鲨鱼战争:软骨鱼保护和开发利用间矛盾吗?
太长不看版:
1. 鲨鱼分为翅用鲨、肝用鲨和肉用鲨等多重概念,不同类型鲨鱼在水产加工行业中常被用于不同的领域,三者绝不能笼统地混为一谈。
2.鱼翅、鱼肝、鱼肉等均为重要的商品,尽管其在不同产业、不同消费市场中的需求量存在差异,但三者同样是可以带来高价值的渔业产品,并不存在“谁是谁的边角料”一说。
3.目前并不存在成熟且具规模化的软骨鱼养殖业,市面上所有的软骨鱼制品均来自渔业捕捞而非养殖。
4.软骨鱼保护工作所需要的是各国间的合作与共识,而并非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责任,任何试图将全球软骨鱼资源的衰退归咎到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都是“霸权主义”的体现。
5.软骨鱼的保护与作为渔业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之间并不矛盾,而科学的种群监测与评估是平衡两者间关系的重要指标。
2024年12月2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发布了一份由来自全球各地353个研究团队所共同完成的《全球鲨类、鳐类及银鲛类现状调查报告(The global status of sharks, rays, and chimaeras)》,对全球158个国家及地区的软骨鱼的生物学、渔业捕捞、贸易、种群状况、保育等情况进行了综合报道。这份文件总页数超过2000页,是继2005年发布上一份报告后的又一重大软骨鱼类综合调查成果(在本文的“阅读原文”中,您将可以看到这份报告的原文件)。报告内容表明,如今,全球范围内的软骨鱼类仍面临着人类活动所带来带来的多重威胁。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2022年年初,某些“公知”突然在网络上发起了一场针对鲨鱼保护的“舆论战”。他们口口声称,“保护鲨鱼”只是西方势力为了打压中国鱼翅加工业而设下的“骗局”;导致鲨鱼濒临灭绝的责任应该在西方各国,而并非在于中国;鱼翅只是鲨鱼加工行业的“边角料”,并非导致鲨鱼濒临灭绝的原因。继续往后讲,甚至把10年前针对野生动物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与近年来西方反华势力煽动“不让中国人吃肉蛋奶”联系到了一起。总而言之,在这些“公知”眼中,中国似乎并不需要开展软骨鱼类的保护工作,毕竟,我们对于全球软骨鱼数量急剧下降的现状“并不负任何责任”。
与此同时,另一些同样极端的“环保投机分子”同样也在谴责国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不作为”。他们主张将所有软骨鱼类全部列入保护名录,禁止一切形式的渔业开发利用。他们到处宣传着自己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甚至会通过批判渔业学者、网暴渔业从业人员等方式去“伸张正义”。在他们眼中,任何形式的软骨鱼加工和利用都是不合理的,都需要得到遏制和制裁。
这样一来,在两拨人的争辩声,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僵局:鲨鱼到底是要保护,还是要开发利用?在处理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的诸多问题时,我们总会面临着类似的“抉择”。但很显然,“极左派”和“极右派”的存在,均会混淆正常人的视听,从而影响我们的正确判断。有关“鲨鱼问题”展开的讨论,仿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无止境“战争”,正因如此,我们才更需要抛开这些过于主观且情绪化的言论,进而更好地用客观、理性的视角,透过现象去看本质。而这,正是这期推送所想为大家传达的。
中国人消费了多少鲨鱼?
首先,我们来讨论最为核心的问题,中国是主要的鲨类捕捞和消费国吗?
在世界粮农组织(FAO)于2015年发布的《全球鲨鱼制品消费现状(State of the global market for shark products)》中,给出了2001-2011年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的软骨鱼类捕捞总量数据,可以看到,中国台湾省在其中排行第4名,平均年捕捞量43869吨,仅次于印度尼西亚、印度和西班牙。而到了2018年,台湾省的软骨鱼类捕捞量相对出现下降,但捕捞总量仍保持在30263吨上,综合排名第六位。而在这一排行榜中,中国大陆则远远排在40名开外,这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沿海相对较少的软骨鱼渔业资源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可能存在部分软骨鱼类渔获物未被统计入内的情况,但无论如何,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大陆都绝非软骨鱼类渔业的生产重心地区。
那在消费量上呢?FAO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2011年间,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大陆均位于全球鱼翅进口量的榜首,其中排名第一的香港,年平均鱼翅进口量达到了10480t,被誉为“世界鱼翅交易中心”。台湾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排名同样也不算低,分别位列第5名和第8名。必须承认的是,身为鱼翅食用传统发源地的中国,同时也拥有着全球最大的鱼翅消费市场。尽管近年来全球鱼翅市场相对有所缩小,但时至今日,香港及中国大陆仍是全球范围内最大的鱼翅集散地及消费地。
这其中涉及的物种究竟有多少种呢?据一项于2014-2015年在香港鱼翅市场开展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当地的鱼翅贸易至少涉及了76种不同的软骨鱼类,来源几乎遍及全球各地。而这,仅仅是当地鱼翅贸易涵盖面的冰山一角。为香港及中国大陆提供鱼翅货源的包括西班牙、印度尼西亚等重要的鲨鱼捕捞国,且有较大的贸易量。而2000-2011年的全球鲨鱼肉制品进口排行榜,中国大陆同样排在了第7名的位置,虽远不及韩国、西班牙等排名头几位的国家,但年平均进口量也达到了4622t。而在贸易额方面上,中国的鲨鱼制品贸易额也占到了全球的约5%。直至近年来,随着相关进口渠道的限制,这一数字才有所下滑。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中国同样是全球鲨鱼制品贸易中重要的一环。
数据来源: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2015) State of the global market for shark products.
“不都是鲨鱼吗?怎么还有区别”
某些“公知”口口声声声称,造成鲨鱼濒危的真正原因是西方市场对于鱼肉制品、肝油和角鲨烯的庞大需求,和中国的鱼翅消费市场无关。但是,考虑到鲨总目是一个有着500多个物种的庞大家族,不同鲨鱼物种之间的差别可能比人和狗的差别还要大,不同鲨鱼所对应的利用方式,自然也不可同日而语。此前我曾走访过诸多鲨鱼加工厂,令我吃惊的是,在这里,这些并未接受过专业分类知识的从业者,竟然能够大致辨认不同的鲨鱼物种,并对其采用不同类型的加工方式,其专业素养,比起那些把所有鲨鱼都混为一谈的“公知”们,好了不知道几个量级。在渔民和渔产品加工者眼里,依据主要利用部分的不同,这些鲨鱼通常被分为如下三个大类:
肉用鲨,即主要利用部分为肌肉的鲨鱼,下游产品为各种鱼肉制品。这类鲨鱼的肉质较佳,氨味小,适合肉用。包括翅鲨/Galeorhinus galeus、白斑角鲨/Squalus acanthias、小斑猫鲨/Scyliorhinus canicula、斜齿鲨/Scoliodon spp.、星鲨/Mustelus spp.、须鲨/Orectolobus spp.、扁鲨/Squatina spp.、斑竹鲨/Chiloscyllium spp.、鲭鲨/Isurus spp.、鼠鲨/Lamna nasus、长尾鲨/Alopias spp.等。
肉用鲨的代表——小斑猫鲨/Scyliorhinus canicula。 ©Erling Svensen
翅用鲨,即主要利用部分为鳍的鲨鱼,下游产品为鱼翅。这类鲨鱼往往体型较大,有着较大的背鳍或胸鳍,翅针(即软骨鱼鳍中的细丝状结缔组织)粗长绵软,加工出的鱼翅晶莹剔透。包括大青鲨/Prionace glauca、鼬鲨/Galeocerdo cuvier、真鲨/Carcharhinus spp.、鲭鲨/Isurus spp.、长尾鲨/Alopias spp.、双髻鲨/Sphyrna spp.、柠檬鲨/Negaprion spp.等。
翅用鲨的代表——镰状真鲨/Carcharhinus falciformis。©Matthew During
肝用鲨,即主要利用部位为肝脏的鲨鱼,下游产品为鱼肝油及角鲨烯。这类鲨鱼多为深海鱼类,其体内有较大比例的肝脏,且肝脏内含有较高浓度的角鲨烯等多不饱和烃类。包括铠鲨/Dalatias licha、刺鲨/Centrophorus spp.、田氏鲨/Deania spp.、荆鲨/Centroscymnus spp.等。
肝用鲨的代表——颗粒刺鲨/Centrophorus granulosus。 ©Andy Murch
以上三类利用类型,仅仅是鲨鱼加工行业中最为主流的三大支。其它的加工利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鱼皮、鱼肚(由鲨鱼胃加工而成,用于食用)、鱼唇(目前多由鲨鱼尾柄处的皮肤加工而成)、鱼骨(主要指鲨鱼的脊索)、颌骨及牙齿等。一言以蔽之,一种鲨鱼虽可以有多种利用类型,但各利用类型所涉及的鲨鱼物种并不完全重叠,因此不同的鲨鱼在加工领域并不可同日而语。
或许很多人会问,干嘛分的这么细?不都是鲨鱼吗?
