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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我们凭什么有资格指责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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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看大问题节目,本期要探讨的大问题是:我们怎样才有资格指责别人?(When Do We Have Standing to Blame Others?)

现在网络上的戾气都很重,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对他人的指责,今天是指责某大V对女同事性骚扰,明天又是指责某女士诬陷别人性骚扰,后天又是指责某明星嗑药。总之每天都有层出不穷的指责对象,但是,问题在于,我们配吗?我们真的有资格指责他们吗?

请注意,我们今天讲的「指责」「责备」或「谴责」,英文是blame,不是指无缘由的人身攻击和随意骂人,指责的前提条件是,被指责的人确实是犯了道德上的错了,他要么是犯法了,要么就是出轨了、骗人了、欺负人了,总之他肯定是道德上有错的,那么对于做出不合乎道德行为的人,我们有资格指责他吗?

那你听了,对方都已经犯错了,我们当然有资格指责一个犯了错的人啊!还真不完全是这样哦,有不少哲学家认为,即便是面对一个道德上有错的人,我们也并不自动就具有了指责他的资格,而是,我们还需要满足一些附加的条件才具备指责的资格。这就是一个当今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非常著名的课题——我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资格指责别人?

有哲学家总结了四个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才有资格指责他人——第一,利害相关条件,就是这事儿得跟你有关;第二,同时代条件,就是你指责的这个人得跟你处于同一个时代或者同一个道德共同体;第三,非虚伪条件,就是你别犯过同样的错,别你自己插完队以后还指责别人插队;第四,非共谋条件,就是这个坏事别也有你的份,结果你去甩锅指责别人。有些哲学家认为,这个四个条件需要都满足了以后,我们才有资格指责别人。

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指责他人

1.利害相关条件(Business Condition):关你什么事?

2.同时代条件(Contemporary Condition):与你同时代吗?

3.非虚伪条件(Non-Hypocritical Condition):你自己犯过这个错吗?

4.非共谋条件(Non-Complicit Condition):你对这个错有责任吗?

本期大问题节目的讨论,总共分为两派,正方是谨言慎行派,谨言慎行派认为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我们才有资格指责别人。反方叫做放任指责派,放任指责派认为没必要满足这些个附加条件,我们就有资格指责犯了错的人。那本期节目接下来的形式,我们会分别考察这四个条件是否需要满足,每考察一个条件的时候,我会再分别介绍两个派别的看法,最终需要你来评一评,来投票一个多选题,就我们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中的哪些个才有资格指责别人。下面进入会议正片,首先我们来考察第一个条件,利害相关条件。

一、 利害相关条件:关你什么事?

正方:避免指责泛滥

正方谨言慎行派认为,要有指责他人的资格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是利害相关条件(Business Condition),也就是他人犯的错需要与你有关,他人犯的这个错直接或间接伤害到你的权益了,你才有资格指责别人,如果别人犯的错跟你无关,那你就没有资格指责别人。这也是我们在网上经常听到的一种对指责的反驳——「这关你屁事呢?」

道德心理学家约翰·萨比尼(John Sabini)和莫里·西尔弗(Maury Silver)站谨言慎行派,他们支持利害相关条件。他们通过把道德领域中的「指责资格」和法律领域中的「起诉资格」相类比来论证这一点。「指责资格」和「起诉资格」在英文里面都是standing这个词,也可以翻译叫做「立场」。在法律领域,我们以美国的法律体系为例,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去法院起诉别人,这个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只要认为某件事不公正,就可以提起诉讼的。一般而言,只有那些直接受到伤害的人,才具备起诉资格。而如果你是一个旁观者,哪怕对不公正现象再感到义愤填膺,法律也不会赋予你起诉的权利。

比如,你发现某家公司严重压榨员工,996超时加班还不给加班费,严重违反劳动法,你感到义愤填膺,想要起诉这家公司。但是,你并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你就没有资格去起诉,也只有这家公司的员工才有起诉的资格,人家自己成天加班,要不要起诉,他们自己最知道利害。说不定真起诉了,大家确实都不用加班了,然后整个公司都倒了。总之这事儿是人家的事儿,跟你没关系。

