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联想 | 音乐剽窃系列之:为什么这首歌听起来像那首歌?
——“约翰·威廉姆斯先生,我非常精通古典音乐,我必须告诉您,在您配乐的《星球大战》中听我到了三位不同作曲家的作品。”
——“我的朋友,您显然不了解古典音乐,因为您错过了另外八个!”约翰·威廉姆斯说。
我们听音乐的时候,经常会有这样的感觉,某一首歌听上去很像你听过的另一首歌,如果你是专业音乐人士,大概知道其中的奥秘。如果你只是一个业余音乐爱好者,并不介意你喜欢的歌听上去都差不多。但是当你介意的时候,会这样想:其中的一首歌是不是抄的?
歌曲似曾相识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 风格相似 。越是根源传统的音乐,越相似,比如布鲁斯,比如信天游;
第二, 影响 。两首歌曲属于不同时代,但后者深受前者的影响,音乐上也有似曾相识的感觉;
第三, 巧合 。虽然这种几率并不高,但确实存在,比如它们都从某一种音乐中获得灵感,或是创作者都想到一块了——毕竟流行音乐创作受限较大,容易出现雷同的情况;
第四, 剽窃 。即后者直接把别人的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偷过来,稍加修改,变成自己的作品。这种情况虽然在版权法的严格警告下并没有泛滥,但也很常见。判断一首歌是否有剽窃行为,非常复杂,有时甚至连创作者自己都搞不清楚。
两首歌听上去似曾相识,未必都是剽窃,有时你还要看看词曲作者,可能会是翻唱或改编,这是合法的。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香港流行音乐大量翻唱改编欧美和日本流行音乐。比起各种似曾相识,剽窃看上去似乎更迷人,因为它能勾起人们的好奇心,背后好像发生了一起失窃事件。
这次咱们就聊聊音乐领域里的剽窃现象。你经常看到关于音乐剽窃的报道,如果你不是一个专业的音乐或法律人士,对这种现象能做出的判断无非是:一共七个音符,难免会有雷同,有什么大不了的。大多数人持这种观点,即使是在版权法最严格的国家,也无法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如果在版权法基本属于扯淡的国家,剽窃属于羞耻感缺席的荣誉。有一种相对极端的观点,从1953年开始,流行音乐的创作就再没有原创了。
大部分人是乐盲+法盲,每当有涉嫌剽窃的事件发生,双方的支持者出于对喜欢的歌手的袒护和对专业知识的无知,常常会把话题引导到道德层面或是更低级的爱憎层面,最后变成一地鸡毛。事实上,但凡涉嫌剽窃的事件,背后都有两种力量来左右最终的结局: 法律和利益 。在这些事件的推进过程中,我们能看到一些专业判断的背后,其实更像是一出出肥皂剧。
西方唱片业有一句俗话: 有热门歌曲的地方就会有官司 。 这话一点不假。如果你籍籍无名,明目张胆地抄袭一首歌,也没人把你当回事——类似这样的事多如牛毛。如果你是当红歌星,最好雇一个擅长打版权官司的律师。
电影《顽主》里有一场戏,杨重给于观打电话:“我没词儿了,我记住的外国人名都说光了。”现在你可以像杨重跟刘美萍谈人生一样,把你知道的外国歌星的名字都说出来——这些你知道的人都有过剽窃行为。那么,剽窃是一种耻辱还是创作中无法避免的现象,没人能讲得明白,目前还没有一个人勇敢地告诉公众,他创作的某一个作品是不折不扣抄别人的,他们多是在法官最终判决后不得不接受一个剽窃的事实而已——这种丢人现眼的事对一个公共人物来说,八成没有人愿意亲自把一个污点涂在自己脸上。你也会发现,凡是涉嫌剽窃的人当事人,在名誉上都毫发无损,顶多是转账记录上多了一笔赔偿费而已。
关于流行音乐剽窃问题,永远是公婆都有理。我这里没有兴趣讨论谁更有理的问题,这可能跟版权法有关。版权法在处理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剽窃问题游刃有余,唯独在处理音乐剽窃方面捉襟见肘。因为版权法没考虑到流行音乐是在几分钟内用七个音符创作出来的,仅靠听觉感受的抽象艺术存在的局限,它总会有相似的情形出现,如果你有意回避那些被写出来的旋律,会发现自己好像置身迷宫,不停地从“止步”的死胡同里转身,创作会变得很麻烦。不过,天才的音乐家总是能创作出不一样的旋律。
如果你对一些专业知识感兴趣,并且觉得自己还算一个成熟冷静的人,那么在面对一些跟你的偶像有关的剽窃事件时能以一种冷静的方式去看待,说不定你买彩票能中上一个特等奖。
当代流行音乐创作跟传统民间音乐的创作有什么区别吗?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在前人基础上的修饰加工和添枝加叶,这促进了流行音乐的发展和演变。不同的是,传统民间音乐靠口耳相传,没有曲谱也没有作者更没有版权;现代流行音乐的创作可以清楚地记录创作者的名字——同时它作为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被法律保护,并且作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固定到某种录音介质上,通过复制销售这种介质获得商业利益。当利益出现,就必须用法律来保护,于是有了更完善的版权法,这也让“剽窃”概念变得更加清晰,但也让界定剽窃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我看过很多“反版权”专家写的书,他们更主张一种共享精神。但是现实中他们的那套理想化的理论不堪一击,一定没有永远的原创,但一定有永远的利益。试想,如果世界上没有版权法了,只有小偷会认为会比现在更好。
后面讲的一些关于音乐剽窃的案例都是国外的,不涉及国内,主要是国内音乐剽窃都提不到台面。故你们大可放心,你的华语偶像不会在文中出现。
我希望能像讲故事一样,把过去音乐行业里发生的剽窃事件捋一遍( 一共十篇 ),这里面涉及到艺术方面的偷窃、启发、灵感、原创、模仿、诡辩……等等等等。可能你耐着性子看完这几万字,能明白一点流行音乐——这种用几分钟构成的一个作品,它与文学或绘画或是其他艺术有着完全不同的创作方式,它受限于音符和创作者的才华以及侥幸心理,或者,流行音乐本来就是一种在同类风格中衍生复制的艺术,它无可奈何地无法避免似曾相识的现象出现。当这些“相似”写进律师函或起诉书中,会产生什么戏剧性或荒诞效果呢?如果在这次漫长的“剽窃之旅”中你能欣赏到几出荒诞剧、了解一点点版权知识、开阔一下音乐视野(流行音乐中不光有周杰伦、五月天、新裤子或选秀节目,还有别人呢),同时还能通过欣赏音乐提高比抖音上的那些山寨还高一丢丢的音乐品位——所有涉嫌剽窃的歌曲都很好听,那我的这些字算是没有白码。
最后我还要善意提醒一下,在接下来的连载过程中:
1,当你不同意我文中的某些观点,请以你的观点为准,但不用贴出来告诉我。
2,如果我叙述的事实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所以,你要搞清楚两个概念,什么是 观点 ,什么是 事实 。
(具体案例从下期开始连载,欢迎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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