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师傅为什么说法律的源头是最简单的算法苗苗师傅/2023年08月19日/约 15 分钟 非常希望大家听一听这一期播客。桑本谦老师讲法律背后的逻辑。《法律简史》,凡是叫“简史”的,其实都不简单,“时间简史”“人类简史”,处理的是时间和人类这样的大题目,法律简史,要讲明白法律是怎么回事,这也是个大题目。这本书还有一个副标题,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作者桑本谦教授说,“法律的底层逻辑可以用数学来描述,它可能是个算法,任何事物的深层逻辑都可能是个算法”。越是复杂的东西,越需要简单的法则。那么桑本谦教授发现的算法是什么呢?以牙还牙。他说,我把“以牙还牙”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返还法则”,它可能就是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源头。返还原则,对刑法来说就是“杀人偿命”,对民法来说就是“欠债还钱”。从数学上看,没有比“返还法则”更简单的算法了,法律的历史就是从最简单的返还原则到复杂的法律制度的演化。本书作者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桑本谦说,这本书不是一本理论书,而是聊天,充满了漏洞,但也很直白,他不会把自己想不明白的事糊弄过去。他想通过讨论法律是怎么设计出来的来帮我们理解现行的法律制度。他说,具备常识的人都能看明白这部书。书中有很多生活中的事例,比如两辆车堵在一起了,谁来倒车?肯定是更方便倒车的那个人要倒车,法律设计上也会让成本更小的那个人负担更多责任。再比如,大家做事都喜欢留有余地,给别人留出“冗余”,照这个思路,我们就能理解行政上的“层层加码”是如何实现的,大家都喜欢留出点儿富裕来,各层干部也喜欢。不过,这本书并不都是这样的家常话,书中引用了很多生物学和生态学的研究成果,来深究人群是怎么聚在一起,如何制定规则。桑教授说,资深法律人所积累的社会知识,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比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更胜一筹,这本书中也有大量的知识,但不需要记忆,他希望读者能理解他的思考过程,然后开枝散叶,成为自己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提到法律的时候,总会想到公平和正义,但实际上法律所追求的可能是成本上的理性选择,司法的原始功能只是“定分止争”,避免纠纷的强度升级和规模扩张。法律的种种设计都根植于“以牙还牙”的返还原则,法律条文虽然很多,算法却很简单。这本书是随笔形式的,桑本谦先从自己的事聊起。他说多年前,他在一所中专教书,向同事借了一个碗,然后有意无意忘了归还,同事憋了大半年,找上门来说,您借我的碗,该还给我了。桑老师说,这碗我都用了这么久了,你怎么还好意思要回去啊。同事不要这个碗了,他管桑老师借了一把刀,当然,借走之后也不还了。两个青年教师再碰面,桑老师对同事说,借而不还,这在法律上构成侵占,我侵占了你的碗,你就侵占我的刀,以其人之道还诸其人之身,这就叫“同态复仇”。同事说,我可没想复仇,你拿了我的碗,我就找补一下。这句话就像一道闪电,让桑老师明白,刑法上的“同态复仇”和民法上的“等价赔偿”是一回事,他由此展开联想,刑法和民法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源头,这个源头是什么呢?人类最古老的制度逻辑是什么呢?桑本谦引导我们进行一个思想实验。假想我们被投入一个陌生的监狱,环境很危险,犯人会彼此伤害,某些人会采取激进好斗的策略,大打出手,某些人会采取保守的策略,忍气吞声,但大多数人可能会采取一个折衷的策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如果大家都采取这个策略,互不侵犯的秩序就形成了,政治学家霍布斯想象的自然丛林就是这么个状态。这种策略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者叫“一报还一报”,或者用《论语》里的话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圣人的话是伦理上的黄金法则,听上去非常温良,“以牙还牙”听上去就狠叨叨的,桑老师说,语言会影响我们的思想,“以牙还牙”还有一层意思是“以唇还唇”,执行这个策略,可以是相互打斗,也可以是相互亲吻,反正是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桑老师用了一个更学术的名词来替代以牙还牙,叫“对等返还”,这就是一种决策逻辑。我们听过的许多俗语,本质上都是“对等返还”,比如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来而不往非礼也”,“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不惹事,也不怕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还有“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等等。桑老师说,返还法则就是法律的“历史之根”,所有复杂的法律条款都是它演变出来的变体。