同理,萨比尼和西尔弗认为,道德责备中的「资格」也应当如此。就像法院不会受理所有看起来不公正的案件一样,道德生活中也不应默认任何人都有资格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指责。如果某人的行为既没有伤害你,也没有侵犯你的权利,那么你贸然站出来指责他,就像一个没有起诉资格的旁观者强行进入法庭要告别人一样。

另一种对利害相关条件的支持,来自哲学家安吉拉·史密斯(Angela Smith)。她的关注点是社会生活如何才能顺畅运作。史密斯认为,如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地介入他人的道德缺陷,对他人的言行随意做出指责,那么社会关系将迅速变得紧张而脆弱。为了避免这种普遍性的摩擦,我们需要一种相对稳固的判断能力,知道什么时候该介入,什么时候该保持克制——也就是对「什么是我的事」有清晰的界限感。这也就是劝我们,不是自己的事,就少管闲事,用时下的流行语来说就是:做人要有边界感。

史密斯举了一个常被讨论的例子:你在一场聚会上,你注意到一名男子不断打断并且贬低自己妻子的发言,这种男人我们在生活中肯定见过,很典型,他的行为显然令人不适,也可能真的存在道德问题。但史密斯认为,除非你是这对夫妻特别的亲密的朋友或者家人,否则你去指责这名男子就会显得特别不合适。原因并不在于他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在于你的指责直接侵犯了别人的私人领域。在史密斯看来,尊重隐私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道德价值,而利害相关条件正是保护这一价值的一种机制。看上去这男的爹味十足,但你咋知道,这不是人家两口子play的一环呢?

如果这事儿跟你没关系你也有资格指责的话,那么这个社会生活就乱了套了,任何人都可能成为道德监督者,对他人的言谈举止随意评判。长此以往,道德批评不但无法改善社会关系,反而会成为一种持续的社会负担,这就会加剧人与人之间敌意和对立。总之,与自己无关的事儿,就不要横加指责。

反方:道德不是私有事务

反方放任指责派的代表哲学家马卡莱斯特·贝尔(Macalester Bell)首先就反对指责必须满足利害相关条件,她认为,即便这事儿跟自己无关,我们也有指责犯错者的资格。

贝尔认为,用法律中的「起诉资格」来类比道德上的「指责资格」本身就站不住脚。首先,法律中的起诉资格制度本身就是具有争议的,受到过很多学者的批评。比如,法律学者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曾尖锐地批评法律中的起诉资格制度,指出它系统性地压制了女性的声音。

就比如一个男性对女性进行了性骚扰,如果我也是一个女性,这个男的骚扰的的确不是我,那我就没有资格去起诉他了吗?麦金农认为不是的,这个男的针对的虽然不是我,但是他针对的是我所在的这个弱势群体。他对女性这个弱势群体造成了结构性的压迫,所以,即便这个男的骚扰的不是我,但我也应当有资格去代表我所在的弱势群体去法院起诉这个男的。

而且,即便我们退一万步来讲,即便我们承认在法律领域中需要严格限制起诉资格,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道德领域中应当采取同样的策略。要知道,法院限制起诉资格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节约法院资源,打官司是要动用相当多的法院资源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法警、法院设施等等,这些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有必要通过制度性筛选来控制案件数量;但是,在道德领域不一样,道德指责并不耗费太多资源,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法律起诉需要节约资源,就要求道德指责也要保持同样谨慎的态度。

此外,放任指责派的贝尔认为,从「隐私」出发为利害相关条件辩护也是站不住脚的。就如之前正方安吉拉·史密斯提出的聚会上丈夫贬低妻子的例子,那名丈夫反复打断并贬低妻子的发言,好像是人家两口子之间的事,但是,要知道,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封闭的私人空间中,而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表达了他对他人的轻蔑态度。正因为如此,指出这种态度存在问题,并不是一种侵犯隐私,隐私通常保护的是个体不被强迫暴露个人生活或内心状态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展示的行为免于道德评价。如果一个人选择在公共场合表达敌意、蔑视或歧视,那么他也就将这些态度置于公共视野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种行为提出指责,就是一种对公共规范的回应,而不是对私人领域的非法入侵。