举个例子,据肝用鲨加工行业中最为重要的目标产物——角鲨烯,在不同鲨鱼中即存在显著的含量差异。研究表明,鲨鱼加工行业中常用的肝用鲨中,其肝油内均含有较高浓度的角鲨烯,其单位质量(每100g)肝油中角鲨烯含量达到了60-90g;而几种典型的翅用鲨,其角鲨烯单位含量则不足1g。很显然,在提取角鲨烯方面,翅用鲨并无法取代肝用鲨,自然也完全不存在“鱼翅是鱼肝油的边角料”一说。
在加工需求方面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生产导向的渔业捕捞及加工活动,进而对不同类群的鲨鱼种群产生影响。例如,分布于东北大西洋海域的欧洲扁鲨/Squatina squatina即是因其分布区内居民对鲨鱼肉的需求而遭到过度捕捞,如今已在其大部分分布区内区域性灭绝,仅在北非及加纳利群岛一带仍存在相对健康的种群;而分布于澳洲东部及新西兰海域的哈氏刺鲨/Centrophorus harrissoni,其种群所面临的一大致危因素便是以肝用鲨为目标产物之一的深水延绳钓。很显然,这些物种种群的下降与鱼翅贸易并无直接关系。同样的,一些大型翅用鲨所面临的种群危机,显然也并非像某些“公知”所说的那样,应当完全归咎于角鲨烯及鱼肝油提炼业。
数据来源:刘纯友,马美湖,靳国锋,耿放,王庆玲,孙术国(2015)角鲨烯及其生物活性研究进展.
曾几何时,扁鲨/Squatina squatina曾广泛分布于整个东北大西洋海域,是当地重要的肉用鱼类,但如今受过度捕捞影响,这一物种如今已在其大部分历史分布区中绝迹。 ©Lluís Masuet
尽管大型鲨鱼的鱼翅重量仅占其总重的约5%,但其单位价值却居于各类鲨鱼制品之首。基于在广西、广东、福建等地进行的市场调查,仅是大型真鲨科物种制成的鱼翅,单价便高达3000-8000元/kg不等。相比之下,鲨鱼肉加工后的制成品单价仅为30-50元/kg,鲜鲨鱼肝的价格约为50-70元/kg,鲨鱼皮干制品单价约为300-600元/kg。而根据《我国鲨鱼资源利用和监管机制现状》中提供的数据,鲜鱼翅到岸价格约为42000-96000元/t,因鲨鱼种类、出翅率而异;带鳍鲨鱼收购价约为20000元/t,不带鳍鲨鱼收购价约为13000-15000元/t(该数值仅供参考,我们在浙江及福建一带调查走访,得到的鲨类整鱼批发价格约为8000-10000元/t)。即使是按照比例进行计算,在大型鲨鱼加工行业中,鱼翅也是各种产品中附加值最高的产品。本就是高价值的主要目标产物,到了某些“公知”口中却非得被说成是不值钱的“边角料”。别的不说,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对鲨鱼加工行业的污蔑——好端端的高产值产业,被硬生生打上“回收边角料”的标签,多少有点不合适吧?
那么,是否存在针对鲨鱼的专捕渔业?
尽管在日本、墨西哥等国确实存在以鲨鱼为主要目标的专捕渔业,但如今在全球范围内来看,大多数的鲨类渔获物都来自于渔业兼捕。就综合价值而言,鲨鱼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远不及金枪鱼、鳕鱼等产量更大、商业价值更高的主要目标鱼种,因此商业捕捞过程中,通常并不会将鲨鱼视为主要渔获物。但兼捕所带来的危害同样不容小觑,目前,兼捕是诸种软骨鱼类所面临的头号威胁。
历史上,针对鲨鱼的专捕渔业曾一度十分普遍,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颇受争议的“割鳍弃鲨”行为。在20世纪下半夜叶至21世纪初,为了更好地节约库存,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诸多在公海海域从事捕捞业的渔民会利用延绳钓等方式捕捞大型鲨鱼,在鲨鱼上岸后,渔民会只留存大型鲨类的背鳍及胸鳍,然后将剩余的部位扔入海中。很显然,这种行为的动机,正是因为高价值的鱼翅——渔民总不会蠢到把真正有价值的产品扔掉,只留下不值钱的“边角料”吧?正因如此,彼时相当部分的公海软骨鱼产量统计量,实际上是仅仅统计了上岸的鱼翅重量,其背后真实的软骨鱼捕捞总重将会更加触目惊心,遗憾的是,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其确切数字。抛开其它方面不谈,这种行为本身即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所幸,割鳍弃鲨行为如今已在公海海域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领海内被明令禁止,仅在少部分海域仍然偶尔存在。同样的,针对刺鲨、角鲨等肝用鲨而开展的“割肝弃鲨”行为也曾存在于部分海域,如今同样受到了相关法律的制约。
割鳍弃鲨的禁止是否真的有利于鲨类的保护?有关这一方面,目前仍存在不小的争议。2024年,一项基于统计调查的研究报告指出,对割鳍弃鲨行为进行限制的地区,其板鳃鱼类捕捞量并未出现明显减少。部分观点认为,相较于割鳍弃鲨,整鱼上岸会助长对其他软骨鱼产品的消费市场规模,从而反作用于软骨鱼的捕捞行业。但就目前来看,这一观点仍需要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加以佐证。
鱼翅即是原罪?