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自然天性并不比返还法则更善良或更宽容,你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你,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考古学家提供给我们最早的成文法样本是《汉谟拉比法典》,这是3700多年前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时颁布的,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挖去别人的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打断别人骨头的人也要被打断骨头”,“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齿的人将会被敲掉牙齿”,这些条文都体现了返还法则的逻辑。桑老师说,抑制种群内部冲突,促进共生关系,这是一个制度性的遗传因子,早在亿万年前就广泛存在于生物圈,这不是人类的发明,制度基因的历史比法律制度要古老。那么,人类有没有能力去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安宁的社会呢?大家特别善良,有人打你的右脸,你就把左脸伸过去给他打,世界痛打我,我却报之以歌?答案是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社会就成为滋生坏蛋的温床,坏蛋肆无忌惮的欺负别人,非但不受到惩罚,还会受到奖励,坏蛋获得了生存的优势,坏蛋就会越来越多,到最后,好人越来越少,直到彻底消失。较低成本负责人类最早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同态复仇”,而后会考虑执行的难度、威慑的力度,才有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才有以惩罚替代复仇。但惩罚的形式是有限的,最多也就是死刑,在人类历史上,死刑其实也玩出了很多花样,凌迟处死,五马分尸,株连九族,火刑,古代的种种酷刑,就是要在死刑上面再加码,以表明极为恶劣的罪行会得到更血腥残酷的惩罚,这就是一种“对等返还”的思路。如今,我们文明了,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死刑,但像“罪该万死”这样的说法还保留着,对一个滔天大罪的惩罚是处死许多遍。这句“罪该万死”中暗含着一个尺度,那就是我们对罪行都标定了成本。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在比较成本。如果发生了糟糕的事情,我们就会问:这怪谁?换成法律语言就是谁应该对此负责。由此我们会通过成本比较来分配责任,比如两辆车在一条窄路上相遇,该谁倒车呢?一般来说,双方会比较一下各自倒车的成本,一边要倒5米,另一边要倒10米,显然,前者会倒退5米,让过对方的车辆,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则,“较低成本来负责”,所有的交通法则都是以此来设计的,“较低成本来负责”成为一条法律原则。比如“转弯让直行”,这是因为转弯车辆比直行车辆的速度更慢,车流更小,能以较低成本避免交通事故,“左车让右车”,所有车辆让警车让救护车让消防车,也是“较低成本来负责”。在许多司法实践中,我们都能看到“较低成本来负责”的原则,比如“买卖不破租赁”,你租了一个房子,在租期中,你的房东将房子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成了你的新房东,但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房东不能立刻把你赶出去,至少租期期满之前不能把你赶出去。因为你要搬家,生活规划就被打乱了,你要面对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而新房东的生活仍是按部就班的,他是较低成本那一方。法律的一项功能是减少不确定性,尤其是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要求人们遵守自己的承诺。再比如夫妻离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定抚养权的宗旨还是从成本考虑的,分裂一个家庭总是有损失的,法官要做的就是减少父母和孩子的损失之和,权责分配的法律逻辑要模拟市场的资源配置逻辑。我们可能听说过发生在郑州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医生和病人同乘一座电梯,病人在电梯里吸烟,医生劝阻病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双方发生争执,抽烟的人因情绪激动,死了。病人家属起诉医生,提出索赔。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都无过错,但医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才显得公平。二审法院改判医生完全无责任,改判理由是劝阻吸烟的行为和患者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桑老师认为,还是应该以成本来考虑这桩意外事件,在这起意外事件的责任分配,要比较双方的保险成本,看谁能以较低的成本购买保险。理论上,患者可以买事故险,医生可以买责任险,但实际上,只有事故险是可操作的,患者知道自己有病,有可能出事故,医生可不知道自己劝阻别人不抽烟,会把人给气死。这个保险费无从计算,保险范围也太宽泛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子涉及到侵权法和公平责任等法律专业术语,但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被气死的人通常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俗话和法律的逻辑是一样的。