更进一步说,利害相关条件甚至可能产生一种反效果,就是它不但没能保护好隐私,反而可能迫使人们暴露出更多的隐私。这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每个人必须关乎到自己的事才有资格责备他人,那么责备者为了让自己的责备被认真对待,就不得不反复证明这其实是关乎我的事儿的。她可能需要解释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讲述自身过往的经历,证明自己为什么受到了影响,甚至披露一些与事件本身关系不大的私人信息。比如不得不向人们披露——我也是个女的,我也被他性骚扰过,我被性骚扰的经历和这次如出一辙……这造成的后果就是,道德讨论的焦点从「这件事是否做错了」逐渐转移到「你是谁」「你经历过什么」「你凭什么有资格说话」。这种转移不仅削弱了对行为本身的关注,也制造了新的隐私压力。原本只需要讨论行为对错的问题,现在反而变成了一场关于身份与经历的审查。

总之,放任指责派认为,利害相关条件虽然试图为道德指责划定边界,但它所依赖的理由并不牢固,甚至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它看似是在限制越界的指责,但实际上却有可能削弱道德批评的公共意义。

二、 同时代条件:与你同时代吗?

正方:对方要能接得住

正方谨言慎行派认为,指责他人必须满足同时代条件(Contemporary Condition)——你得和被你指责的人是处在同一个历史背景下的,换句话说,你没有资格去指责一个和你站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的人。当然,这里的历史背景可以被扩展为社会背景以及道德语境。所以更准确地说,同时代条件是指,只有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才有资格互相指责。

那有人听了可能觉得奇怪——如果满足同时代条件才能指责别人,那我们今天的人就没法指责秦始皇的暴政了?难道他当年干的那些焚书坑儒的坏事儿,我们就没有资格指责了?

谨言慎行派认为,我们当然可以去评价秦始皇干过的一些坏事,但是要注意,这是评价(Judge),而不是指责(Blame),评价一些坏人坏事就好像,我们评价电影里的反派干的坏事一样,我们会说「电影里这个反派干的这个事确实是个坏事」,但是,你不会去指责电影里的反派,否则就很奇怪,因为道德上的指责,并不是单向度的情绪宣泄,道德上的指责必然要求对方从理论上是能够理解并回应你的指责的。

比如你去指责秦始皇,说「嬴政你坏事干尽!」那他咋回应呢?他从土里面爬出来回应你说「对不起,哥,你说得真有道理,我做的确实不对」然后你就舒服了?或者即便他不承认自己不对,说「我这么做有我的理由,咱俩来掰扯掰扯!」然后你跟他当面对线,你也舒服了?这都是不可能的,指责的对方必须是理论上能理解并回应你的指责的,一个从理论上就根本无法理解并回应你的指责的人,你对他指责,就好像,你要电影里反派从荧幕里爬出来和你对线一样。

谨言慎行派还强调,我们和这个被指责者必须是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意思就是,被指责者在判断对错的时候,大体上和我们承认相似的理由结构,使用相近的道德概念,并且能够理解彼此的道德语言。比如,被指责者都知道什么是「公平」「伤害」「责任」「尊重」这些概念,并且对这些概念的应用和我们不是南辕北辙的。在这一前提下,道德指责才可能被对方「接得住」,这一立场背后的一个关键假设是:道德责备的一个核心目标是「责备接受」(Blame Uptake)。也就是说,被责备者能够理解责备、承认行为的错误性,或者至少意识到自己需要为此做出解释。如果道德指责是对方接不住的,这种指责就没有意义。

例如,前些年,美国有一批人就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倒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等人的雕像,他们给的理由是,华盛顿当年是个奴隶主。这种指责就没有满足同时代条件,因为你是在用你这个时代的道德概念去要求一个并不具备这些概念的人做出理解和回应。我们不能跳出具体的历史情境虚空索敌,在华盛顿那个时代,蓄奴就是一个合法合规的事情。当然,这并不是说奴隶制就是对的,我们今天的人当然可以批评奴隶制,但是,华盛顿在他所在的那个时代,他脑子里面没这根弦,他接不住你对他蓄奴这件事的指责,你指责华盛顿说「你个大坏蛋,你居然蓄奴!」那么华盛顿只能头顶三个问号,回答:「喵喵喵?」

