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吃饭都要被监管?毕节律协对律师执业的不当干预
今天,毕节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律师行业纠治违规吃喝工作的提示》在朋友圈被刷屏了,
看到这样的文件,我很吃惊。作为专业挑刺二十年的人,吃惊过后我喜欢挑刺的毛病又犯了,下面我逐条进行批驳:
第一条:“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行业相关纪律要求,充分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坚决杜绝接受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宴请、娱乐活动等行为,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什么程度的宴请算“违规”?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拥有正常的社交权利,将正常的业务交流、同行联谊甚至与客户的正当人情往来均纳入潜在违规范畴,是对律师个人权利和职业自主性的不合理限制。
文件过度延伸“公正执业”的概念,“公正执业”的核心在于律师是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是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委托人、同行或其他社会人士的正当交往,并不必然等同于对案件处理的不公。将一切“宴请、娱乐活动”都贴上“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标签,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律师的专业性应体现在其职业行为和判断力上,而不是被要求生活在无菌的社交环境中。该规定企图用限制社交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公正,是很可笑的。
文件要求“充分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危害性”,但并未提供任何数据或证据表明此类问题在毕节市律师行业中已构成系统性风险或主要危害源。律师行业的突出问题通常在于收费、利益冲突、虚假宣传、不尽责等方面。“吃喝”作为可能的诱因之一,其普遍性和严重性被文件刻意放大,有制造不必要的紧张气氛和转移监管重点之嫌。对于大多数专业、勤勉的律师而言,这是对其名誉的无端质疑。
第二条:“ 1.各律师事务所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严禁以“业务交流”“案件研讨”等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规宴请。
2.对本所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吃喝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这一条完全就是污名化正常的业务交流与案件研讨,业务交流与案件研讨”是律师职业刚需,尤其在复杂案件中跨所合作、业务交流时,工作餐叙是高效的沟通方式,可如果将此类场景预设为“违规宴请”,既脱离行业实践,又变相阻碍律师专业化协作,最终损害客户利益。
要求律所“自查自纠”律师的个人社交行为,并在模糊标准下向协会备案,极易在律所内部造成互相猜疑、相互举报的风气,损害团队凝聚力和和谐稳定的执业环境,律师事务所内部需要的是基于专业和信任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互相监视互相举报的氛围。
这条还侵犯律师隐私,律师工作之余的社交活动(只要不涉及明确违法或明显重大利益冲突)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将此类信息纳入律所“备案”范围,是变相扩大对律师个人生活的监控范围。
还有,哪条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授权律师协会要求律所对律师个人社交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并“备案”?这种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更多是协会自身权力的扩张,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
第三条:“1.市律师协会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顶风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鼓励各律师事务所监督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57-8686418)
请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落实,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这条就很荒唐,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无权“联合相关部门”(疑为行政/政法机关)对律师开展“专项检查”,此行为涉嫌行政越权,而且这种模糊身份和权限的“联合检查”,易导致权力滥用、选择性执法,并可能干扰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和私人空间。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重点应是律师和律所是否依法依规执业,处理的是明确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而非道德层面的“吃喝”问题。
对于极其模糊的“违规吃喝”,如何匹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中的具体处分条款?该规则中的惩戒理由通常针对具体的、明确的职业不当行为(如利益冲突、不尽责、虚假承诺等),而非宽泛的“吃喝”活动。如果强行将其纳入惩戒范围,不仅使规则失去严肃性,也可能导致惩戒结果缺乏公信力,滋生协会的权力寻租空间。
公开举报电话危险性极大,这很容易成为同行之间、律所内部之间打击报复、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将会破坏行业内部及同行之间的信任基础,人人自危,增加执业风险,与“营造清风正气”的执业环境背道而驰。
总之,该文件明显是以行政化手段干预市场化职业,将正常交往污名化为“违规吃喝”,是对律师职业规律的漠视。律师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应聚焦于明确的法律边界、清晰的职业行为规范。
最后,真心希望毕节市律师协会能撤回这份干预过度的规定,回归到依法依规、尊重行业自治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