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识冀廷梅的“涉黑成员”如实回答问题后,公诉人却说要撤销从宽量刑
01
今天,冀廷梅案庭审现场,令人窒息的一幕幕正在上演。
昨天与今天,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发问。张某在案件起诉书中排序第
15,他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出于种种考虑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下午轮到我对他发问,张某在最开始回答我的问题时客观平实,如实地还原了事实真相。但我问了大概十几分钟左右之后,合议庭就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再次开庭,主审法官让辩护人继续发问。我还没来得及开口,公诉人突然要求发言
,没想到
公诉人说出了一番让在场所有辩护人都目瞪口呆的话: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某时,表示认罪认罚,讯问结束,量刑建议,但是综合其今天的庭审表现,被告人供述内容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结合下一步,检察院考虑撤回对张某的从宽量刑建议。”
撤回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
——这意味着,如果张某继续如实回答问题,他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作废,他或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公诉人在被告人继续回答问题之前急不可待地当庭作出如此宣告,是出于什么意图?
辩护人回过神来,集体抗议称:这是对于被告人的当庭威胁与恐吓。
刘章律师说:
“认罪认罚对张某没有意义,但张某不懂,公诉人这样的做法会让张某今晚睡不着觉。”
我说:
“认罪认罚也不能剥夺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的权利,公诉人的做法难道是想让被告人在庭上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么?”
李阳含律师更是直言:
“公诉人不应该撤回认罪认罚,而是应该撤回起诉!”
但发问还得继续。我稳住情绪,接着往下问。这一问,问出了更多让人想不通的事情。
张某被指控为涉黑组织的成员,可事实是什么样的呢?
我问张某:你认识黑老大冀廷梅吗?张某说不认识。又问:那你在街上看到冀廷梅,能认出她来吗?张某说认不出来
。
再问:那李某章、毕某龙、毕某朋这些人你认识吗?在这之前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他们的存在吗?张某说,不认识,不知道世界上有他们的存在。
一个连
“老大”长什么样都不知道的人,一个连所谓“同伙”名字都没听说过的人,居然被列为涉黑组织的成员。这听起来荒唐,但确实发生在了张某身上。
02
在这个我们认为已经很冤枉的涉黑案件当中,张某仍可以说是冀廷梅案件中最冤枉的被告人之一,堪称最纯粹的蒙冤者,不需要任何法律专业知识,凭常识、凭良知就能得出判断
——
张某是退伍军人,退伍后到供销社工作几十年,因供销社效益不好,兼职到了一家物业公司当会计,日常的工作仅仅是记账,工资仅仅
2000 元,工作 4 年后也只涨到了3000。但就因为他工作的物业公司股东是冀廷梅的弟弟,竟为他工作的物业公司被指控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就给他这样一个不参与任何决策、管理的会计扣上了三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更荒唐的是,比他职位高的两个经理、和他拿一样工资的其他员工都没有被抓,不明真相的人或许会想他肯定是做了什么其他的事情,答案是:没有。即便是公诉人也认可他只是记账而已。但他硬生生被扣上了黑社会等三个罪名,硬生生被关了三年零四十三天,硬生生被搞得妻离子散,连原本供销社 4000 块钱的退休金也可能没了,还被检察院拿撤销认罪认罚当庭威胁。
庭审中,张某说了一句话,让在场的辩护人无不动容:
“我有错吧,我不应该去打工。
”
这句朴素的话语,道出了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无奈与辛酸。一个每天埋头记账的会计,因为在一家物业公司打工,就被卷入了涉黑案件的漩涡,这是谁的悲哀?
刘章律师在发问环节的最后,声音开始哽咽,问不下去了,差点泪洒法庭。
这不是矫情,这是一个法律人对司法尊严被践踏的悲愤,是一个正常人对荒诞现实的无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节约司法资源、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但在这个案子里,它却变成了一根悬在被告人头顶的棍子,你如实回答问题,我就撤回从宽量刑,你想还原真相,我就让你多坐几年牢。
这是认罪认罚,还是认罪伏法、认罚伏诛?
法庭是查明事实的地方,不是交易筹码的集市。被告人有权如实陈述,辩护人有权发问还原真相。公诉人的职责是客观公正,而不是用量刑建议来绑架被告人的供述内容。
如果因为如实回答问题就要被
“撤回认罪认罚”,那认罪认罚制度的就不再是“自愿”,而是“胁迫”。如果被告人连说实话都要付出代价,那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又该安放在哪里?
张某说,他不应该去打工。
但真正不应该的,是一个无辜的会计被关三年多、被扣三个罪名、被拿认罪认罚相威胁。
真正不应该的,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用
“撤回从宽”来封住被告人的嘴。
一个不认识
“老大”、不认识其他“成员”的会计,如何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现在,公诉机关应当做的,不是以认罪认罚迫使被告人
违心认罪,而是重新审视指控的正当性,如果证据不足,就应当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