道德指责并不是对着空气说话,而是面向一个能够理解、反思并做出回应的道德主体。正因如此,同时代条件的支持者就认为,如果被责备的人已经去世,或者生活在一个道德观念与我们截然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中,那么他事实上就无法对我们的责备做出回应,也无法真正理解我们为什么认为他的行为是错误的,这种指责没有意义。

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指出,如果一个人根本无法理解指责的意义,那么指责就会沦为一种空洞的姿态,甚至是一种自我欺骗式的幻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同时代条件并不是要禁止所有跨文化或跨历史的道德评价,而是要限制道德指责这个行为。你当然可以评价说「这种行为在我看来是错误的」,但如果对方根本不可能理解你的理由,那么你就不应当以「指责」这种姿态来发言。

反方:接不住也得说出来

尽管同时代条件看似强调理解与尊重,但马卡莱斯特·贝尔这样的反对者认为,它对道德责备的要求过于严格,甚至会系统性地削弱道德批评的正当性。

首先,同时代条件过度夸大了「责备接受」在道德责备中的地位。确实,在理想的情形下,我们希望道德指责能够被对方理解、反思并吸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这种结果无法实现,指责就必然是不正当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道德指责的目标并非只有一个。在反对者看来,道德责备既有前瞻性的目标,也就是促使行为者反思、改正、避免再犯;道德责备也有回溯性的目标,也就是对已经发生的错误做出评价,确认某种行为越过了道德界限。如果我们只承认前者,那么同时代条件或许有一定说服力;但一旦承认后者,那么无法被接得住的指责也有被说出来的价值。

比如,当我们谴责历史上的奴隶制、历史上的暴政,我们并不是真的期待当事者做出回应。死人当然不可能做出回应。但是这种指责的意义更多地是在于,向当下的道德共同体澄清界限:也就是告诉我们今天的人,哪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哪些价值是值得坚持的。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指责并不是对过去的人说话,而是对现在和未来的人说话。即便责备无法被当事者接受,它仍然可能在道德上是恰当的,因为它实现了其他重要的目标,也就是提醒当下的旁观者、教育共同体成员、捍卫某些核心价值。我们指责秦始皇,指责的是秦始皇吗?

此外,即便被责备的对象是当下的同一个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也并不能保证责备一定会被对方接得住,有些人拒绝反思,有些人顽固地否认错误,要知道,很多犯了错的人是真心不认为自己有错的。那如果我们因为对方接不住我们的指责,因此就认为这个指责不正当,那么许多现实中的道德批评都会被轻易消解。不能回应道德责备,应该是被责备者的问题,而不是责备者的问题。

总的来说,反对同时代条件的人强调的是,道德指责的目标不必全部指向被指责者本人的回应和改善,那就算被指责者接不住我们的指责,我们也可以指责对方。

在第三个条件——非虚伪条件登场之前,跟大家分享一个消息,我讲的哲学课程《100个哲学大概念开悟人生》正式在B站课堂上线啦,大家现在可以在B站收看我的哲学课啦。这个课程用100讲来讲明白、讲透西方哲学经典的100个哲学概念或命题。比如「我思故我在」「存在即合理」「存在主义」「后现代主义」这些哲学概念你真的理解了吗?我会在这门课里面把这些重要的哲学概念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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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虚伪条件:你自己犯过这个错吗?