鱼翅贸易是怎么开始的?我们不妨先引用一段某“公知”所做视频中给出的原话:“鱼翅和鲨鱼肉产业是互补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是先有欧美人的捕鲨作业,而后才有的鱼翅和鱼肉贸易。并不是因为鱼翅消费才导致的鲨鱼种群变少,而是相关国家的渔业的开发衍生了鱼肉和鱼翅贸易。”
真是一派胡言。但凡学过经济学的都知道,生产导向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而并非像这位专家说的那样颠倒过来。更何况,西方国家的大规模商业捕捞时代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而早在此数百年之前,鱼翅便已作为奢侈品被端上王公贵族的餐桌了。
鱼翅作为高档食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中国,有关其最早的官方记载来源于《宋会要》,据学者推测,尽管鱼翅在当时便以成为宫廷贡品,但却并未在宫廷饮食中成为主流。直到明代,鱼翅的地位才开始一路走高,不仅成为了宫廷宴席中的常客,更是被列入“水陆八珍”之中。《明宫史》中即有“先帝(指明熹宗)最喜鲨鱼翅筋”的记载,证明当时鱼翅已备受封建统治者的喜爱。到了清代,鱼翅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清稗类钞》中写到:“清时宴客,整席者,以烧烤席为第一,燕菜席为第二,鱼翅席为第三,海参席为第四,蛏干席为第五,三丝席为第六。”可见彼时鱼翅已作为达官贵人宴请贵客的重要菜品。而到了同光年间,鱼翅成为了“御膳钦点”,也引得官绅纷纷效仿,最终成为奢侈宴饮的象征,并一直持续至今。
时至今日,鱼翅仍被视作权力和财富的象征,这种象征性在中国境内已持续了上百年的时间。上图为香港一家海鲜干货店铺前用作招牌的“天九翅”——鲸鲨/Rhincodon typus(右侧)及姥鲨/Cetorhinus maximus(中侧及左侧)的胸鳍和背鳍。©Stan Shea
是不是发现问题所在了?鱼翅从来便不是平民食材,其作为食材的存在,一直便与权力和奢侈如影随形。普通老百姓本很难吃到鱼翅,其主要消费人群,向来便是追求奢靡生活的上层阶层。显然,类似的奢侈之风与在当下我国基本国情背景下提出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相悖,因此鱼翅市场的缩水,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是必然的。
事实上,国内鱼翅市场规模的缩水并不像某些“公知”所声称的那样,完全是拜所谓的境外NGO“恶意宣扬”所致。2013年12月8日,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即明确规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这个时间节点与中国境内的鱼翅市场规模出现大规模缩减的时间几乎吻合。不可否认的是,反腐倡廉的大力推行,毫无疑问会对奢侈品市场产生影响,这其中便包括鱼翅制品。这一举措的出台,不仅加强了廉政建设,更是间接促进了大型翅用鲨的保护工作。而一些所谓“公知”则对此举措“不依不饶”,甚至对其进行抨击,称其在“打击中国鱼翅产业”“剥夺中国人吃鱼翅的权利”,而忽略了其在反腐败建设中的更深层意义。这帮指鹿为马的“公知”所代表的究竟是谁的利益,想必也无需多言。
鱼翅菜品绝非平民百姓的日常所需,其主要消费人群,往往在于追求荣华富贵的上层阶层。©CGTN
除了在社会风气方面的影响外,食用鱼翅存在的最大问题当属“生物富集”:生物会从周围环境中摄入并富集部分难分解的污染物,且这些污染物还会沿食物链进行传递,也就是说,营养级越高的生物,体内富集的污染物浓度也就更高。而一旦人类食用了这些体内富集高浓度污染物的动物后,便极有可能引发中毒反应。这一问题并非仅存在于鲨鱼身上,食用任何高营养级的生物制品都会存在此类的风险,1956年在日本爆发的“水俣病”事件,即是生物富集对人类产生危害的经典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鱼翅所使用的主要是生长周期较长的高营养级大型掠食性鲨鱼,因此其污染物富集风险显然是较高的。同样,类似的富集问题并不单单局限于鱼翅,食用大型掠食性鲨鱼的鱼肉、鱼皮、鱼肝油等制品亦会存在类似的风险。
1956年,日本熊本县爆发了震惊全球的“水俣病”事件,受害者数多达上万人,其起因便是日本氮肥公司将含汞污水排入当地的水俣湾内,污染物随食物链在大型鱼类体内不断富集,最终导致食用鱼产品的居民产生中毒反应。上图为这一事件后走上街头抗议的民众。 ©W. E. Smith
我始终不认为,消费鱼翅就一定要被打上是“原罪”的标签——前提是鱼翅来源正规,且来自非保育物种。毕竟,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除了3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大型鲨鱼——鲸鲨/Rhincodon typus、姥鲨/Cetorhinus maximus及噬人鲨/Carcharodon carcharias外,企业及个人加工、销售、食用由本国国内加工及合法报关进口的鱼翅制品均属于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吃不吃鱼翅事实上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这是他人无权干涉的,也没必要去进行所谓的“道德绑架”。但无论如何,从个人健康角度来说,是否要选择食用鱼翅等具有高污染富集风险的食品,还需要消费者进行三思。
历经近1200年的发展,鱼翅产业已经发展出了一定的分类和评级制度。虽然在外行人看来同为鱼翅,但对于销售商而言,不同鱼翅在所用物种、尺寸、品质等方面的差异,往往决定于其价格的高低。在两广及香港一带,当地的加工厂和鱼翅销售商甚至会根据加工所用物种的不同对鱼翅进行分类。而借助于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些针对鱼翅的俗名竟能与分类系统中的物种实现大致对应。从某种程度上讲,仅是根据鱼翅的俗称,我们便可以大致确定其原主的身份。当然了,如果想要更加精确的鉴定结果,我们还需要辅以形态学及分子层面的手段加以确认。
数据来源:S. C. Clarke et al.2006) Identification of shark species composition and proportion in the Hong Kong shark fin market based on molecular genetics and trade records.
值得一提的是,鲨类并非鱼翅贸易的唯一受害者。来自锯鳐科/Pristidae、圆犁头鳐科/Rhinidae、蓝吻犁头鳐科/Glaucostegus的大型物种同样是高档鱼翅的重要来源;诸如犁头鳐类、鳐类甚至是银鲛类等软骨鱼类,亦可被用于鱼翅加工行业中。在香港鱼翅市场中开展的物种调查研究中,即出现了新西兰兔银鲛/Hydrolagus novaezealandiae、叶吻银鲛/Callorhinchus callorynchus等令人匪夷所思的银鲛类物种。事实上,锯鳐、圆犁头鳐、尖犁头鳐等物种的鱼翅质量甚至要远优于一些大型鲨类,因前者更为稀缺,因此售价也要更高,被誉为“翅中之王”。受此影响,这几类大型底栖鱼类同时位列受过度捕捞影响最为严重的软骨鱼类类群之列。
上图中的鱼翅由圆犁头鳐/Rhina ancylostoma(上)和尖犁头鳐/Rhynchobatus spp.(下)的背鳍制成,在鱼翅市场中被称为“群翅”,其质量甚至要高于诸多大型鲨鱼的鱼翅。©Cheuk Yu Hau et al.
同样的,诸种小型鲨鱼虽不是常规的翅用鲨,但却同样有可能出现在鱼翅市场中。基于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结果已证实,香港的鱼翅市场中同样存在尖吻斜锯牙鲨/Rhizoprionodon acutus、星鲨/Mustelus spp.、隙眼鲨/Loxodon macrorhinus等诸种小型鲨鱼,甚至还有少量的深水田氏鲨/Deania profundorum、铠鲨/Dalatias licha、刺鲨/Centrophorus spp. 等传统意义上的深海肝用鲨类。
哎,不是说非翅用鲨没法用于鱼翅业吗?怎么还出现在鱼翅市场中了?
