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揭开因付费删帖被判刑的王甘霖的真面目

01

2025年7月15日,自媒体人王甘霖通过微信公众号法搜网及视频号发布信息,文章以“独家披露”之名,详尽曝光了冀廷梅案辩护人毕祺祺的所谓“嫖娼同性”及“指使他人侵吞托管市场210万元”等敏感信息,细节之细致程度令人吃惊。如此隐秘的案件信息,让人不禁要问,它们究竟是如何落入王甘霖之手的?

更令人惊掉眼珠的是,在冀廷梅案的部分律师发表了一个声明后,王甘霖居然否认文章是他写的,他的理由是“发文章的公众号是法搜网,发视频的是京谏局视频号,蓝V认证的主体是北京京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单说,这是公司行为,跟我这“个体户”八竿子也打不着。

我昨天的文章已经论证“法搜网”的认证主体“北京京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就是王甘霖的,其是法人代表。

今天关于这个问题我还有补充。

通过天眼查,发现北京京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的信息,该公司无实质经营团队,典型的皮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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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甘霖在微信群声称:“那些著名律师,网红写手都得不到的信息,我个人咋可能得到这样的信息呢?只说明我们小公司里,还是有高人,能拿到这样的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可以用脑袋担保,每一个字都是事实,官方媒体的报道出来之后,就会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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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高人”纯属鬼话:社保零缴纳,无团队运作,王甘霖口中能拿到“著名律师、网红写手都得不到”的独家猛料的“高人”纯属虚构,除了他自己这个光杆司令,还能是谁?这分明是自导自演的托词。

公司的主要人员只有一个,那就是王甘霖,王甘霖身兼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外却宣称:“文章是公司高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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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王总,你给这位“高人”发工资时,是用左手递现金给右手,再对着镜子扣个税吗?

02

王甘霖因被指控付费删帖,最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今年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非法经营罪属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别里。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王甘霖是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职务的。

可王甘霖不仅担任京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身兼执行董事之职。这明显是对国家法律法规赤裸裸的蔑视啊,一个自身行为严重违法、依法根本不具备担任企业负责人资格的人,有何面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自居?又有何资格用“脑袋担保”信息的真伪?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王甘霖一边用“公司行为”的金蝉脱壳之计推卸个人责任,一边声称文章系神秘“高人”所写,一边高调发布所谓“独家猛料”攻击他人,一边自己却是个连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法律资格都不具备的违法者。

一个自身严重违法的人,却以“法律咨询公司”之名横行霸道,这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嘲讽。

03

处于侦查保密阶段的案件细节和个人隐私信息,王甘霖的“小公司”凭什么能拿到?到底是谁给他的信息,又基于什么原因给他的?

合法途径得不到的信息,王甘霖却得到了,恰恰说明其途径是违法的(如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信息本身就是捏造的。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获取都有着严格限制,这是为了保护侦查秘密和公正性。王甘霖的公司“高人”能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获取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

王甘霖事件已非单纯的舆论风波,它像一把手术刀,划开了司法信息保密机制的溃烂创口,那就是:隐秘的办案细节与公民信息为什么可以成为自媒体“独家爆料”的筹码?

我们呼吁南阳的上级有关部门介入,彻查王甘霖的信息来源,深挖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链条,依法追究泄密者与肇事者的责任。

司法公正的殿堂,绝不能让“信息掮客”横行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