正方:违背道德平等

指责别人要满足非虚伪条件(Non-Hypocritical Condition),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身上表现出与他所指责的同样的道德缺陷,那么他就不具备指责他人犯同样错误的资格。就比如,你的领导批评你,工作效率太低,太不敬业了,结果他自己成天在工位摸鱼刷微博小红书。或者,有一个人自称是女性主义者,说我十分尊重女性的权益,然后对网络上侵害女性权益的人重拳出击,结果这人私底下自己就骚扰女同事。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伪君子」,也就是高举道德大旗对别人重拳出击,但自己首先就没做到。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回旋镖」,一个人去指责别人犯某个错的时候,这种指责也能骂回到他自己身上,那这个人就不具备指责别人的资格。这也是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也非常有杀伤力的一句对指责的反驳——「你自己不也这样?你好到哪里去了,你还有脸来说我?」

那细究起来,为什么犯了同样错误的指责者是没有指责资格,哲学家杰伊·华莱士(R. Jay Wallace)认为,是因为他们并未真正把被指责者当作道德上平等的人来对待。

具体而言,指责者表面上以忠于道德为名,反对他所指责的行为,但与此同时,他自己的行为却表明,他这种道德忠诚的宣称并不真诚。他们虚伪地在言语上表达一种立场,却在行动中体现出另一种立场。这种态度暴露出一种人与人之间道德不平等的假设:也就是虚伪的指责者把被指责者的利益看得不如自己的利益重要,他试图让自己免于道德批评,却愿意对他人加以谴责。这种态度因此就是一种对人与人之间平等道德地位的否认。大概意思就是,我比别人了不起,因此只有我能上班摸鱼,其他人不能;或者,只有我能性骚扰女性,其他人不行!

总之,在谨言慎行派看来,道德指责需要满足非虚伪条件,它的意义在于:它确保了道德指责不是一种双重标准的工具,不会被用来维护道德等级、巩固权力的不对称。如果一个人不能把道德要求同样施加到自己身上,那么他就不应当以道德的名义去要求其他人。

反方:道德缺陷≠没有资格

尽管非虚伪条件直觉上极具吸引力,但马卡莱斯特·贝尔这样的反对者认为,这个非虚伪条件是把一个人表现出的道德缺陷,和一个人是否具有指责资格,这两件事混为一谈了。

具体而言,犯过同样错的人不但未必缺乏道德理解,而且反而更可能对相关道德规范有更深的理解。事实上,过去犯过这个错误有时反而能加深一个人对这个错误的理解,他往往比道德上清白的旁观者更清楚这种行为的代价。比如,一个人责备他的朋友:「你怎么可以干出劈腿这种行为呢?」他朋友回答:「你自己不也劈过腿吗,你有什么资格指责我?」指责者可以有理由说:「兄弟,正是因为我在这个事情上栽过跟头,我才得跟你好好掰扯掰扯,我不希望你也重蹈覆辙啊!」这听起来也没毛病,犯过同样错的人也可以有资格指责别人。

此外,对于之前正方的华莱士提出的,把虚伪理解为不尊重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平等地位,这也并不总是成立的。因为人们表现出虚伪的原因多种多样的,比如反方的贝尔就认为,虚伪至少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类型。

三种类型的虚伪者

1.意志薄弱型

2.例外寻求型

3.清醒型

第一种,意志薄弱型。这类人真诚地认同某些道德规范,也真诚地谴责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但由于软弱、诱惑或情境压力,没能在自己的行为中贯彻这些价值。就比如在公共场合吸过烟的人指责他人在公共场合吸烟。这个指责者当然知道在公共场合吸烟是不对的,自己这么做也是不对的,可不就是上回没忍住嘛!他对自己的错误也感到羞愧,也试图改进。那这样的意志薄弱型的虚伪者在指责他人的时候,就并没有在否认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平等地位,他自己也知道自己是不对的呀。

第二种类型的虚伪者是例外寻求型。这类人真诚地相信某种道德规则,但却通过自我欺骗,把自己的违规行为解释为特殊情况。比如一个人指责别人上班迟到的人自己也总迟到,但他相信自己迟到是因为堵车或是下雨,或者一个自己插队的人指责别人插队,但他相信自己插队是因为真的遇上急事了。总之就是会把自己犯的同样错误理解为例外情况。确实,这本身是一个可以被指出、被纠正的道德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类人对道德规则的承认仍然是真诚的,他们自己确实也知道迟到是不对的,插队是不对的。所以,我们也并不能说他们是在否认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平等地位。

那第三种虚伪者是清醒型的虚伪者。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最狭义的虚伪者,也就是睁眼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他自己犯过同样地错,自己清醒地知道自己不信这条道德规则,但却拿它出来指责别人。这类人当然令人反感,但问题在于,你咋知道他心里面是真的揣着明白呢?我们几乎不可能在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确定某个人是否属于这种类型。有很多我们所认为清醒型的虚伪者,都是我们脑补出来的——他内心深处是在故意使坏哦!但你怎么知道,他不是前两种类型的虚伪者呢?

