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里头丨二里头遗址文化分期再检讨
二里头遗址文化分期再检讨
——以出土铜、玉礼器的墓葬为中心[1]
二里头文化一类遗存,在20世纪50年代发现之初曾被称为“洛达庙类型文化”[3]。1959年秋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现隶属中国社会科学院)洛阳发掘队开始发掘二里头遗址,在随后发表的简报中将所发现的“二里岗上层”以前的遗存分为早、中、晚三期,认为“早期当属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但与常见的河南龙山文化还不能衔接起来,尚有缺环;中期虽仅留有若干龙山文化因素,但基本上接近商文化;晚期则是洛达庙类型商文化”。“早中晚三期文化遗物虽有不同,但一脉相承的迹象却是明显的。”[4]因二里头遗址的文化内涵较洛达庙遗址更为丰富和典型,夏鼐将其称为“二里头类型文化”,后改称“二里头文化”[5]。至1964年,夏鼐在总结二里头遗址的发现时,仍认为该遗址“早期当属‘河南龙山文化’晚期”[6]。
1965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在二里头遗址1960年~1964年的田野发掘简报中,仍按地层堆积和陶器的变化,将遗址中早于“二里岗期”的遗存划分为早、中、晚三期,认为“三期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但属于一个文化类型”。三期遗存,就目前的认识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二至四期或稍晚。原来以该遗址命名的“洛达庙类型文化”,本不包括二里头遗址早期遗存即后来的二里头文化第一期遗存。但上述简报的作者并未对此作明确的解释或展开论证。
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又根据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基址的发掘划分出了更晚的“二里头遗址四期”遗存(笔者按:应为二里头文化四期,详后)。前此的早、中、晚三期分别改称为一、二、三期遗存。至此,二里头遗址的二里头文化四期分期方案正式提出,二里头文化四期说最终形成。目前,对二里头文化的这一界定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
首先,我们需明确地区分遗址分期和文化分期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遗址的分期,探讨的是不同考古学文化在同一遗址内堆积的先后问题。考古学文化的分期,是指一考古学文化所经历的历史的相对年代的划分”[7]。
早在二里头遗址1959年秋季的第一次发掘中,即已发现了仰韶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遗存,应属遗址第一、二期遗存;其后的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遗存应分别相当于遗址第三至六期遗存。但此后围绕二里头文化的分期,论述者对遗址分期与文化分期并未作严格区分,往往混用。上引1号宫殿基址发掘简报的提法即是一例。在正式出版的《偃师二里头》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遗址的文化堆积被分为六期。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为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第五、六期则属二里岗文化。已有学者指出,“所谓‘第五期’‘第六期’既不是整个遗址的文化分期,也不是二里头文化分期中的合适序数”[8]。
后来的发掘者又提出了“二里头五期”的概念[9],也并未言明其究竟属二里头遗址第五期还是二里头文化第五期。“二里头五期”晚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显然不是二里头遗址第五期;如其意指二里头文化第五期,则学术界一般认为这类遗存已不属于二里头文化的范畴,而应属二里岗文化[10]。因此这一概念并未得到学术界的认可。
我们在论述二里头遗址聚落形态的演变过程时,对遗址分期与文化分期作了明确的区分和对照[11]。本文所谈,是二里头遗址中二里头文化的分期。
关于原二里头文化早、中、晚期与一至四期的对应关系,有一个要澄清的问题是:二里头文化第四期是20世纪70年代“新发现的较以前所知三期更晚的遗存”[12]这一表述并不确切。实际上,第四期遗存自发掘之初即已发现。如《报告》定为第四期的遗存中,就有不少是20世纪50~60年代发掘的(据统计,其中地层单位29个、墓葬5座、灰坑11座)。上引表述源自1号宫殿基址发掘简报的提法,即“最近我们发现的二里头遗址四期的文化……比之于二里头遗址三期(即晚期)的陶器有较大的变化,和郑州二里岗期的陶器也有显著的区别”。正确的表述应是“1974年简报……首次提出二里头第四期文化概念。即将近年发掘的打破宫殿基址的灰坑、水井、墓葬等文化遗存从旧的第三期中分离出来成为第四期”[13]。
