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算是差强人意的侵权官司
一场算是差强人意的侵权官司
首先要感谢方皛律师的漫长枯燥且又辛苦的工作。
2024 年 7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2024)京 0491民初 2500 号民事判决书 —— 被告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侮辱,是指采用暴力或者语言等方式欺辱特定人,足以贬损该特定人的人格或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
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文章中发布 “套现135亿” “实现了 ‘无本万利’ 的神话” “蜂拥而至的韭菜让他收割了一茬又一茬”,被告对于上述言论未提供事实根据,属于诽谤性言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抗辩其作为转载方,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综合性网络平台运营方,未对于涉案文章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本院对于该项辩解意见不子采纳。
被告的行为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权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发布的内容涉及对原告的诽谤,势必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新浪网站 “新浪财经” 板块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10 时 30 分发布的标题为《李笑来的双面人生:10 万比特币套现 135 亿,却称:比特币是骗局》的涉案侵权文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站“新浪财经”板块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向原告李笑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李笑来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笑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最终,新浪遵守了判决,发布了致歉声明。不过,是在一个藏得很深、几个月更新一次的页面的某个角落里,加上了一个 “致歉声明” 四个字的链接:
该页面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coin/
该页面截图:
而那个链接点开之后,竟然是一张图片 —— 也就是说,致歉声明被故意做成了 “不可能被搜索引擎检索收录的内容”:
【致歉声明图片】
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一个人若是被泼了脏水,其实只能通过法律维权 —— 否则,难道要自己搞很多脏水泼回去吗?这不仅不现实,就算竟然真的不顾现实要去做,也实在是太累了吧?
此类文章,在网上铺天盖地流转很多年了,给我个人的名誉权造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呢?我自己完全无法估算。给我造成的心理影响呢?说实话我再坚强也没啥大用 —— 有时候我也惊讶,自己竟然没有崩溃。
用法律维权,总是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虽然自己感觉 “事实就放在那里” —— 那可是比一切雄辩都更清楚更有力的清楚且又简单的事实啊!可实际呢上,打赢官司真是难上加难 —— 要不然怎么一转眼就花了好几年时间呢?
终于打赢了。
现在终于有判决了,终于可以合理地要求被告 “依法消除影响” —— 哈!这样的结果,真的能消除那些过往的影响吗?
其实呢,从一开始就知道依法维权的结果总是不尽人意,但,也相信只要法律公平公正,终归会有个差强人意的结果…… 正是在不完美的世界里生存,才偶尔需要打官司 —— 若是这世界完美着呢,有什么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呢?
被告的做法,我个人虽然有点看不上,也无法满意,然而,毕竟被告还是遵守了法律的要求,服从了判决,无论用了什么样的方法,毕竟发布了《致歉声明》,并且,也的确有权 “在 24 小时之后撤掉致歉声明” —— 判决书说的是 “持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我觉得这样就可以了,甚至已经就算是不错的了……
当然,我还得继续忍受,因为那篇文章其实被转发得铺天盖地,哪儿哪儿都有。
从另外一个角度,这官司不打也不行。只能打。
然而,在官司可以打赢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忍受污名,也许只能是我生活中的一部分了。S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