我们应该搞清楚一点,非翅用鲨的定义并非“无法用于鱼翅加工业”,而是“无法产出大规格、高品质的鱼翅作为主产品”。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鲨鱼均可用于鱼翅加工,但由于小型鲨鱼加工出的鱼翅,本身就存在尺寸小、质量差等问题,自然难等大雅之堂。通常情况下,这类小型鱼翅会被集中压成“翅饼”,或是作为“散翅”低价出售。
如果真的要消费鱼翅,这类小型鱼翅其实是最适合选择的类型。一方面其价格实惠,另一方面,由于小型鲨鱼生长周期较短、营养级较低,因此富集问题也会相对较轻。但一些公知却声称“国内的鱼翅加工厂早已用产量大的小型鲨鱼作为替代品,彻底取代了大型翅用鲨的鱼翅市场需求”。无论加工手段如何,小型鲨鱼加工出的鱼翅在质量上都永远无法与大型鲨鱼相提并论,中低端产品能够彻底取代高端产品的消费市场吗?很显然是无稽之谈。
北海某商业街中销售的鱼翅,由大吻斜齿鲨/Scoliodon macrorhynchos的背鳍和胸鳍加工而成,即使是在物价普遍偏高的旅游景点,其售价也仅有280元/斤,很显然无法与大型鲨鱼制成的高档鱼翅同日而语。 ©洛澜
某些善于偷换概念的“公知”常常喜欢将“国内鱼翅市场萎缩”与“西方势力限制中国渔业发展”混为一谈,尽管两者都是确乎存在的事实,但考虑到中国既不是世界范围内主要的鲨鱼捕捞国,鲨鱼等软骨鱼类同样也不是国内渔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鱼翅亦不是广大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强行将两者联系起来,似乎确实过于牵强了些。“反腐倡廉”运动的大力推行、群众消费观念的改变、生态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等多方因素,才是导致鱼翅需求量下降的真正原因。然而这些“公知”眼里看不到事实,他们想做的,无非只是通过搬弄是非,借机煽动群众情绪罢了。毋庸置疑,其心可诛。
随着“公知”对于所谓“鲨鱼保护‘骗局’”的夸夸其谈,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这样的言论:历经多年发展,国内本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鲨鱼养殖产业链,可以不再通过捕捞鲨鱼便可以满足鱼翅市场的需求,但受境外势力的舆论攻击,国内的鲨鱼养殖及加工产业最终被无情地扼杀。
乍一听,这种说法似乎“有鼻子有眼”的,但是只要稍微接触过水产养殖领域,我们便可以发现其中的端倪。但凡一种鱼类想要实现商业化养殖,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可以适应大规模的集约型养殖环境。
2.可以在养殖环境中实现稳定的批量繁殖。
3.生长速度快,养殖周期相对较短。
4.对饲料的要求较低,饲料转化率较高。
5.在养殖场中对于常见病害及环境变化波动有较强耐受性。
6.有较高的市场接受度,可以为养殖户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7.养殖成本要低于同种的捕捞成本,或者养殖品质较捕捞品质显著更好。
这些要求的限制,似乎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全球范围内已知的海洋鱼类共计多达约1.7万种,但能够实现商业化养殖的鱼种却只有百余种,比例仅有约1%。目前并没有任何软骨鱼类能够完全满足以上的7条要求,因此想要实现软骨鱼类养殖问题,我们只能从一些与这些标准较为接近的选项中尝试——比如说,条纹斑竹鲨/Chiloscyllium plagiosum。
早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国内的渔业便发现了条纹斑竹鲨存在抗逆性较强、易于在圈养环境下繁殖等诸多优点,并开始尝试攻克其商业化养殖难关。2016年,广东省湛江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与湛江市东海昇达养殖有限公司合作,以野生条纹斑竹鲨作为亲鱼,开展人工繁殖和养殖试验,并取得了初步成功。但由于条纹斑竹鲨对饲料要求较高,肉料比较低,且需要养殖2-3年才能达到上市规格,养殖周期过长,且养殖成本远高于野捕成本,因此其商业养殖迟迟未能得到大规模推广。
既然条纹斑竹鲨这样的小型底栖性物种都无法实现商业化批量养殖,那就更不用提对饲养环境要求更高的中大型巡游型鲨类了。由于存在需要空间大、性成熟时间长、繁殖率低等特点,中大型鲨类的圈养繁殖对于诸多大型水族馆来说都是不小的难题,更别提饲养条件更为局限且追求利益化的养殖场了。我们完全没必要去用“养殖”当作市面上鲨鱼制品的“遮羞布”,尽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软骨鱼捕捞本身就是世界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好种群评估与监测,实施资源开发与养护举措并行,在保证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开展软骨鱼渔业,那么食客就没必要有负罪感。
人为刀俎,鲨为鱼肉
相较于消费市场局限于东亚、东南亚地区的鱼翅,由于价格相对低廉,鲨鱼肉的消费群体要更加广泛,其消费市场可谓是遍及全球。据FAO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2011年间,全球鲨鱼肉贸易额同比增长46%;相比之下,同期全球鱼翅贸易额的增长程度只有16%。即使是在年全球鱼翅市场规模缩减之后,全球市场对于软骨鱼肉制品的需求量也仍在与日剧增,如今,全球软骨鱼肉制品贸易总额已增长至同期鱼翅制品贸易总额的1.7倍——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何在2013年后鱼翅市场出现大规模缩减的同时,软骨鱼捕捞总量却下降缓慢。
和某些保护组织宣传的“鲨鱼肉因具含有大量用于调节渗透压的尿素,因此食用起来会有刺鼻的氨水味”不同,诸多鲨鱼的肉质事实上相当不错,加上肉中无小刺,因此常常被作为食用鱼类端上餐桌。但需要注意的是,肉用鲨的概念同样不与翅用鲨存在大面积的重合,大多数翅用鲨的肉质因肉质差、含水量大等原因,并不适合食用;而肉用鲨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型鲨鱼,因各鳍尺寸过小,同样无法用于加工高质量的鱼翅。
人类食用鲨鱼的历史由来已久:在地中海沿岸,当地人早在古罗马世代便开始捕捞和食用诸种扁鲨/Squatina spp.及斑点猫鲨/Scyliorhinus stellaris;在东非沿海地区,几个世纪以来,当地人一直将鲨鱼肉作为重要的蛋白质来源,当地人甚至会将鲨鱼肉用盐腌渍,以便于保存和运输;而在东亚,浙江井头山等新石器时期遗址贝丘中出土的鲨鱼椎体,则将人类捕捞、食用鲨鱼的历史前推至新时期时期……
时至今日,鲨鱼肉仍在全球各地的餐桌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了直接鲜食外,人们还会用盐渍、烟熏、晾晒、发酵等多种手段对鲨鱼肉进行加工。中国台湾的鲨鱼烟、印度的咖喱鲨鱼肉、冰岛的“hákarl”(当地由小头睡鲨/Somniosus microcephalus鱼肉发酵而成的传统食品)、法国的时蔬炖鲨鱼、澳大利亚的炸鲨鱼排,都是全球鲨鱼肉菜品中的代表。
充满地中海风情的时蔬炖鲨鱼,其主要采用小型猫鲨或角鲨的肉为原材料烹饪而成。 ©Sabine De Gaspari
冰岛的传统美食“hákarl”,由小头睡鲨/Somniosus microcephalus鱼肉发酵而成,由于这一物种肌肉内含有剧毒的氧化三甲胺,因此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才能用于食用。 ©Johanna Sigurðardóttir
除了用于食用,宠物食品加工也是近年来肉用鲨的重要利用途径。根据耶鲁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在2022年针对新加坡境内宠物食品的抽样分析结果,其抽样调查中31%的宠物食品中检测出了鲨鱼肉成分。而用鲨鱼骨或整条小型鲨鱼加工而成的“宠物磨牙棒”,在中国、泰国等地的宠物用品市场上也同样常见。但在多数情况下,宠物食品的配料表中并不会直接标注含有鲨鱼成分,而多是以“海鱼(Ocean fish)”或“白鱼(White fish)”等较为隐晦的词语出现在配料表中,这也导致大部分消费者难以察觉这些宠物食品中的鲨鱼肉成分。
由鲨鱼肉加工而成的宠物食品,近年来随着宠物相关产业的不断发展,价格相对低廉的鲨鱼肉正被广泛应用于宠物食品加工行业中。 ©Jaws Pet Food
和鱼翅一样,鲨鱼肉同样存在生物富集的问题。但考虑到肉用鲨中有相当比例的物种为生长速度快、营养级低的小型种,因此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同样,一些肉用鲨也是过度捕捞的受害者:被欧洲人视为传统食用鱼类之一的白斑角鲨/Squalus acanthias,其东北大西洋种群即较19世纪初的历史基准下降了95%以上;而同样身为重要肉用鲨类的翅鲨/Galeorhinus galeus,在过去约80年间,其全球种群下降了近80%。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部分肉用鲨和翅用鲨所面临的窘境是相似的。