有一个思想实验非常有名,叫电车难题,一辆电车失控,司机没法停下来,但可以让电车转向。前面有五个工人在施工,电车会把五个工人撞死,另一条轨道上有一个工人在施工,司机可以转向,撞死一个人来挽救五个人,问题来了,如果你是司机,你怎么选?大多数人会选择转向,撞死一个挽救五个,这个做法是以效率为导向的。接下来是“公平版”的电车难题,还是一辆电车失控,司机没法停下来,前面有五个工人在施工,电车没有其他轨道,但轨道上方有一个桥,桥上有一个人在看风景,如果你站在桥上,知道把那个看风景的人推下去,就能阻挡电车前进,就可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你怎么选择?是推还是不推?绝大多数人选择不推,这个做法被认为是公平导向的。为什么都是牺牲一个人挽救五个人,大家更认可改轨道撞死一个,而不认可从桥上推下去一个呢?我们看桑老师怎么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桑老师说,不要被表面上死一个救五个来迷惑,仔细比较这两个版本的问题,就会发现其中区别很大,第一是决策人发生变化,本来只是司机决定谁死谁活,“公平导向”的版本却让局外人掌握生杀大权,这是权力的扩张。第二是受害人发生变化,本来只有另一个轨道上的工人有可能被牺牲掉,但在“公平导向”的版本中,一个局外人可能被桥上推下去,这是危险领域的扩张。无论权力扩张还是危险领域扩张,都会引发人们内心的恐惧。你本来平平安安过日子,哪儿有危险就躲着走,但允许局外人杀局外人,旁观者杀旁观者,这就麻烦了。你去医院看病,医院里有五个等器官移植的病人,把你杀了,救那五个人?这是一个多恐怖的世界。效率版的电车难题,司机来决定,死的救的都是现场的工人,这是相对封闭的场域。法律的一个功能是“事故降级”,换言之,是要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底层逻辑,我们再用一句俗话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法律要考虑的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1年,四川泸州有过一桩“二奶遗赠案”,死者去世前做了公证,把自己的部分财产赠给了二奶,二奶曾经照顾死者的生活,死者就给她留一些财产,但原配不答应。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养二奶违反公序良俗,还想拿钱,门也没有。这个裁决得到了很多人的喝彩,然而,继承法是把保护遗嘱的任务列在首位的,婚外性关系要受道德谴责和声誉受损的惩罚,但剥夺继承权是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样的判决当然维护了公序良俗,但似乎也在提醒一些人,要在去世之前做好财产转移的工作。这个判决到底是让事故升级了还是降级了,恐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的底层逻辑可能是一个简单的算法,但施行过程中的种种计算却会变得很复杂。我们知道了较低成本来负责,知道了法律也会有成本考量,就会对许多事情有新的认识,公平是有价格的,正义也是有价格,太贵的公平我们买不起,社会也承受不了。社会不可能为了实施正义而去侦破所有的案件。我们则要警惕权力的扩张和危险领域的扩张。实力界定权利1976年12月,位于赤道上的八个国家签署了一个《波哥大宣言》,宣称他们拥有其领土上空地球同步轨道的主权。与赤道平行的静止轨道是一项稀缺资源,同步卫星发射到那里比较好。但这八个赤道国家都是小国,没有发射卫星的能力,他们发这么一个宣言,是敲竹杠,我头顶上的天都是我的地盘,你要发卫星上去,就要给我交费。在国际社会,敲竹杠的事情很多,敲成功的也很多,但敲竹杠是要凭实力的,这八个赤道国家没什么实力,也就没有哪一个大国把《波哥大选言》当回事。同样的事情,有人能做,有人做不得,这个世界向来是不公平的。那么法律是不是追求平等的呢?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多么动人的说法。桑老师却说,这些话不能较真,所谓“法律上的平等”,更多是指“对同等人同等对待的平等”,而不是“对一切人同等对待的平等”,桑老师举了几个例子,刑法上对盗窃罪的量刑明显重于贪污罪,尽管平均来说,盗窃罪造成的危害并不比贪污罪更重,破案的难度也不更高;大麻对于人体造成的损害并不比烟草更重,但大麻属于违禁品,香烟从来都是合法的;诈骗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集资诈骗的量刑却轻得多,公司资本欺诈行为,比如抽逃出资、虚报出资,也是一种诈骗,但很少受到法律的惩罚。再比如小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大公司可以,法律明确规定发行股票的资格标准;小宗教通过精神控制改变人们的思想,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宗教这样做却没什么惩罚。这样来看,法律对于平等的追求不那么强烈,差不多就得,法律并没有去改变丛林法则。我们可能误以为法律和丛林法则是对立的,其实,法律和丛林法则是融为一体的,二者不能分离。因为实力界定权利,这是更根本的制度基因,丛林法则是法律的另一幅面孔,只不过盖着一层面纱。我们在生活中要先明白“实力界定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有些人天生就比别的人更强壮、更聪明、更漂亮,占有更多的资源,人生而平等,不是在描述事实,而是在表达愿望,往往还是在表达弱者的愿望。