目前,对二里头文化出土铜器本身的分期,因材料不足、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形成系统的断代体系。同时,青铜器在当时属耐用珍罕品,器形变化频率不如陶器快,且使用周期长。从理论上讲,一件铜器的流传,应包括铸造年代、使用年代和下葬年代,铜器的铸造年代并不能代表其最后所属遗迹的年代。因此,仅靠铜器自身的风格特征对其所在遗迹加以明确断代,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在研究中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本文以出土铜、玉礼器(含礼仪性装饰品)的墓葬为主要讨论对象,是基于考古学对遗存单位分期可靠性的分级。一般说来,墓葬、房址、灰坑等遗迹以及地层诸遗存,在共存遗物的共时性上存在差异,断代的确切程度也依序减低。至于遗物分期可靠性分级,则有陶容器、铜容器和其他器物在断代确切性上的差异。因此,我们以变化频率快、敏感度强的陶器为确定分期的主要依据,在对出有铜、玉礼器的墓葬的讨论中,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共出有陶容器的墓葬上。相对而言,这些墓葬可以作较确切的分期。
已发表的二里头遗址出有铜、玉礼器的墓葬共有20余座[14],其中共出有陶容器并发表线图者仅11座(表1)。
依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陶器群所做的深入研究[15],在二里头文化四期划分的框架下,各期墓葬依其所出土的陶器都可具体地落实到该期的偏早或偏晚阶段,其分期依据兹不赘述。
需要稍加分析的是62VM22和75VIKM3。
62VM22在发掘报告中被定为二期。这座墓的陶器在一些场合被拆分为两期。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考古博物馆洛阳分馆》展品图录,将其中的爵、鬶定为二期,觚则定为三期[16]。也有学者指出该墓出土觚、爵的“期属或可调整”[17]。显然该墓随葬陶器间存在着早晚的差别。但由考古层位学的基本原理可知,一个不可再分的遗迹所属时代是唯一的,而判断该遗迹时代的标尺则是其内出土的最晚的遗物。
经查对原简报,其中披露了M22出土的鬶、小罐(报告称高领罐)的线图(该简报未按遗存单位发表器物),这2件器物当时被定为“晚期”即后来的第三期,说明发掘者原本即认定该墓属第三期。从陶器的制器作风看,其中的觚、爵的确较其他器物偏晚,具有三期早段的特征(图1),M22的年代应依此断定。最近已有学者把这座墓划归三期早段[18],是妥当的。二里头文化陶鬶至二期晚段已渐为盉所取代,到三期则基本不见。此墓出土陶鬶为二里头遗址中所见最晚的一例。
图1:中型墓62VM22出土器物组合
75VIKM3在发掘报告中被定为三期。该墓因出土了铜爵、铜戈、铜戚、玉戈和石磬等重要遗物而受到格外的关注(图2)。所出容器除铜爵外,仅有1件陶盉。铜爵从形制特征上看,时代稍早,可能属三期。但如前所述,作为耐用珍罕品,其铸造年代并不一定与下葬年代一致,因此不能仅据此将其所在墓葬的年代确切地判定为第三期。唯一1件陶盉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该墓年代的线索。
该陶盉(75VIKM3:10)为细砂灰陶。其顶部外缘线近直,而不似三期同类器那样顶面上凸。整器已前倾,足部变瘦,且实足根增高。这些特征,也与三期同类器整器直立、足部较肥,无实足根或实足根较小的制器风格有异,而是四期陶盉的特征(图3)。我们倾向于把这件器物归为四期早段,相应地,KM3也应属四期早段。当然,由于缺乏陶器组合,对这件陶盉期属的分析证据还嫌单薄,有待于检验修正。
由对上述铜、玉礼器墓出土陶器的分析,我们可对若干铜、玉礼器的年代做些探讨。就目前的材料而言,二里头文化第三期已出现青铜容器爵和大型玉礼器圭和璋等,但迄今为止可以确认的最早的青铜兵器属二里头文化第四期;而多孔玉刀、戈、璧戚等大型玉礼器的出现时间,也只能上溯至二里头文化第四期。
迄今可确认的最早的青铜兵器(戈75VIKM3:2、戚75VIKM3:1)应属二里头文化四期早段。二里头遗址发现的另一件铜戈(75III采:60)系采集品,《报告》归入第三期,缺乏层位学和类型学依据。
大型玉礼器如戈(75VIKM3:11、87VIM57:21)、璧戚(75VIKM3:13、84VIM11:5)、多孔玉刀(87VIM57:9)是迄今可确认的同类器中最早者,均属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另外出有玉刀、戈、圭、板、柄形器的墓葬如67IIIKM1,出有玉璧戚的75VIIIKM5均系农民取土所得,失去了层位关系和完整的器物组合,且无陶、铜容器共出。简报和《报告》定为第三期,无依据。另一座出土玉刀的墓82IXM5被定为三期,简报称共出有陶盉一,惜未发表图像材料,无从查考。
此外,在报告中,失去了层位关系的铜、玉器及其他采集品都被明确地归为某期,这些断代结论,还有待于确切的资料来验证。同时,我们注意到,与原简报相比,正式报告的分期方案有了若干变化,这或与发掘者所持二里头遗址三期兴盛、四期衰败的认识乃至相应的王朝分界观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19]。
最早的可确切分期的铜爵属二里头文化三期晚段(80IIIM2:1、2)。平底铜斝、有柱铜爵最晚至四期早段即已出现(84VIM9:1、2)。铜爵口部之柱可能自第三期起即已出现。1974年于IV区采集所得铜爵(采:65),有矮柱,原简报未推定该器物的期别,《报告》将其归为第四期,但并未述及分期依据。朱凤瀚据其形制将其定为第三期[20],应可信。就目前的发现而言,有柱与无柱两种铜爵并存于第四期,二者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早晚关系。因此,失去层位关系和器物组合的无柱青铜爵,不能全部遽断为第三期遗物;有柱铜爵也不能全部定为第四期。
75VIKM3、87VIM57中铜爵的铸造年代或稍早。