西北大西洋海域的白斑角鲨/Squalus acanthias,除了东北大西洋海域外,西北大西洋一带的白斑角鲨种群亦曾受到过专捕渔业过度捕捞的严重威胁。 ©National Ocean Service
美国加利福尼亚沿岸海域的翅鲨/Galeorhinus galeus,历史上这一物种的种群曾受到过度捕捞的严重影响,直至近年来随着相关配额政策的出台才略有缓解。 ©Matthew Meier Photography
在诸多“公知”口中,以肉用鲨为目标的主要捕捞活动和消费市场均在西方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应为鲨鱼的种群灭绝付全部责任”。确实,发达国家确实在公海渔业中“贡献”了大量的软骨鱼捕捞量。但可别忘了,绝大多数软骨鱼渔业开展的海域是软骨鱼生物量相对更大的近岸海域,就总体而言,针对软骨鱼类的捕捞活动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据2024年的统计资料,排在全球软骨鱼捕捞量前5名的国家中,印度尼西亚、印度和墨西哥都是人口基数大、居民平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排在第2位的西班牙也是发展相对落后的发达国家,这其中,只有排名第5的美国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发达国家。很显然,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软骨鱼渔业并不是为了出口创汇,而仅仅是为了填饱本国国民的肚子;当地从事软骨鱼捕捞的也并非现代化的商业渔船,反而是最为简陋的小型木船——没错,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肉用鲨的捕捞产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给自足的生计型渔业。甚至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当地低收入渔民年收入的80%要依赖于软骨鱼渔业。
这些贫苦渔民需要被谴责吗?我们要大肆批判这些发展中国家对软骨鱼类的捕捞行为吗?对此,我只想说:如果人民的基本生存都得不到任何保障,那么生态保护自然也无从提起。鲨鱼肉对于发展中国家沿海居民而言,确实是重要的蛋白质来源之一,而这些国家的沿海地区往往缺乏发达的畜牧业及水产养殖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食用含有高富集风险的软骨鱼类,显然也是无奈之举。
印度尼西亚蒙卡尔鱼港上岸的鲨鱼,和某些“公知”的认知恰恰相反,如今大多数的软骨鱼捕捞量来自于人口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Jasmine Corbett
另一个值得我们所注意的事实是,目前并没有任何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布的软骨鱼物种被学术界被认为已灭绝或在短期内面临着极大的灭绝危险。即使是对如今已被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估为极危(CR)的路氏双髻鲨/Sphyrna lewini、长鳍真鲨/Carcharhinus longimanus等物种而言,也是如此——很显然,我们的海洋实在是太大了,软骨鱼类大都并没有像鲸类那般有极长的寿命和极低的繁殖率,单凭商业捕捞确实很难导致一个全球性分布的海洋物种彻底灭绝,而在自然保护意识普遍逐渐提升的今天,便更是如此了。相比之下,狭域分布的近海物种往往更容易因人类活动而灭绝,而目前被认定灭绝或近乎灭绝的软骨鱼物种,几乎都集中在高强度捕捞的发展中国家沿海地区。2018年才被正式描述的逝绝真鲨/Carcharhinus obsoletus,历史上曾分布于东南亚沿海一带,其最后的捕获记录定格在了1934年,很可能已经灭绝;极度罕见的剑鼻鲨/Isogomphodon oxyrhynchus如今的种群总数可能仅有250尾左右,近年来几乎没有任何捕获记录,南美洲东北部沿海的部分偏远地区很可能是这一物种的最后据点;分布于东南亚及南亚沿海及河川中下游一带的恒河露齿鲨/Glyphis gangeticus,曾一度在人类的视野中消失数十年,直至近年来才重新发现了零星记录;婆罗真鲨/Carcharhinus borneensis、半齿真鲨/Carcharhinus hemiodon等物种,目前可能同样面临着类似的境地……
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些物种的灭绝似乎是必然的。发展总是要伴随牺牲的,只有当地方政局足够稳定、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且经济发展到足够地步,有充足的资金可以用于投入生态环境建设的时候,当地的濒危物种才有种群延续的希望。毕竟,我们中国也是从那个年代慢慢走过来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同样付出了一系列惨痛代价——这其中便包括白鲟、白鱀豚等中国特有种的灭绝。我们无须将这些“罪状”完全怪罪于那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身上,与之相比,帮助当地居民找到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道路,或许是更为务实的方案。
逝绝真鲨/Carcharhinus obsoletus正模标本,这一物种目前仅存世3件标本,考虑到其自1934年后再无任何发现记录,逝绝真鲨可能是近代以来第一种因人类活动而灭绝的鲨鱼。 ©White, W.T. et al.
分布于南美洲东北部沿海的剑鼻鲨/Isogomphodon oxyrhynchus已多年再无捕获记录,即使目前其仍存在少量种群,在当地高强度的拖网捕捞面前,很显然也难以为继。 ©Grupo de Estudos de Elasmobrânquios do Maranhão
历史上,西方国家确实曾对当地的软骨鱼类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但与此同时,西方国家近年来对软骨鱼类资源养护方面做出的努力,无疑也值得我们的学习。东北大西洋海域的欧洲扁鲨/Squatina squatina、鼠鲨/Lamna nasus即曾因欧洲商业渔船的过度捕捞而几近灭绝,这两种鲨鱼均为西欧及中欧一带传统的肉用鲨类,种群数量皆曾下降到其历史水平的90%以上。但欧盟各国及时采取的联合保护行动,却为这两个物种带来了新的希望:这两个物种分别于2010年及2011年在欧盟水域全境内被禁止捕捞,一旦被渔船误捕,必须及时放生并向有关部门上报;与此同时,欧盟各国也正在合作制定有关这两个物种的资源养护计划,联合对其开展保育工作。由于过去受到的捕捞力度实在是太过严重,这两个物种的资源恢复仍可谓是长路漫漫,但如今,欧洲扁鲨和鼠鲨的东北大西洋种群正在随着保护措施的大力推进而缓慢恢复着。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当地的无沟双髻鲨/Sphyrna mokarran种群曾一度因过度捕捞下降了约50%,但在美国大气海洋管理局(NOAA)数十年来的不懈努力下,如今墨西哥湾一带的无沟双髻鲨种群正处于缓慢的回升状态。在无沟双髻鲨全球种群普遍大幅度下降的今天,能够实现局域种群的增长显然是难能可贵的。与此同时,墨西哥湾及西北大西洋沿岸的锤头双髻鲨/Sphyrna zygaena种群、东太平洋沿岸的噬人鲨/Carcharodon carcharias种群也均在有效的保护措施下保持相对稳定,甚至实现了缓步增长。和某些“公知”嘴里的“短短十年时间里,西方国家加紧了对软骨鱼类资源的开发”截然相反,可以看到,诸多西方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其在二战后渔业生产中的不合理开发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并开始通过有效的养护政策弥补自己曾经造就的过错。
怎么,在某些“公知”眼里,我们只需要看到西方的掠夺式开发模式,而无需学习其后续的资源养护政策?不得不承认,目前中国的渔业资源养护政策仍有诸多需要进步和提升的空间,我们的思维不应仍停留在上世纪中叶“不惜一切代价,加紧开发自然资源”的陈旧思想中,如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才符合当下的时代背景。这并非“公知”口中的“崇洋媚外”,而是“洋为中用”,只有将西方国家的资源养护政策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制定出更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国化”软骨鱼类资源保护体系。
角鲨烯和鱼肝油,才是灭绝鲨鱼的罪魁祸首?