延伸到道德层面上,我们会发现,美德也需要实力做支撑,穷人不能像富人那样乐善好施,弱者也不能像强者那样除暴安良,儒家有一句名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说的是不同的实力,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人们不可能在野蛮丛林中永远厮杀,所以有了和平规则。我们可以把和平规则理解为一系列法律,禁止掠夺、盗窃、诈骗,同时承认劳动就有收获和先占先得,劳动者可以收获他的劳动果实,先占人可以拥有占有物。允许先占人拥有占有物的产权,这就是对现状的尊重。现状之所以优先,是因为改变现状的成本太大了,如果没有变量,维护现状总比改变现状容易。实力界定权利,先占者保护其产权,资源原先是怎么分的,会影响资源以后是怎么分的,这种制度基因会带来马太效应,强者多得就变得更强,强弱之间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所以我们看到,人类的贫富差距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先占规则至今还是确定产权归属的依据。比如打猎、开采矿产、使用水源、获得专利、注册商标和域名、获得卫星轨道和无线电波频率,这都是遵循先占规则的。我们排队占座、恋爱有先后规则,确定谁是第三者,都是遵循先来者的逻辑。先占规则可以促进生产,鼓励人们去探索新领域,法律通常不管以前的事,只是有限度的溯及过往,因为法律要减轻历史包袱。我们得接受有些黑暗和罪恶,不可能再得到法律的纠正,只能让时间慢慢埋葬。如果我们承认“实力界定权利”这条准则,那么再看桑老师给出的一个思想实验,假设有两个山头,一个山头上有老虎,另一个山头上最大的动物是刺猬,如果你是一只兔子,你选择去哪个山头呢?这个实验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权力,这一次的权力是力量的力,到底什么是权力呢?桑老师说,这就是一个人能支配另一个人的行动,用哲学家的话说,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我让你干什么,你就会按照我的要求去干,这就是我对你有权力。有些理论家认为,合约关系包含了对称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关系是单向的,是不对称的。但桑老师说,权力、身份或地位,都需要契约来保证,权力和合约既不对立也不能并列,合约只保证互利,不保证平等,稳固的权力是什么样子呢?你是支配者,我是被支配者,我选择服从,就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你要有概率让我做到这一点,换言之,你得让我得到好处,要么是胡萝卜要么是大棒,威逼利诱,才能创造出权力。权力关系也是一种交易,我卖掉了自由服从你,你得给我好处,哪怕你给我的只是安全。暴力最强者之所以有最大的权力,是因为大家都要用服从换取他的克制,我们看一些香港黑帮片,就能理解这一点。我们还能立刻看到,马太效应在这里又出现了,权力越强大,越容易变得更强大,用卢梭的一句话来说是这样的,获得第一个服从者,可能需要一场搏斗,获得一百万服从者,则是不可避免。我们要从这种生态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再来看两个山头的思想实验,就会认识到,东北虎、非洲象、北极熊等等,是生态群落上的“旗舰种”,有老虎,说明这一片山林的生态环境好,生活在这里的野兔是幸运的,被老虎吃掉,是小概率事件,如果山林中的旗舰种是刺猬,说明那里的生态环境很恶劣,还是赶紧逃离的好。定分止争国家垄断暴力,草民欲求不高,只要日子过得去,大多数人都愿意做顺民。诉讼是国家建立的纠纷解决机制,桑老师说,对解决纠纷而言,公平并不是最重要的,司法的原始功能只是“定分止争”,避免纠纷的强度升级和规模扩张。至于维护公平、伸张正义以及向社会释放正确的激励信号,都是附加上去的。在“定分止争”的意义上,错误的解决纠纷也比不解决纠纷要好,让你心服口服,自然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心里不服,行动上服了,那就结案了,完事了。我们要记住,诉讼和战争是同源的,所以打官司也是要打的,人们倾向于压缩暴力规模、缩短暴力时间,所以司法要解决纠纷,还要向社会释放信号,指引人们在未来的交易和生活中分配权利或分担责任。司法的功能有两种,一种是定止,一种是激励。很多时候,激励是很难的。桑老师说,真实世界里没有“正义金字塔”,只有“权力金字塔”,在文化多元、道德异质、阶层分化、利益冲突的社会,没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回事,没有统一的正义的标准,正义和公平这些词,很可能最早被当作形容词使用的,表达的是一种主观感受,日久天长,语义发生变化,被当成名词来使用,正义和公平就变成了法律追求的价值,好像世界上真有这两样东西似的。平等这个词也值得怀疑,“实力界定权利”的逻辑揭示了平等和互利难以兼得,选择互利就会牺牲平等,反之亦然。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的理解经历过两次变化,一次是进入法学院,从外行变成内行,完成司法考试,能以专业的眼光看法律。第二次变化是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发现实践中的法律跟书本上的法律不是一回事。桑老师说,法律人有可能会经历第三次认知变化,这本《法律简史》就是他自己的一次认知革命,是以过来人的身份在指点迷津。桑老师说,这样说不太谦虚,很少人把话说的这么直白,但我要把自以为是的道理讲清楚。这本书涉及到法律史、功利主义哲学、生态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也反映了桑老师所说的联结思维。点击阅读原文,听听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