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出东方丨叁捌•二分法VS一分法
正因为器用甚至建筑之类“不动产”在其所属人群归属上的模糊性,考古学家围绕二里头、二里岗和殷墟三大考古学文化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做了大量推测性研究,几十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已如前述。
最初,“一分法”占据主流。这源自徐旭生踏查“夏墟”中对二里头遗址的基本定性,二里头既然被推断为“商汤都城”,那较其为晚的郑州商城当然就应该属于商代中期,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学界的共识。而殷墟属于商代晚期,殆无异议。三大文化均属于商文化,是同一人们共同体的三个发展阶段。此即所谓的“一分法”。“一分法”在中国考古学界占据主流地位达十余年之久,直至1977年,邹衡提出二里岗文化应为商代早期文化,郑州商城为汤都亳。多年论战的结果,二里头文化属于夏文化,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属于商文化的观点占了上风,此即所谓的“二分法”。(郑杰祥 2002,李伯谦 2003)但至今仍有学者坚持二里头文化的晚期为商或二里头文化主体为商的观点,如资深学者、亲身参与夏商周断代工程的仇士华、殷玮璋、郑光等,中青年学者李锋、毕经纬等,或如本人这样的持“有条件的不可知论”,即无文书证据则暂时无法确知论者(许宏等 2019)。
图:两部文集收集了众多学者与夏商文化研究相关的论文
需指出的是,以物质遗存为标识的考古学文化,与以社会心理认同为主要特征的族的共同体,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这种认同会在物质层面有一定的反映,但在复杂的人类社会,精神与物质层面的不吻合往往存在甚至会成为常态。就本质而言,“考古学只能见到人们表现于物质的活动,和能揣测到物质遗存所能体现的人们的关系及其他思想等方面的内容”(张忠培 1999)。“揣测”当然已进入了无从验证的范畴。因此,将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共同体画等号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认知上的问题。
在以往关于夏商分界的讨论中,一个默认的前提是,夏商周三代是不同的族群建立的王朝,它们只能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而一个王朝在同一时段上只能对应于一种考古学文化。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等相关考古学文化的王朝归属,大都被认为是排他的。
从对古典文献的梳理上看,夏族应“是以夏后氏为首的夏王朝治下众多氏族部落的统称”。比照商周两个王朝的情况,其王都周围“还居住着一批与两个王朝的王室同姓的贵族及其所属的氏族,如商都大邑商周围的‘多子族’,宗周地区内与周王同姓的……姬姓贵族”,甚至包括“商代甲骨卜辞中与‘多子族’对称的‘多生(甥)族’,以及西周金文所见与诸姬贵族保有婚姻关系的非姬姓氏族”。所以,“按照商周两个王朝的氏族构成对夏进行考察,所谓夏族主要便是各个夏后氏的同姓及姻亲氏族,是他们构成了夏代国家的主体”。“根据文献记载,组织成夏代国家的那些氏族部落(即所谓‘夏族’)确实很难被编织进一个单纯的考古文化谱系。既然说夏已进入文明社会,一个已经进入文明的复杂社会是绝不会与一单纯的考古文化相对应的。”(沈长云等 2009)这都是整合研究中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此外,如果我们认可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这两个不同考古学文化同属于商王朝的文化,王朝存续的不同时段会有重大变化,那么为什么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不可能是同一人们共同体(商王朝)的文化?稍列举后世的例子。秦文化由春秋到秦代,随社会剧变与文化交流而面目全非,但考古学上仍统称秦文化;田氏代齐,王族彻底换人,但考古学上仍统称齐文化;明代因王朝内部集团的更迭而由南京时代进入北京时代,巨变发生于同一王朝之内……学理层面,问题多多。由近推远,应会使我们的思维复杂化,进而虑及历史发展的复杂性。
郑杰祥编:《夏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2002年。
李伯谦编:《商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2003年。
许宏、贺俊:《二里头:从田野到阐释》,《南方文物》2019年第2期。
张忠培:《关于中国考古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思考》,《中国考古学:走近历史真实之道》,科学出版社,1999年。