一些“公知”“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导致全球鲨鱼灭绝的,应是欧美国家对角鲨烯和鱼肝油的大规模需求。诚然,对于食品、化妆品及保健品行业而言,角鲨烯和鱼肝油确实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公知”的这种说法虽乍一看挺唬人,实际上根本经不起推敲。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只有刺鲨、田氏鲨、荆鲨、铠鲨等角鲨目深海鲨类肝脏中的角鲨烯浓度才能真正满足工业提炼需求。二战后,角鲨烯的高价值也确实曾引发诸多国家针对角鲨目物种的大规模捕捞活动,进而直接导致部分深海鲨类种群数量的减少。但近年来,尽管随着全球市场对角鲨烯需求的与日俱增,角鲨烯的全球产量也在逐年提升,但其工业提取产业对于鲨鱼肝原料的依赖性却越来越弱。2013年,全球提炼的角鲨烯仍有40%来自于鲨类的肝脏,到2018年,这个比例已下降到了11.5%。原因其实很简单——如今角鲨烯可以有其它更为廉价、易得的提取方式。
早在1935年,英国生物学家T. Thorbjarnarson及 J. C. Drummond即在橄榄油中检测到了角鲨烯的存在,这也是人类首次发现来自植物体内的角鲨烯。后续研究表明,角鲨烯同样存在于多种农作物及野生植物体内,这无疑为其工业化提取开拓了新的思路。而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出现,如今我们已经可以通过对大肠杆菌、酵母菌等进行基因改造,并从中实现角鲨烯的批量生产。目前,市面上所常见的角鲨烯产品,大多来自此途径生产。
说完了角鲨烯,我们再来谈谈鱼肝油。通常而言,我们市面上所见到的保健品“鱼肝油”为鱼类的脂肪的萃取物,主要成分是DHA、EPA、Omega-3等不饱和脂肪酸。鱼肝油的提取来源同样不仅仅来自于鲨鱼,诸多海洋及淡水硬骨鱼类均可以作为鱼肝油制品的原料,甚至鱼肝油中的主要成分同样可以从植物中进行提取。如今市面上常见的药用级鱼肝油,大部分来自于裸盖鱼及诸种鳕科鱼类,而并非像“公知”口中说的“完全依赖于鲨鱼”。有关于鱼肝油贸易是否会对野生鲨鱼种群构成威胁的问题,IUCN鲨鱼专家组在2013年的一项调查中得出的结论是,目前关于软骨鱼类鱼肝油的贸易统计,由于贸易额太少,重要性不强等原因,仍缺乏较为有效的结果。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提取出两条关键信息:
1.现阶段鱼肝油并非完全来自于鲨鱼肝脏,存在有效的替代品;
2.现阶段软骨鱼鱼肝油贸易存在贸易额小、重要性不算强等特点;
至此,某些“公知”夸夸其谈的“角鲨烯和鱼肝油才是鲨鱼加工产业的主要产物,是造成鲨鱼灭绝的主因”之类的说法,不攻自破。
鱼肝油保健品的来源并不仅仅局限于鲨鱼,诸如鲑鱼、鲐鱼、鳕鱼等硬骨鱼类的肝脏同样可以作为加工提取鱼肝油的原料。 ©USADA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鱼肝油贸易确实会作用于鲨鱼种群——实际上,无论是否为高附加值产品,任何鲨鱼制品的市场需求,都会带动相关的捕捞、贸易活动,进而对鲨鱼种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就此看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宣传语,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问题。当然,至于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用这句宣传语“借题发挥”,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兼捕问题,绝不能“因噎废食”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兼捕是现阶段鲨鱼乃至所有软骨鱼类所共同面临的头号威胁。那么,我们是否能在渔业生产中彻底避免兼捕?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水下作业的渔具并不长眼,显然无法做到100%准确识别并筛选目标鱼种。因此,只要渔业生产行为存在,兼捕就一定会如影随形。但我们并不能因兼捕问题无法被彻底消除而漠视这一问题的存在,至于某些“公知”声称的“谈兼捕问题就是试图侵犯中国人吃海鲜的权利”之类的论调,更是彻彻底底的胡说八道。兼捕问题不仅涉及到物种保护,更关乎到渔民的切身利益。毕竟,兼捕率过高势必会造成目标鱼种捕获率的相对减少,从而导致渔业生产效率的降低。由此看来,正视这一问题,对于改善渔业生产效益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兼捕虽无法避免,但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却可以有效降低兼捕率。以金枪鱼延绳钓为例,研究表明,尼龙钩线的应用能够有效降低鲨类的兼捕率,因为上钩的大型鲨鱼很容易便可以利用其锋利的颌齿切断尼龙材质的钩线。此外,近年来逐步开始推广的“延绳钓驱鲨器”,可以在不影响目标鱼类的情况下,通过发射电脉冲驱逐作业范围附近的鲨鱼,实验结果证实,这一装置可以减少约90%的鲨类兼捕。如今,这些措施已被应用于公海渔业生产中,未来还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尼龙钩线与“延绳钓驱鲨器”已被证实对降低鲨类兼捕率有着显著的效果,如今其正在被逐步推广,未来将有希望被广泛应用于公海金枪鱼延绳钓上。 ©Shark Guard
除了采取辅助装置减少兼捕率外,及时放归兼捕的鲨鱼同样是降低兼捕死亡率的一大措施。尽管相较于鲨鱼本身呼吸方式、应激性等生物学特性,捕捞方式及作业过程的差异对于鲨鱼的兼捕死亡率影响要更大,但无论是何种捕捞方式,若及时对被兼捕的鲨鱼进行放归,其仍有相当的几率可以存活。例如,基于在夏威夷海域开展的相关研究,在当地深水延绳钓捕获的鲨鱼中,大青鲨/Prionace glauca的上岸死亡率仅有4%,尖吻鲭鲨/Isurus oxyrinchus为7.5%,大眼长尾鲨/Alopias superciliosu为16.5%,镰状真鲨/Carcharhinus falciformis为20.7%,长鳍真鲨/Carcharhinus longimanus为21.8%,也就是说,只要及时进行放归,这些鲨鱼仍有近八成以上的存活率。正因如此,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渔业管理组织均鼓励渔业从业者释放上钩的活体鲨鱼,以尽可能地减少兼捕带来的鲨鱼死亡。考虑到放流兼捕的鲨鱼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操作不当极有可能对鲨鱼的存活率造成影响,一些渔业管理组织甚至为渔民专门制定了兼捕鲨鱼放流的流程规范。
延绳钓兼捕鲨类放流规范示意图,对于渔民而言,参考这些规范可以在保证鲨鱼放归存活率的同时避免自己被鲨鱼咬伤。 ©International Seafood Sustainability Foundation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部分受威胁物种的管理,诸多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兼捕留存的鲨类物种存在硬性要求,要求凡是捕获明令禁止留存的物种后,无论死活,必须放回海中并进行上报。而对于渔业兼捕的非保育种鲨类,也鼓励渔民进行充分合理利用。如今这已经成为全球公海渔业的共识。诚然,兼捕确实无法避免,但面对这一问题,我们绝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因噎废食”。随着新技术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未来,我们或将有更好地手段能够进一步减少兼捕率,在发展渔业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大洋性鲨类资源。
让世界的鲨鱼保护听到中国声音
或许有很多激进的环保人士会批判我国在软骨鱼保护措施方面的“不作为”,但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足够的前期数据作为参考。那么,软骨鱼保护措施的参考主要是什么?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针对生物种群评估最全面、最权威的名录莫过于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该名录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于1963年正式开始编制,根据物种的分布范围、种群数量、种群变化趋势等指标对物种种群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被学术界公认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标。对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而言,IUCN给出的评估数据,有时可以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决策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IUCN目前给的数据就一定准吗?未必。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
沙捞越绒毛鲨/Cephaloscyllium sarawakense是一种分布于南海至巽他群岛北部一带的小型底栖性鲨鱼,这个物种直至2005年才被正式描述及命名,如今有关其分布区域、种群数量、生活史细节等方面均未得到透彻而详尽的研究。就是这样一个物种,IUCN专家组给出的评估数据,却是极危(CR)。