除铜爵外,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青铜容器还有盉一(86IIM1:1)、斝三(84VIM9:1、87VM1:2、V采M:66)和鼎一(87VM1:1)。其中,只有平底铜斝84VIM9:1因与铜爵和其他陶器共出于墓葬,可以确知其属于二里头文化四期早段,已如前述。其他4件中的3件虽冠以墓葬号,但均非科学发掘出土,无共存遗物,仅可推知出土于墓葬。这几件铜容器均被推定属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对此我们还可以略做分析。
铜盉86IIM1:1[21]顶部圆鼓,三足偏瘦而带棱,与一般所见陶盉及其后的二里岗文化铜盉不类。封口盉的铸造在技术上可能较敞口容器更为困难,这也许是二里头文化时期铜盉与同期陶盉形制不同的原因之一。
铜斝87VM1:2和铜鼎87VM1:1(图5)虽系农民发现并卖出,但由调查可知,与其共出的还有铜觚(?)和残石玉器各一件以及残陶器若干,报道者推断二者应系出自同一墓葬。
铜斝87VM1:2的形制和铸造技术与前述平底铜斝84VIM9:1均不同。其双柱、圜底的制器作风与登封王城岗WT245M49:1接近,只是腹下部的鼓凸程度和口部外侈的程度不及后者,应略早于后者。经观察,该器为三范制成,有从底部中心辐向三足、并垂直贯通足部和銴部外侧中线的范线,这是迄今所知青铜器中最早的外范采用三范的例证,这种制造工艺习见于其后的二里岗文化。
在目前所掌握的铜礼器材料中,尚没有与铜鼎87VM1:1形制接近者。可确认属二里头文化的铜爵和铜斝均为双外范铸造,因而三足横剖面呈弧边三角形。该鼎的三足横剖面则为菱形,与上述特征明显不同,而与二里岗下层文化铜爵和铜斝因用三外范铸造而三足横剖面呈菱形的特征相同[22],只是在其腹部外侧和底部没有范线。
综合形制和铸造技术两方面来看,铜斝87VM1:2和铜鼎87VM1:1的时代应属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下层文化之交;铜斝Ⅴ采M:66也应属这一大的阶段,唯其形制与二里岗下层晚段的铜斝相近,年代可能更晚些。
WT245M49属王城岗遗址,
C8T166M6、C8M32、MGM2属郑州商城,
其余属二里头遗址。
[1] 本文与赵海涛合著。
[2] 许宏:《略论二里头时代》,《2004年安阳殷商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文物出版社,1961年。
[4]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5] 夏鼐:《新中国的考古学》,《考古》1962年第9期。夏鼐:《碳-14测定年代和中国史前考古学》,《考古》1977年第4期。
[6] 夏鼐:《我国近五年来的考古新收获》,《考古》1964年第10期。
[7] 张忠培:《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8] 杜金鹏:《读〈偃师二里头〉》,《考古》2000年第8期。
[9] 郑光:《试论二里头商代早期文化》,《中国考古学会第四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郑光:《二里头陶器文化论略》,《二里头陶器集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夏商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靳松安:《“二里头五期”遗存分析及其相关问题》,《江汉考古》2004年第1期。
[11] 许宏、陈国梁等:《二里头遗址聚落形态的初步考察》,《考古》2004年第11期。
[12]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夏商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13] 郑光:《二里头陶器文化论略》,《二里头陶器集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14] 李志鹏:《二里头文化墓葬研究》,《中国早期青铜文化—二里头文化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
[15] 郑光:《二里头陶器文化论略》,《二里头陶器集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夏商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考古博物馆洛阳分馆》,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
[17] 杜金鹏:《读〈偃师二里头〉》,《考古》2000年第8期。
[18] 李志鹏:《二里头文化墓葬研究》,陈国梁:《二里头文化铜器研究》,《中国早期青铜文化——二里头文化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
[19] 许宏:《二里头1号宫殿基址使用年代刍议》,《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研究——中国·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6年。
[20] 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
[21]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考古精华》,科学出版社,1993年。
[22] 宫本一夫:《二里头文化青铜彝器的演变及意义》,《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
(原载:《南方文物》2010年第3期,原文有删节。现收入:许宏《焦点二里头》,巴蜀书社,2022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