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校方拟开除李某某学籍的处分:适用法律错误

网上不少人居然认为大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的“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合法合规,这篇文章我专门就处分适用的法律问题捋一下,看看学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规。

Image

大连工业大学公告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当事女生开除学籍处分

从大连工业大学援引的两份规定看,此份拟处分决定暴露其法律适用混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大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同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存在显著法律适用错误。

《规定》第三十条列举的六种情形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其中有学业未达标、逾期不复学、健康原因、长期缺课、逾期未注册及其他不能完成学业的情形,这些均属于学籍管理范畴的退学处理。

退学处理属于学籍状态的自然终止或管理性退出,通常不带有惩罚性质,学生主动申请退学亦属此类。

重点来了,《规定》第三十条并没有“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开除学籍最严厉的纪律处分种类,具有强烈的惩戒性质,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查了一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连工业大学援引的是《规定》第三十条的退学情形,根本就不是开除学籍的规定,因此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同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退学可由学校做出处理,也可由学生自行申请,学校批准。但退学是处理而不是处分。学校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从引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来看,学校并没有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款,因此与处分无关的退学处理规定。

《校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有问题,“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定义模糊且涉嫌歧视:“不正当”标准缺失,什么才是“不正当交往”?该概念极度模糊、主观,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极易导致处罚的随意性和扩大化。

“有损国格、校誉”表述也是很空泛,缺乏具体的衡量尺度,难以客观认定,容易沦为校方主观裁量的工具。

而且这一条涉嫌国籍歧视,该条款将交往对象的国籍(外国人)作为构成违纪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相同性质的行为发生在两名中国学生之间,《校规》第十九条其他款项(如涉及道德、行为准则的款项)是否能同等适用?如果不能,则该条款涉嫌基于国籍的不合理差别对待,违背平等原则。

总之,学校试图用《规定》里处理“不能完成学业”情形的条款,来支撑其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开除学籍”处分,这在法律逻辑上无法自洽,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

大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同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将处理学籍问题的“退学”条款作为实施惩戒性“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