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13巡视组,请关注桂林中院的违法庭审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丛上等人涉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罪二审一案,该案在2024年6月13日开庭到7月底休庭至今一年多后,今天再次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人张丛上在争取发言权时,法官的即时警告与随后“口头训诫”的处罚如疾风骤雨般落下。更令人目瞪口呆的是,在张丛上后续坚持表达诉求时,桂林中院居然以“分庭审理”(在看守所视频开庭)之名将张丛上强行隔绝——一项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遍寻不见的“创新”处罚。
在庭审一开始,主审张法官就宣读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各种申请的回复,辩护人以及其中一个上诉人都发表完意见后,张丛上要求发言,他刚发言,法官就打断他的发言,张丛上继续发言,法官和审判长分别对张丛上即时作出警告处罚,随后因为张丛上的继续发言,法官个人随即作出口头训诫的处分。宣布法庭中止审理,合议庭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后对张丛上进行训诫。在后续的继续庭审中,张丛上向合议庭提出发言要求,合议庭视而不见,强行推进庭审,张丛上继续要求发言,审判长就以张丛上扰乱法庭秩序,要对他进行处罚,随后合议庭出去评议,几分钟后审判长宣布评议结果,对张丛上进行在看守所(视频)分庭审理的处罚,合议庭对张丛上的处罚依据《刑诉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而当事人张丛上与辩护人是不同意视频开庭的,因此,桂林中院此举严重违法。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列举的处罚手段止于警告、强行带出、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责,“分庭审理”在此毫无踪迹。桂林中院在法无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创设新的处罚,无疑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僭越,是对被告人法定诉讼权利,尤其是当庭陈述、质证、辩护权的实质剥夺。这种权力的自我“扩容”,在个案中制造了不公,更侵蚀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对于合议庭对张丛上违法的处罚决定,在庭审结束后,我要求就这事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可是警号为453007的法警戴着执法记录仪,对我强行阻拦并威胁“采取措施”。法警的法定职责核心在于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而不是粗暴阻断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必要的工作沟通,这种行为既缺乏明确法律授权,亦粗暴限制了辩护人的正当行动空间,折射出权力行使的任性。
程序绝非可有可无的繁文缛节,它是约束权力任性、保障权利底线、守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桂林中院在张丛上一案中暴露的程序违法与权力越位,亟需上级法院乃至法律监督机关的高度关注与依法审查。
后记:张丛上一案,一审是资源县法院,在资源法院对张丛上案件宣告判决前一天晚上,该法院通过有关部门给我施压,要我在判决出来后不要对判决一事写文章,后面还对我进行“预防性”投诉。大家估计都感到奇怪:按理裁判文书都应该上网公开的,如果该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资源法院为什么会害怕我就判决一事写文章?大家一定很好奇资源法院的那份判决该有多见不得光,请看这篇文章:桂林资源县法院的这份判决让我被投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