更重要的是,贝尔强调,我们必须区分「不是真的在指责而只是在假装指责」和「没有指责的资格」这两者,不能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了。即便是对于清醒型的虚伪者来说,这个人可能在心理上根本并没有真正体验到指责所包含的态度和情感,只是在模仿一些道德语言,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说出的这些话在道德规范的意义上毫无价值。就像一个人假装感激,确实在道德上存在问题,但我们并不会因此说他「没有资格感激」。同样地,一个清醒型的虚伪者在假装指责,他确实是在演戏,这个演戏的行为本身很可恶,但这并不等于这个人没有资格指责。

要知道,剥夺犯过同样的错的指责者的指责资格,还会造成一个坏的后果,那就是会系统性地削弱道德批评的公共功能。如果每一次指责都可以通过揭露指责者的自身的道德缺陷而被轻易驳回,那么道德讨论将会不断滑向人身攻击,而错误的行为本身则会被置之不理。我们在道德讨论的时候,要说事儿,而不是去评判人,不要因人废言,我们就说,我们指责的这个事儿是不是错的,而不要转移到对发出这种道德指责的人的人身攻击上面。中国有句话叫做「君子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如果非得证明了自己没犯过同样的错才有资格指责别人的话,那我们绝大部分人都说过谎,那么因此我们就都没有指责说谎的资格了么?

总之,反对者的结论是:虚伪当然是一种道德缺陷,有时甚至是一种严重的道德缺陷,但是,它并不足以取消一个人的指责资格。我们可以批评指责者的言行不一、批评他的动机或态度,但不应因此拒绝认真对待他所指出的道德问题。

四、 非共谋条件:你对这个错有责任吗?

正方:违背道德平等

非共谋条件(Non-Complicit Condition)的支持者认为,如果你对对方的错误负有责任,或者在其中推波助澜,那么你就不具备指责资格。

这里的非共谋条件,关键不在于指责者过去有没有犯过同样的错,而在于:他是否参与过、推动过,或者默许过正在被指责的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指责者对某种错误负有责任,却还没有为这份责任承担后果,就急着指责别人,那么他的指责并不是站在一个中立或清白的位置上。相反,他是站在一个尚未履行自己责任的位置上,对他人进行指责,这正是非共谋条件所要排除的情况。

生活中这种例子也不少见,比如一个人在两性关系中长期冷暴力、否定并且忽视对方的感受,然后在对方终于情绪崩溃的时候,指责对方说:「你看看你,情绪管理这么差。」

或者我们再举一个大家熟知的例子,也就是美剧《绝命毒师》里的老白和Skyler这两口子。Skyler在得知他的丈夫老白制毒贩毒之后,认为老白破坏了婚姻契约,也就是隐瞒犯罪,并且把家庭拖入高风险的处境,于是就找律师要和老白离婚。Skyler没有报警是考虑到不想给孩子带来打击,结果,老白就拿捏着这一点,拒绝签署离婚协议,并且用各种方式把自己塞回家里面,让Skyler很难摆脱他。那在这种被动局面下,Skyler开始与她的上司Ted发生关系,也就是Skyler出轨了,并且明目张胆地就把这事儿告诉了老白,也就是那句经典台词I. F. T.。Skyler这么做完全就是以此为策略来摆脱老白这个危险分子,请问,老白有没有资格指责Skyler出轨这件事呢?我们不说别人,就说老白有没有这个资格?显然他没有——你在外面都制毒贩毒杀人放火了,还拴着我不同意离婚,姐们我出轨不就是被你逼的么!