对此,参与此物种种群评估的IUCN专家组如是解释道:
“目前尚无针对这一物种的种群变动监测数据,有关这一物种的种群评估是针对当地的软骨鱼类捕捞及上岸量所重建的。尽管上岸量并不能直接反映其种群丰度,但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却可以推断,在“上岸量减少”且“捕捞努力量保持稳定或增加”的情况下,该物种的种群数量确实可能存在下降情况。”
“基于(对其分布区内的)软骨鱼上岸两进行的重建表明,这一物种在其过去三个世代长度内(45年内),种群数量下降了54—98%,这一下降水平并非针对该特定物种,但却有助于大致了解该地区各软骨鱼种群数量的下降水平。”
看出来问题所在了吗?其一,沙捞越绒毛鲨压根不存在种群量及动态变化的专项监测,其种群评估数据是依据当地软骨鱼上岸量进行估算的。但问题是,由于体型较小且食用价值低,多数情况下沙捞越绒毛鲨并不会作为食用鱼类上岸,而是会出现在下杂渔获物中,最终往往会被抛弃或是沦为鱼粉,因此这些捕捞量也并不会计入软骨鱼总上岸量中,故仅根据软骨鱼上岸量对其种群状况进行评定,很显然过于武断。其二,这里提到沙捞越绒毛鲨的“三个世代长度”为45年,也就是说,专家组认为沙捞越绒毛鲨至少要达到15岁才可以参与繁殖。事实上,身为小型种的沙捞越绒毛鲨,性成熟所需时间可能并没有这么长,考虑到目前尚无对沙捞越绒毛鲨生长情况的系统研究,我们不妨以体型更大的近缘种——东太平洋绒毛鲨/Cephaloscyllium ventriosum为参考,这一物种的雄性平均性成熟年龄为1.59年,雌性则为2.46年。这么一看,把单一世代粗浅地划为15年,明显有失偏颇。相似的案例,在水生野生动物的种群评估中并不罕见。相对来说狭域分布的沙捞越绒毛鲨尚且如此,那么对于那些分布区域更广、调查难度更大的物种而言,自然就更是这样了。
如今,我们对沙捞越绒毛鲨/Cephaloscyllium sarawakense的了解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生物学层面的细节尚有待进一步研究,甚至有关这一物种的活体影像资料都屈指可数。 ©洛澜
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软骨鱼中还有很多。比如说,身为罕见种的欧氏剑吻鲨/Mitsukurina owstoni和巨口鲨/Megachasma pelagios被IUCN专家组以“其捕获记录虽较少,但考虑到其栖息地位于深海,因此种群可能并未受到严重的捕捞活动威胁”为由而评估为无危(LC);路氏双髻鲨/Sphyrna lewini的实际平均性成熟年龄为雄性10岁,雌性15岁,其单一世代却被IUCN专家组高估为24.1年,故结合其它数据,被评估为极危(CR);波纹鳐/Raja undulata于2003年发布的全球种群状况是濒危(EN),而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发布的欧洲种群及地中海种群则均是近危(NT)(这一问题直至2023年才得到修正,其全球种群最终被修正为近危)……
这里并非在质疑IUCN的总体科学度和可信度,毕竟,综合来看,IUCN确实是目前最为全面的野生动物种群评估体系。但我们需要明白,受限于种种因素,水生野生动物,尤其是海生种的种群评估工作并非像陆生野生动物那般容易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其评估数据出问题是非常正常的。在没有系统了解IUCN评估机制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甚至崇拜IUCN,认为IUCN的评估数据应该凌驾于一切实地调查数据之上的,只不过是“诉诸权威”的一种体现罢了。
我坚持认为,物种保护决策的制定应当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基于当地的种群数量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数据而做出决定。否则,便会挤占本就有限的保护资源。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此前莫氏海马、松江鲈等种群基数较大、广泛分布于中国沿海的物种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即是鲜明的例子。此外,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这种本是用于管理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的名录未经核准直接套用为国内保护名录的行为,同样是不切实际的。所幸,国内现行保护名录中的软骨鱼类并未按照上述两种情况进行核准。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69号公告,经科学论证后发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其中,除了鲸鲨、姥鲨、噬人鲨三种体型较大,种群数量相对较小的大型鲨鱼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它被列入《CITES附录》的鲨鱼均处于“暂缓核准”状态。这一公告的有效性一直延续至今,尽管在地方有关部门的执行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商榷,但对于国内目前大多数鲨类缺乏本底调查和资源量长期跟踪的情况下,这种相对保守的决策相较于“一刀切”显然要更加切实可行。
但不得不承认,如今国内的软骨鱼保护工作仍有相当的进步空间。由于长期以来对软骨鱼资源缺乏重视,国内诸多软骨鱼类仍缺乏有效的种群评估数据及长期监测,这也是导致国内软骨鱼类养护政策存在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中国沿海分布的诸种软骨鱼中,长期缺乏标本记录的物种并不在少数:分布于南海的灰体宽鳍鲨/Lamiopsis tephrodes自1957年后便再无任何来自中国沿岸的标本采集记录,曾在国内渔获物中一度十分常见的半齿真鲨/Carcharhinus hemiodon在国内最后的记录出自于1984年出版的《福建鱼类志》中,而曾经广泛分布于华南沿岸的尖齿锯鳐/Anoxypristis cuspidata,自2012年在舟山海域采集得最后一尾标本之后便渺无音训……但由于缺乏充足的相关证据,我们甚至很难去确认这些物种在中国沿海的种群是否已区域性灭绝。国内目前迫切需要有关各软骨鱼物种的种群现状、遗传多样性及致危性因素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为相应的保护政策提供参考。毫无疑问,这正是目前国内鱼类学者及渔业工作者所迫切需要研究的方向,而近年来,在中国境内,对于路氏双髻鲨等部分大型鲨类物种的种群现状研究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这或许将会带来中国软骨鱼类保护事业的转机。
另一方面,尽管目前被列入国内保护名录的软骨鱼类仅有3种鲨类和1种魟类的地方种群,但保护资源分配程度较差,且在有关部门的相关执法及监督方面,仍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如今非法捕捞、留存、上岸、交易噬人鲨、鲸鲨等涉保软骨鱼类的乱象仍然存在,甚至在部分网络平台上也能看到售卖相关制品的信息。幸运的是,随着执法及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当街售卖涉保软骨鱼类制品”等现象正在逐渐减少,这无疑是中国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
浙江某鲨鱼加工厂中晾晒的大量鲸鲨鳍,场面触目惊心,历史上,堂而皇之的鲸鲨制品贸易在国内沿海地区并不罕见,但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大,如今类似的情况已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 ©WildLife Risk
近年来,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层面确实取得了一系列喜人的成果,并为世界其它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正确认识到国内在部分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层面存在的不足。软骨鱼类的保护并非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责任,其需要的是全球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共识,对于那些分布范围广的大洋性物种而言更是如此。任何试图将全球软骨鱼种群的衰退归咎到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都是“霸权主义”的体现。西方部分极端环保组织将“鲨鱼灭绝”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中国本就是错误且毫无依据的,但某些“公知”将类似责任完全归咎于西方各国,认为中国无需在软骨鱼保护方面承担任何责任的思维,在我看来可谓是一丘之貉。西方国家历史上确实曾因滥捕而造成部分海域软骨鱼类种群的急剧减少,但如今他们同样承担着软骨鱼类种群养护的责任。相比之下,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中国沿海同样曾因无节制的过度捕捞而造成“近海无鱼”的现状,难道我们真的要像某些恬不知耻的“公知”那样,停留在“天生万物以养人”的原始思维中,加紧开发无主的自然资源,并在资源养护层面继续和世界各国“比烂”吗?
