。

所以说,你要想为一件事情的结果负责,你必须先得对导致这个事情的原因负责。但是我们刚才说了,有果必有因,自因是不成立的,存在着因果链条,因此,这个事情的原因,本身就是另一个事情的结果,而那个事情也有它自己的原因。所以说,你还得对那个事情的原因负责。那么以此类推,我们终归会退到,你需要对一个很久以前发生的、和你根本没关系、你也控制不了的事情负责。

由于你没法对那个很久以前发生的、和你根本没关系、你也控制不了的事情负责。所以,你也就没办法对你现在做的这个错事负责。

我们举例子来说,比如我现在谋财害命杀了人了,你觉得我应得惩罚,觉得我该死,是吧?那我问你:要想让我为杀人负责,我是不是先得对我自己的杀人动机负责?要是我,比如说就像电影《美国队长》里的冬兵那样被人思想控制了,那该为这个动机负责的另有其人,那也应该是那个控制我的人为杀人负责,对吧?那同理,我之所以有杀人动机,是因为我这个卑鄙、贪婪、凶残的性格或者人品,也就是「我是怎么样的人」,对吧?所以要想对杀人动机负责,我必须得对我的这个卑鄙、贪婪、凶残的性格负责。那么好,我之所以是这样的人,又是由什么导致的呢?你一直这样推下去,会发现,推到最后,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由基因和童年时期的环境导致的。那我问你,我真的要为基因和童年环境负责吗?我负不了责!它们也不受我自己的控制啊!所以,这样反推回去,因此,我不需要为我的性格负责,因此,我也不需要为杀人动机负责,因此,我也就不需要为杀人负责。换句话说,我并不应得任何惩罚,我并不该死。论证完毕!

简单说,一个人做坏事的动机,是由「他是什么样的人」这个性格或人品导致的,但一个人能选择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吗?我们的性格其实并不是我们自己自主选择的结果。我们并不是先决定自己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然后再把自己变成这样的人的。相反,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是由我们的基因和童年环境一步一步地因果地造就的。

比如这个因果链条是这样的:童年环境和基因造就了我们有什么样的偏好,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进而造就了我们会成为什么样的人,会朝着哪种性格发展,进而造就了我们的性格,进而导致了我们的行为的动机,进而导致了我们的行为。所以,我们为什么会做出那些行为?为什么总有人拐卖儿童、劫财劫色?根本上还是因为他们的基因以及童年环境,根本上还是要诉诸他们所不能负责的东西。也正因如此,他们其实不应该为他们做的错事负责,也不应得任何惩罚。他们之所以有今天,说到底,也是「身不由己」!

通过这个论证,Strawson证明了道德责任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我们没有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这个论证并不主张说有人违法犯罪了就不需要把他们关起来了,为了避免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这个功利的目的,还是需要把他们关起来的,但是这个论证告诉我们,他们并不应得这个惩罚,我们没有理由去恨这些人,因为道德责任是不存在的。

对上述言论,如果想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Strawson, Galen (1994). The impossibility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Philosophical Studies 75 (1-2):5-24.

那么,你同意这个论证吗?如果你不同意,你有什么反驳的理由吗?请投出你的一票,并发表你的看法!

夏先生本人关于"非同一性论证"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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