从平等的角度看,共谋者的指责也是违反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平等原则。哲学家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M. Scanlon)指出,道德指责是一种规范性的道德呼吁,也就是你提出这个道德指责,也就是宣示了这个道德规则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它也隐含着对相互问责关系的承诺。如果指责者仍然没有面对、承认或修复自己在同一错误中的角色,那么他实际上是在要求他人承担道德规范的压力,却豁免了自己。

共谋的指责者向自己之外的过错方发出责备,这就是一种转移责任,俗称「甩锅」——通过聚焦他人的错误,来掩盖自身尚未处理的过失。即便被指责的人确实做错了事情,这也不足以证明共谋者去责备是正当的。如果我们允许共谋者在不承担自身责任的前提下继续责备他人,就可能削弱道德实践中「先对自己负责」的基本要求。因此,非共谋条件的支持者的结论就是:共谋并非普通的道德瑕疵,至少在没处理好自身的责任之前,你就没有资格指责别人。

反方:共谋者的指责往往更有价值

非共谋条件的反对者的主要理论底色依然是,责备的价值并不取决于责备者自身是否完美。即便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这个不道德的行为,他仍然有资格指出他人的错误。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值得被批评,而不是指责者是否在道德上无可挑剔。

反对者这里反对非共谋条件,逻辑与反对非虚伪条件是类似的,就是说,来自有缺陷的指责者的批评,同样可以让被指责者和旁观者从中学习到错误所在。事实上,我们收到来自共谋者的指责,甚至可以帮助被指责的人和旁观者更好地理解所指责的行为的严重性。这就有点像法庭上的污点证人,一个参与了相关错误行为的人,恰恰可能更清楚地指出错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比如,电信诈骗集团的成员自己跳出来指责电信诈骗这种行为,揭露电诈的黑暗,虽然这个人自己就干过电诈,甚至导致了很严重的恶果,这个坏事他逃脱不了,该坐牢坐牢,该被骂被骂,但是,他依然有资格指责电诈集团,反而恰恰因为他就是诈骗团伙的内部人员,他能给公众揭露更多电信诈骗的黑幕,让更多人避免上当受骗。

一个人一边承认和修正自己的错误,一边指出他人的不当,这两者并不冲突,反而体现了一种更成熟的道德态度,也就是承认自身不足,同时关注他人行为,推动整体的道德改善。要知道,指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价,也是一种教育和激励。只要指责能够引导被指责者和旁观者理解错误、反思行为、纠正偏差,这种共谋者的指责就依然具有道德价值。

会议总结

经过对这四个指责的资格条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正方谨言慎行派的一个反复出现的理论倾向:那就是我们不断试图通过对指责者的身份、经历或道德状态进行筛选,来决定他所提出的指责是否应当被认真对待。

而反方总体的理论倾向是,正方的这种身份和道德审查的做法本身就有可疑之处。诚然,责备者可能表现出虚伪、不一致、自我豁免或对自身责任的回避,这些确实都是应当被批评的道德问题。但是从「责备者在道德上有缺陷」并不能直接推出「他不具备责备资格」。

当然,值得澄清的是,否认这些资格条件并不等于为一切形式的指责辩护。有些指责依然可能是粗鲁的、傲慢的、动机不纯的,甚至本身就是值得指责的。关键的争论在于:这些缺陷应当仅仅作为对指责方式的批评,还是可以成为削弱指责资格的理由?在「你不是那个该说这话的人」和「你说的这话不值得严肃对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距离?

对本期内容,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Sabini, J., & Silver, M. (1982). Moralities of everyday lif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illiams, B. (1995). Making sense of humanity: and other philosophical papers 1982-199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canlon, Thomas (2008). Moral dimensions: permissibility, meaning, blame.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Wallace, R. J. (2010). Hypocrisy, moral address, and the equal standing of person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8(4), 307-341.

◆Cohen, G. A. (2006). Casting the First Stone: Who Can, and Who Can't, Condemn the Terrorists? Royal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s, 58, 113-136.

◆Bell, Macalester (2013). The standing to blame: a critique. In D. Justin Coates & Neal A. Tognazzini, Blame: Its Nature and Norm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63-81.

欢迎你也同哲学家们一起参与到本期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们的看法发表完了,现在轮到你来发言了,请投出你的一票,并在留言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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