在这里引用我很喜欢的一句话:格局小或许确实有助于我们在短期竞争中取胜,但请不要忘记,格局小终究是格局小。
所幸,在自然资源开发层面,这些“公知”们的目光短浅并不能代表中国的实际行动。自2020年起,中国在部分公海海域率先开展自主休渔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促进公海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树立了标杆。而近年来中国沿海在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样引得世界瞩目。这些举措虽然并未直接针对于软骨鱼类,但其对于保护这些海洋掠食者们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未来,世界软骨鱼类保护领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保护领域是否能出现更多的“中国声音”“中国方案”呢?敬请让我们拭目以待。
鲨鱼产业将何去何从?
说了这么多,未来我们的鲨鱼加工产业将何去何从?
历史上,中国境内的鲨鱼加工产业曾广泛存在于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在部分地区甚至是颇具影响力的地方性支柱产业。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该镇的鲨鱼加工产业已有近百年历史,并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规模发展,在巅峰时期曾承担着全国约90%的鲨鱼加工产业,被誉为“中国鲨鱼加工基地”。但在2011年,由于境外媒体的曝光,蒲岐镇的鲨鱼加工产业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极端动保组织甚至会打电话勒索当地的加工厂,声称“如果不交封口费便会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毫无疑问,在部分境外势力及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下,这次事件为中国扣上了“灭绝鲨鱼主谋”的帽子。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软骨鱼类贸易限制的层层加码和国内鲨类捕捞量的逐渐减少,蒲岐的鲨鱼加工产业逐渐失去了原料供应。尽管在此时间之后,这里的加工厂曾试图通过改善加工工艺、提高产品利用率等方面挽救当地世风日下的鲨鱼加工产业,但终究还是无力回天。如今,蒲岐的大规模鲨鱼加工产业早已成为历史,当地的年轻人更愿意进厂打工,而并非继承父辈们的鲨鱼加工厂。
浙江蒲岐曾是国内的鲨鱼加工产业重镇,但在外忧内患之下,如今当地的规模化鲨鱼加工产业已成为历史。©icpress.cn
蒲岐鲨鱼产业的没落,只是中国鲨鱼加工业的一个缩影而已。这其中当然有某些境外势力的推波助澜,但放在类似的情况,在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都绝不仅仅是个例。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国内的鲨鱼加工产业有相当比例的原料要依赖进口,而近年来对软骨鱼类国际贸易日渐繁多的限制,注定会对其原料供给产生影响。2023年,在巴拿马举行的CITES第19届缔约方大会上,表决通过了将整个真鲨科/Carcharhinidae被列入《CITES 附录II》的提案,这项举措被CITES组委会誉为“鲨鱼保护工作的巨大胜利”。但在真鲨科中,既有确实需要种群已经几近枯竭,亟待加强保护的受威胁物种,同时也有诸多种群数量巨大、对于渔业生产而言意义重大的非受威胁种。将其一并列入《CITES附录》,本质上还是图省事的“一刀切”。而我也注意到,在这项提案正式生效后,在国内的鲨鱼加工厂中,已不得已开始使用刺鲨、角鲨等肝用鲨加工鱼翅、鱼鲞等鲨鱼制品了。
从某种角度讲,这确实是保护工作的重大胜利,但是你们真的考虑过广大渔民及软骨鱼加工产业从业者的基本权益了吗?
在网络平台上,我曾经看到很多网民以极其恶毒的语言去诅咒、攻击那些参与软骨鱼捕捞业的渔民,这无疑是十分荒唐且不可理喻的。作为软骨鱼类爱好者,我确实认为相关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但与此同时,我也是攻读渔业方向的学生,这一身份让我没法不为渔民及加工从业者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纵使鲨鱼加工产业仍存在诸多层面的问题,这也并不能成为我们罔顾渔民生计的理由。我一直很反感将鲨鱼等野生动物与本就是驯化以供人类食用的家禽家畜相类比,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一些种群基数大、经济价值相对较高的软骨鱼类,确实可以在对其种群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作为渔业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及利用。
事实上,软骨鱼资源养护与合理的开发利用并不矛盾。通过科学的种群监测与评估,实行配额捕捞制度,加强渔业监测与管理手段,我们完全可以在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实现软骨鱼类资源的永续利用。针对不同的软骨鱼类物种,我们在保护与开发方面的态度也不应当“一视同仁”,而是根据其种群实际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对于国内的鲨鱼加工产业,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出正确的引导,加快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在保障民生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常人眼中,或许软骨鱼类保护工作距离我们似乎十分遥远,但每个人都有了解其背后真相的权利和义务。消费鲨鱼制品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我并不反对类似的消费活动,但我也不希望消费鲨鱼制品成为时下的一种风气。对于海洋生态系统而言,身为顶级掠食者的鲨鱼有着重要的生态价值,而这些生态价值同样会对人类产生深远的影响。我想,在软骨鱼类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主见,而非听信某些“公知”和极端动保人士的一面之词,进而成为这场争辩中的“乌合之众”。正如德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所说:“一个断言越是简单明了,证据和证明看上去越贫乏,它就越有威力。”没错,唯有保持一颗清醒而理性的头脑,才能穿过流言蜚语,看穿“鲨鱼战争”背后的真相。
鲨鱼真的需要我们拯救吗?请记住,我们并不仅仅是在拯救鲨鱼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真正需要我们去拯救的,是所有人类共同的未来。
请记住,真正需要我们所拯救的,是我们共同的未来。 ©deepblueecotou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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